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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1
2012-07-08 | 阅:  转:  |  分享 
  
附件1:

凡例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92个,中成药1218个(包括民族药47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3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包括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两部分。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979个,乙类药品品种313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947个,乙类药品品种271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通用名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胶囊剂(胶囊、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混悬液、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中成药剂型中,丸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蜡丸、滴丸和和微丸;片指普通片剂,包括包衣片(糖衣片、薄膜衣片、肠溶片);胶囊包含范围除软胶囊外同西药胶囊剂,软胶囊单独标注。未在药品目录中标注的中药软胶囊,如果其在我市药品招标中标后的最高日均费用,不超过同品种胶囊平均最高日均费用10%的,也可按规定办理备案,纳入报销范围并参照同品种胶囊的报销限制内容执行;注射剂包含范围同西药注射剂;颗粒剂含根据药典标准规范后的冲剂。其他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七)有关药品名称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药品,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以《药品目录》标注内容为准。

2.目录内药物与50ml以上的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注射用溶媒组成的注射剂视为《药品目录》内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4.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5.列入《药品目录》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4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171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359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360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709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6.西药部分第1127号“人工泪液”指模拟人体泪液用于治疗目的的滴眼剂。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凡《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又明确了报销限制内容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

1.使用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标有“适”字的药品,参保人员在此适应症(病种)范围内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3.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专科医院(科室)、专科医师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的范围以外使用的,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时所发生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5.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执行。

6.对《药品目录》中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对未标有“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时仅受“适应症(或病种)”限制。

7.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仅标注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仅标注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10.对于“报销限制内容”一栏标注了“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基金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11.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做包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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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山海关北街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