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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设计标准20100802160124031996
2012-07-11 | 阅:  转:  |  分享 
  
ICS××××××SL

P××

备案号:×××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010





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用地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ConstructionalLand

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

(征求意见稿)

(仅供征求意见,请勿引用)











2010-XX-XX发布2011-XX-XX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

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

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

写规定》(SL1-2002),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9章4节51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水库枢纽用地标准

——堤防用地标准

——灌溉渠道及排水沟道用地标准

——水闸用地标准

——泵站用地标准

——管理范围

——用地指标调整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6

第三章水库枢纽用地标准.......................................................................................7

第四章堤防用地标准...............................................................................................8

第五章灌溉渠道及排水沟道用地标准.................................................................11

第六章水闸用地标准.............................................................................................16

第七章泵站用地标准.............................................................................................17

第八章管理范围.....................................................................................................18

第九章用地指标调整.............................................................................................20

条文说明.....................................................................................................................22













































第一章总则

1.0.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科学管

理,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

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1.0.3本标准所指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

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十二类。

1.0.4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建设区,不包

括水库淹没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5本标准中用地面积是指水平投影面积。

1.0.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

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

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如需预留发

展用地,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经论证后确定。

1.0.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展的需

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

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2.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重视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应尽可能避免占用

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2.0.3在建设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项目用地的合理

性,严格土地权属的转用。在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建筑物的

规划布局应充分利用实际地形地貌,尽量布置紧凑,节约土地。

2.0.4对集中的取土场和弃土(渣)场等用地,如仍能恢复使用的,

应列为临时用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利用;不能或难

以复垦的土地,可列为永久用地。

2.0.5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

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2.0.6应尽量利用永久用地范围布设临时施工场地和施工设施等。

2.0.7各类建筑物的管理用地以及生产生活区的用地,应尽量采用

下限指标,以节约土地。





第三章水库枢纽用地标准

3.0.1水库枢纽大坝坝型主要包括土石坝、重力坝和拱坝等,其工

程建筑物用地指标由大坝和非独立的溢洪道、输水道、电站厂房等各

类建筑物用地组成。

3.0.2大坝按坝高分为60m以下、60~150m、150m以上三级,枢纽建

筑物用地指标为坝长(m)乘以相应的用地系数,用地系数根据表3.0.2

确定。

表3.0.2水库枢纽用地系数单位:hm

2

/m

坝高>150m150~60m<60m

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

用地系数

0.30.550.850.120.250.40.040.10.16

3.0.3独立的输水道用地指标参照灌溉渠道用地标准确定,独立的

溢洪道、电站厂房等用地指标根据设计指标确定。



第四章堤防用地标准

4.1新建堤防用地标准

4.1.1新建堤防用地指标由堤身、戗堤、穿堤建筑物等用地组成。

4.1.2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堤防工程分1、

2、3、4、5共5个级别,本标准只对1、2、3级堤防的用地标准进行规

定,4、5级堤防的用地标准可参照确定。

4.1.3新建堤防的设计参数为:1级堤防堤顶宽度以8m计,2级堤防

堤顶宽度以6m计,3级堤防堤顶宽度以3m计,不包括戗台。新建堤防

用地指标根据表4.1.3确定或根据表4.1.3插值确定。

表4.1.3新建堤防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1级堤防2级堤防3级堤防

堤高

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

2m22.22.41.822.21.31.51.7

3m2.62.93.22.42.731.82.12.4

4m3.23.6433.43.82.32.73.1

5m3.84.34.83.64.14.62.83.33.8

6m4.455.64.24.85.43.33.94.5

7m55.76.44.85.56.23.84.55.2

8m5.66.47.25.46.274.35.15.9

9m6.27.1866.97.84.85.76.6

10m6.87.88.86.67.68.65.36.37.3

11m7.48.59.67.28.39.45.86.98

12m89.210.47.8910.26.37.58.7

13m8.69.911.28.49.7116.88.19.4

14m9.210.612910.411.87.38.710.1

15m9.811.312.89.611.112.67.89.310.8

4.1.4堤顶宽度大于表4.1.3中相应堤顶宽时,在堤高、边坡不变情

况下,堤顶宽度每增加1m,堤防用地指标每公里增加0.1hm

2



4.1.5堤防背水坡设戗台时,戗台宽度每增加1m,堤防用地指标每

公里增加0.1hm

2



4.2加固堤防用地标准

4.2.1加固堤防用地指标由堤防加高、堤身培厚以及新建、改扩建

的穿堤建筑物等新增用地组成。

4.2.2加高堤防或培厚堤身时,如果坡脚线不变,不新增堤防用地。

4.2.3培厚堤身时,如果堤防边坡不变,堤身水平厚度每增加1m,

堤防用地指标每公里增加0.1hm

2



4.2.4加高堤防并培厚堤身,堤顶宽度和堤防边坡不变,内外边坡

相同时,堤高每增加0.1m,堤身用地指标根据表4.2.4确定,内外边

坡不同时,堤高每增加0.1m,堤身用地指标根据表4.2.4中相应边坡

对应增加用地指标的平均值确定。

表4.2.4堤防高度变化时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边坡1:2.51:2.751:31:3.251:3.51:3.751:4

堤高每增加0.1m

时的用地指标

0.050.0550.060.0650.070.0750.08

4.2.5改变堤防边坡培厚堤身,堤顶宽度和堤身高度不变,堤防单

侧原边坡为1:a、新边坡为1:b,堤防单侧加固时堤身用地指标根据

表4.2.5确定或根据表4.2.5插值确定,堤防两侧加固时堤身用地指标

等于堤防两侧用地指标之和。

表4.2.5堤防边坡变化时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边坡变化

堤高

b-a=0.25b-a=0.5b-a=0.75b-a=1

2m0.050.10.150.2

3m0.0750.150.2250.3

4m0.10.20.30.4

5m0.1250.250.3750.5

6m0.150.30.450.6

7m0.1750.350.5250.7

8m0.20.40.60.8

9m0.2250.450.6750.9

10m0.250.50.751

11m0.2750.550.8251.1

12m0.30.60.91.2

13m0.3250.650.9751.3

14m0.350.71.051.4

15m0.3750.751.1251.5

4.2.6加固堤防时,堤防的高度、顶宽、边坡3个参数中2个或全部

同时变化时,用地指标根据第4.2.2条~第4.2.5条规定先后确定单项

参数变化增加的用地,去除重复部分后进行加和确定。



第五章灌溉渠道及排水沟道用地标准

5.0.1灌溉渠道用地指标由渠道、渠系建筑物等用地组成。

5.0.2灌溉渠道按流量分300~100、100~50、50~20、20~5、5~

1m

3

/s五个等级。

5.0.3渠道用地指标计算,以全填方渠道和全挖方渠道计算上下限

值。全挖方渠道按设计水深加超高与自然地面平的理想状态计算,全

填方渠道按渠底与自然地面平的理想状态计算,渠道用地指标按表

5.0.3.1和表5.0.3.2控制。全挖方和全填方理想渠道横断面图如图

5.0.3.1和图5.0.3.2所示。

























图5.0.3.1全挖方渠道理想横断面图





图5.0.3.2全填方渠道理想横断面图













表5.0.3.1挖方渠道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边坡

流量Q(m

3

/s)

1:11:1.251:1.51:1.751:21:2.251:2.51:2.751:3

上限3.6814.1354.5805.0105.4275.8296.2186.5966.962

300>Q≥100

下限1.4591.6421.8211.9952.1642.3272.4862.6402.789

上限2.7893.1343.4723.8004.1174.4234.7235.0115.290

100>Q≥50

下限1.1391.2831.4251.5621.6941.8231.9502.0712.188

上限2.1692.4402.7042.9603.2083.4473.6833.9094.127

50>Q≥20

下限0.8230.9301.0321.1331.2301.3251.4181.5071.594

上限1.5581.7541.9452.1312.3102.4822.6572.8202.979

20>Q≥5

下限0.5080.5750.6410.7050.7670.8270.8880.9451.001

上限0.9461.0671.1851.3001.4111.5191.6261.7281.826

5>Q≥1

下限0.2970.3370.3780.4180.4560.4940.5330.5690.604











表5.0.3.2填方渠道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边坡

流量Q(m

3

/s)

1:11:1.251:1.51:1.751:21:2.251:2.51:2.751:3

上限6.4607.5258.5349.48810.39411.25712.08312.87613.641

300>Q≥100

下限2.5682.9953.4003.7844.1494.4984.8365.1575.467

上限4.8995.7096.4757.2007.8898.5459.1819.78510.368

100>Q≥50

下限2.0082.3442.6622.9643.2513.5263.7934.0474.292

上限3.8164.4475.0455.6126.1496.6627.1627.6358.091

50>Q≥20

下限1.4541.7011.9322.1532.3632.5642.7622.9483.128

上限2.7463.2023.6344.0424.4314.7995.1685.5115.841

20>Q≥5

下限0.9011.0561.2031.3431.4761.6041.7311.8511.966

上限1.6711.9512.2172.4692.7102.9393.1663.3783.584

5>Q≥1

下限0.5320.6220.7130.7990.8810.9601.0421.1161.189



5.0.4挖方渠道平均挖方深度或填方渠道平均填方高度大于该段渠

道设计水深加超高时,渠道用地指标每公里增加值按表5.0.4确定。

表5.0.4渠道高度变化时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边坡1:11:1.251:1.51:1.751:21:2.25

高度每增加1m

增加用地

0.20.250.30.350.40.45

5.0.5单侧渠顶宽度每增加1m,渠道用地指标每公里增加0.1hm

2



5.0.6单侧每增加一级戗道,渠道用地指标每公里增加0.2hm

2



5.0.7排水沟道用地指标参照灌溉渠道。

5.0.8渡槽用地指标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列,涵洞、倒虹吸等其他渠

系建筑物按设计确定。

第六章水闸用地标准

6.0.1水闸用地指标由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等用地组成。

6.0.2水闸用地指标为闸总净宽(m)乘以相应的用地系数,用地系数

根据表6.0.2确定。

表6.0.2水闸用地系数单位:hm

2

/m

范围低值中值高值

系数0.0350.070.11

6.0.3上游引水渠用地指标参照灌溉渠道用地标准确定。

第七章泵站用地标准

7.0.1泵站用地指标由泵房、进出水建筑物、专用变电站、其它枢

纽建筑物等用地组成。

7.0.2泵站用地指标为机组台数(台)乘以相应的用地系数,用地

系数根据表7.0.2确定。

表7.0.2泵站用地系数单位:hm

2

/台

规模大型泵站中型泵站

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

用地系数

12.540.40.81.5

7.0.3引水渠道用地指标参照灌溉渠道用地标准确定。



第八章管理范围

8.1建筑物管理范围

8.1.1水库枢纽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

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等各类建

筑物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应根据表8.1.1确定。

表8.1.1水库枢纽管理范围



大坝上游大坝下游左右岸管理

范围

其他

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脚线

向上不大于

150m

下游从坝脚线

向下不大于

200m

坝端外延不

大于100m



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脚线

向上不大于

100m

下游从坝脚线

向下不大于

150m

从坝端外延

不大于100m



溢洪道(与水

库坝体分离

的)

由工程两侧轮

廓线向外不大

于50m

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

线向外20~50m

注:大坝坝端管理范围经论证确有必要扩大至附近第一道分水岭的,

其管理范围可适当扩大。

8.1.2堤防护堤地包括河湖堤防护堤地和海堤护堤地。河湖护堤地

范围应根据表8.1.2.1确定,海堤护堤地范围应根据表8.1.2.2确定。

表8.1.2.1河湖堤防护堤地范围单位:m

河湖堤防级别1级2级3级

背水侧护堤地范围(距外堤脚)10~305~203~10

迎水侧护堤地范围(距内堤脚)5~203~151~5

表8.1.2.2海堤护堤地范围单位:m

海堤堤防级别1级2、3级

护堤地范围(距堤脚)10~2010~15



8.1.3灌溉渠道管理范围用地标准按表8.1.3确定。

表8.1.3灌溉渠道管理范围单位:m

渠道干渠支渠

渠堤两侧坡脚或渠堑坡顶外边缘3~132~3

管函段分水口、检修闸(阀)井、气孔、变电站等5~102~5



第8.1.4条水闸按大中型分类,其管理范围根据表8.1.4确定。

表8.1.4水闸管理范围单位:m

规模大型闸中型闸

位置上下游左右侧上下游左右侧

管理范围不大于200不大于50不大于100不大于30



8.1.5泵站按大中型分类,其管理范围根据表8.1.5确定;

表8.1.5泵站管理范围单位:m

规模大型泵站中型泵站

位置构筑物边界线外构筑物边界线外

管理范围10~205~10



8.2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

8.2.1水库枢纽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为大型水库150~205m

2

/人、中

型水库165~201m

2

/人。

8.2.2堤防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为159~183m

2

/人。

8.2.3灌溉渠道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为120~150m

2

/人;

8.2.4水闸、泵站办公生活区用地指标为159~183m

2

/人。

第九章用地指标调整

9.0.1因工程管理需要,需在城市或集镇中建设后方基地的,经论

证后根据设计确定占地面积。

9.0.2储备物资占地面积根据工程设计确定的面积据实计列。

9.0.3进场道路用地面积根据工程设计路基宽度乘以长度确定,需

要开挖或填方时,应以开挖线或填方边坡线为界据实计列。

9.0.4鱼道、鱼类增殖站等过鱼设施根据设计面积计列。

9.0.5堤防或渠道通过滑坡地段、软土地区、沼泽地区、泥石流地

区时,按特殊地段设计所确定的整治工程范围计算用地数量,其超过

用地指标部分,应按设计数量增加用地。

9.0.6堤防地基为砂性土,透水性较强时,经设计验算及方案论证,

必须设置防渗铺盖或压渗平台时,应按设计增加用地数量。

9.0.7在河道整治工程中,遇有裁弯取直河段,切滩疏浚等用地按

设计范围计算用地。

9.0.8当灌溉渠道或堤防通过风沙地区时,应根据风沙范围、沙源、

风向、风速、沙丘移动规律、植被覆盖等情况,选定防止渠道或堤防

被风沙吹蚀和掩埋的防护措施,并据以确定用地数量。

9.0.9种植多行林带等特殊情况的渠段或堤防,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用地宽度。

9.0.10经施工组织设计对土、石方合理调配,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利用了可供利用的土、石方后,仍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填筑需要的情况

下,宜结合料源勘探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集中取土(料)。取土(料)

场的位置及面积应在用地表中按各取土(料)场的位置单独计列,并在

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9.0.11经施工组织设计对土、石方合理调配平衡后剩余的弃土

(渣),应结合当地的地形条件,尽可能选择荒坡地或贫脊耕地作为弃

土(渣)场。弃土(渣)场用地应在用地表中按各弃土(渣)场的位置单独

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1.0.1土地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物

质基础。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资源总量多,人均土地

(特别是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少。

土地资源问题突出,形式严峻,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社会问

题,特别是耕地数量大量减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不仅严重影响着

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严重威胁着子孙后代的生存,必

须引起全社会及各行业的高度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较多,编

制既满足设计要求,又节约用地的指标,对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

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十分必要。

1.0.2本标准的作用是为了宏观控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既是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的依据,也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用地面积的尺度。本标

准不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依据。

1.0.3本条所采用的土地分类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共十二个一级类。

1.0.4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

建的大中型水库枢纽、堤防、灌溉渠道及排水沟道、水闸、泵站等水

工建筑物的建设区,水库淹没面积与大坝的坝型、坝高、坝长无显著

相关关系,故本标准不包括水库淹没区。

1.0.5当项目建设线路长,跨越地区多,地形复杂多变时,不同的

地面自然横坡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不相同,为了简化用地指标的表现形

式,标准中统一以水平投影面积来表示。实际用地面积可在水平投影

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不同地面自然横坡的调整系数。

1.0.6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

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1]35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等以及建设征地区域内的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农

业发展规划等,应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若确需预留发展

用地,需根据实际需要,严格论证,并应通过审批。

1.0.7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也应

符合现行的一些规范和规定中的用地标准,如《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

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灌

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等。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其技术、经济

的可行性,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应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条

件,并严格按照《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1]35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

发[2008]3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

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以避免造成投资和土地的重大浪费。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

制原则、审批程序以及与其他用地的关系等做了严格规定,并规定“非

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

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权属的转用做了严

格规定。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布局应结合规划、水工、施工等专业,根

据节约土地的原则优化确定。

2.0.4集中的取土场和弃土(碴)场等用地,原则上应列为临时用

地,并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

资发[2006]225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利

用;如确难复垦可列为永久用地,但应结合地质情况和施工安排等,

优化用地方案。

2.0.6利用永久用地范围布设一些临时场地和设施以节约临时用

地。

第三章水库枢纽用地标准

3.0.2目前水库大坝坝高分级无统一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根据

收集到的大坝数据,已建和规划建设的拱坝、重力坝坝高多为60m以

上,综合考虑,大坝按坝高统一分为60m以下、60~150m、150m以上3

个级别。

一般情况下,土石坝用地指标取值趋于高值,拱坝用地指标取值

趋于低值。

第四章堤防用地标准

4.1新建堤防

4.1.3新建1、2级堤防用地指标低值、中值和高值分别对应边坡为1:

3、1:3.5和1:4情况,新建3级堤防用地指标低值、中值和高值分别

对应边坡为1:2.5、1:3和1:3.5情况。

堤防内外边坡不同时,指平均边坡,平均边坡计算方法:内边坡

1:a、外边坡1:b,平均边坡为c=1:(a+b)/2。

堤防高度不同于正文中表4.1.3中所列堤高时,堤防用地指标插

值确定,插值方式包括内插、外延。

如果新建堤防的设计参数为:1级堤防堤顶宽度以8m计,2级堤防

堤顶宽度以6m计,3级堤防堤顶宽度以3m计,高于6m堤防背水坡顶以

下2m处设1.5m宽戗台,新建堤防用地指标也可根据表4.1.3确定。

表4.1.3新建堤防用地指标单位:hm

2

/km

1级堤防2级堤防3级堤防

堤高

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低值中值高值

7m5.155.856.554.955.656.353.954.655.35

8m5.756.557.355.556.357.154.455.256.05

9m6.357.258.156.157.057.954.955.856.75

10m6.957.958.956.757.758.755.456.457.45

11m7.558.659.757.358.459.555.957.058.15

12m8.159.3510.557.959.1510.356.457.658.85

13m8.7510.0511.358.559.8511.156.958.259.55

14m9.3510.7512.159.1510.5511.957.458.8510.25

15m9.9511.4512.959.7511.2512.757.959.4510.95



4.1.5工程设计中高于6m堤防背水坡顶以下2m处可能设大于1.5m宽

戗台,低于6m堤防背水坡也可能设置戗台,使堤防用地指标增加,本

条指戗台上下堤防边坡一致情况下戗台宽每增加1m时的堤防用地指

标增加值。如果戗台上下堤防边坡不一致,用地指标增加值会有所变

化,但变幅已体现在表4.1.3中的上、中、下限范围内,不再另行规

定。

4.2加固堤防

4.2.3加固堤防时,培厚堤身,堤防边坡不变,包括堤高不变和堤

防加高两种情况,正文统一为堤身水平厚度每增加1m,堤防用地指标

每公里增加0.1hm

2

。其中堤防加高时若顶宽不变,用地指标也可根据

表4.2.4确定。

4.2.5堤防高度不同于正文中表4.2.5中所列堤高时,堤防用地指标

插值确定,插值方式包括内插、外延。

4.2.6加固堤防时,堤防的高度、顶宽、边坡3个参数中2个或全部

同时变化时,可根据加固堤防设计断面先后对单项参数变化增加的用

地范围进行分割,确认之间不重叠,分别确定单项参数变化增加的用

地指标后,进行加和确定总的用地指标。

例如,加固堤防时,3个参数全部变化,即改变堤身高度、堤顶

宽度和堤防边坡培厚堤身,堤身用地指标可先后分割计算如下:首先

计算仅增加堤高增加的用地指标,然后计算仅增加堤顶宽度增加的用

地指标,然后计算仅改变堤防边坡增加的用地指标,仅增加堤高增加

的用地指标根据第4.2.4条确定,仅增加堤顶宽度增加的用地指标根

据第4.2.3条确定,仅改变堤防边坡增加的用地指标根据第4.2.5条确

定,最后三部分加和即为加固堤防的用地指标。加固堤防时,2个参

数同时变化,用地指标计算方法类似。



第五章灌溉渠道及排水沟道用地标准

5.0.1渠道工程用地指标计算中,渠道长度指渠道的实际长度,不

包括隧洞、倒虹吸等渠系建筑物的长度。

5.0.2灌溉渠道流量分级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确定。

5.0.3渠道断面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计算。渠道用地

宽度,全挖方渠道按渠道开挖线外缘计算,全填方渠道按渠道两侧外

坡脚线计算,渠顶宽度以零计。

实际渠道工程用地指标应在其设计流量下全挖方渠道用地指标

和全填方渠道用地指标之间,实际设计流量下全挖方、全填方渠道用

地指标分别根据表5.0.3.1、表5.0.3.2确定或插值确定。

5.0.6本条中戗道宽按2m计算,如果戗道宽度不等于2m,其宽度每

增减1m渠道用地指标每公里增减0.1hm

2



第六章水闸用地标准

6.0.1本标准中水闸指拦河闸,其建筑物占地范围主要位于河道内

水域和滩地,一般不超出两岸堤防。其用地特点一般随水闸总净宽增

加而增加,水闸顶宽对用地影响较小,而且随水闸总净宽的增加,两

岸联接建筑物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逐渐减小。

6.0.2一般情况下,水闸规模大的,用地系数取值趋于高值,规模

小的,用地系数取值趋于低值。





第七章泵站用地标准

7.0.1泵站用地指标受设计流量、进出水渠长度影响较大,一般泵

站设计流量越大、进出水渠越长,泵站枢纽占地越大。在泵站设计流

量一定的情况下,泵房占地还受装机台数的影响,一般装机台数越多

占地越多。

7.0.2一般情况下,泵站规模大的、装机台数较多的,用地系数取

值趋于高值,泵站规模小的、装机台数较少的,用地系数取值趋于低

值。

第八章管理范围用地标准

8.1建筑物管理范围

8.1.1水库枢纽其它建筑物的管理范围用地标准主要根据国家、各

省规定管理范围统计值分析确定。这里其它建筑物包括渡槽、倒虹吸、

隧洞等建筑物。

8.1.2堤防护堤地用地标准根据国家、各省规定河道堤防护堤地范

围统计值分析确定。一般情况下,迎水侧护堤地可不计,对于新建堤

防或长期不上水的河滩地堤防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迎水侧护堤地。

根据本条确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时,如遇有重要堤段、堤后有

重要设施和对象,以及用地较紧张地区的工程,其管理范围可适当调

整。

8.1.3渠道管理范围用地标准主要参照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道设计

参数确定,渠堤的取值趋向下限、渠堑的取值趋向上限。

8.1.4水闸管理范围用地标准主要根据国家、各省规定管理范围统

计值分析确定。

8.1.5泵站管理范围用地标准主要参照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泵站设计

参数确定。

8.2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

8.2.1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规定,办公室、

职工住宅及文化福利房屋建筑面积,大型水库按40~50m

2

/人计,中

型水库按45~52m

2

/人计,生产用房参照办公室按10~15m

2

/人计,

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综合得出水库枢纽生产生活区用地

指标。

定编人数较少的管理单位用地指标取值趋向上限,定编人数较多

的取值趋向下限。

8.2.2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规定,办公室、

职工宿舍及文化福利设施建筑面积按44~49m

2

/人计,生产用房、仓

库建筑面积参照办公用房按9~12m

2

/人计,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的3

倍计算,综合得出堤防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

定编人数较少的管理单位用地指标取值趋向上限,定编人数较多

的取值趋向下限。

8.2.3灌溉渠道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参照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设计资

料综合得出。

定编人数较少的管理单位用地指标取值趋向上限,定编人数较多

的取值趋向下限。

8.2.4根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265-2001)规定,办公

室、生活文化福利设施建筑面积按44~49m

2

/人计,生产用房参照办

公用房按9~12m

2

/人计,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综合得出

水闸生产生活区用地指标。泵站工程无管理设计规范,参照水闸生产

生活区用地指标。

定编人数较少的管理单位用地指标取值趋向上限,定编人数较多

的取值趋向下限。



第九章用地指标调整

9.0.1水库枢纽大多地处偏远,为了方便职工生活,有些水库和堤防、

水闸工程除了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处外,还需在附近城市或集镇设立

生活基地。因生活基地位置、面积有较大不确定性,无法统一规定,

只能根据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据实计列。

9.0.2本条指储备物资仓库占地。一般在生产生活区中包括常规的

车库,有些防汛备料也放在堤防上,大部分水利工程不需另设储备物

资仓库。但有些重要堤防险工险段储备物资较多,超出了生产生活区

用地指标;还有的非常溢洪道需建炸药库等,遇到这种情况按工程设

计的房屋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确定需增加的占地面积。

9.0.3根据工程位置不同,进场道路长度差别很大。在施工总布置中

一般包括进场道路,但有些工程距离干道较远、施工机械进场要求的

道路宽度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这时按用地指标计算的面积就不满

足要求,必须增加用地。

9.0.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水库枢纽和水闸建成后阻断了鱼类洄

通道时,需要建设鱼道、鱼类增殖站等过鱼设施,这些设施规模和用

地差异巨大,只能按设计据实计列。

9.0.5滑坡、软土地区、沼泽地区、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和地区,

一般需采取加大断面的处理措施,根据不同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放

坡、增加宽度等措施,故列入用地指标调整。

9.0.6防渗铺盖和压渗平台的用地面积可用设计长度乘以宽度得出,

但防渗铺盖在迎水侧,一般在河滩地上,应作为临时用地;压渗平台

一般在扣除了管理范围后也按临时用地处理。所以有时虽然设置了防

渗铺盖或压渗平台,但该堤段的永久征地面积并不一定增加。实际需

要增加的用地面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9.0.7河道裁弯取直、切滩疏浚长度在堤防工程中所占比例甚小,但

用地面积差异很大,故放在用地指标调整中。

9.0.8考虑到风沙地区多为不毛之地,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防止沙

害,工程管理范围应适当扩大或不受用地指标限制。

9.0.9本标准设计时采用的堤防断面和渠道断面均未考虑种植林带

的要求,如需要种植多行林带,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用地宽度。

9.0.10取土(料)场一般应归入临时用地范围,但应根据地形条件和

挖深综合分析,如确实无法复垦,宜将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土地列入永

久征地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用地面积。

9.0.11由于各个工程的弃土(渣)量、地形差异甚大无法统一,故列

入本章按用地调整处理。弃土(碴)场一般应归入临时用地范围,并

应尽量与低产田改造、改田造地相结合。如果弃土(渣)后确实无法复

垦,宜将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土地列入永久征地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增

加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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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海博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