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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刑法学课件(犯罪构成要件)
2012-07-16 | 阅:  转:  |  分享 
  
(一)刑事责任年龄例1: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7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
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抢劫罪C、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
1、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时期⑴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⑵相对负刑事责任时
期,指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仅对八类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⑶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16周岁以上者,对其触犯刑法的行
为都要负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具体应用⑴周岁的计算原则。⑵八类严重犯罪行为的界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
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⑷注意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⑸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考虑责令
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例2:纪某(男,1987年6月5日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纪某
多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万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席间纪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不满,双方争
吵,纪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对方为首的一个小青年猛刺两刀,将对方刺倒在血泊之中并当场死亡。纪某见此情景,心想杀人偿命这是自
古定律,顿生外逃的念头。在准备回家拿取外逃必备之物的途中,纪某看到大款模样的人手提皮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随即掏
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纪某(1987年6月5日生)到乡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
年10月份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头撞
死并把买水果的顾客撞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低价卖出。2003年2月27日纪某被抓
获,随后向司法机关供述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待其曾经在半年前即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
二)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例3: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对于下列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的有()A、未成年人犯罪的B、聋人或者哑人犯罪的C、间歇性精神病人
犯罪的D、盲人犯罪的(三)身份犯问题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单位特征要求单位本身具有合格性
和广泛性合格性:合法的、合格的单位。广泛性不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不管是国有性质还是非国有性质,甚至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社会组
织,依法都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了独资、私营企业外,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只要是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
存在。2、行为特征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并常常以单位的名义实施。3、主观特征主观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常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刑法分则共有十章,其中第五
章侵犯财产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这三章中没有单位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
罪,每章只有一个单位犯罪:第一章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四章是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例4:某木材加工厂
,有一段时间因为该地区用电抽水抗旱,电力比较紧张,使这个加工厂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了扭转这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一致同意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个木材加工厂隔壁有一个食品公司,电力比较充足,他们采取方式到对方的变压器上搭结电线,并且长达两三
个月的时间,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了20多万元。这例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这一盗窃犯罪主体是谁呢?是单位犯罪吗?例5:某地一
印刷厂,原来有个女职工,工作多年,患上了职业病,后来新领导上任就让她下岗,下岗后的待遇按照普通职工一样。这名女职工咨询律师,得知按
照劳动法的规定,厂方做法明显违反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之后该女工就多次向这个印刷厂追讨,印刷厂不理。女职工就声明如果厂方不依法保障
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举报该单位多次盗版的行为。这下厂领导急了,一天晚上坐在一起开会,由厂长、两名副厂长、一个财物主管,还有一个法律顾
问,五个人经过讨论,一致“举手表决”同意由单位出资1万元,雇凶把女职工杀掉,除去这个所谓的隐患,于是悲剧就发生了。你怎么看?(二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例6: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
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
平分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下列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
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3、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双罚
制为基础、为一般原则,单罚制为例外、为补充。刑法中典型的单罚情况: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主体是指工程的设计单位、建筑单位、施
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是最终处罚的仅仅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
物罪等。专题五犯罪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一)犯罪主观方面基本内容(二)直接故意
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互区别⑴在认识因素方面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能是认识到这个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是认
识到结果必然会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这个结果有可能发生。⑵在意志因素方面不同,即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对这个结
果出现是积极追求的、是希望的,而间接故意正好是放任的、漠不关心的。例7:某甲将他的仇人某乙捆绑起来,从20层的高楼上扔下去,结果
乙当场摔死。但是在法庭上甲辩解说他是放任他死亡,而要求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那么他的这个辩解成立吗?2、间接故意存在情形⑴为了追
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一个危害结果的出现,即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犯罪意图,而放任另外一个可能与其相伴随的结果的出现。⑵为了实现某
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外一个危害结果的出现⑶激情犯罪,即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
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发生。3、定罪机制的差异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别的后果,就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是
不同的。(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1、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高一些,认识到这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即很有可能发生;而过于
自信的过失认识的程度低一些,认识到该行为引起的结果是有可能发生的。2、关键的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后果的发生是放任的,
持无所谓态度,是不反对的、容忍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没有想到真的会发生。例8:甲、乙、丙三人
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了。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
;乙说先把火熄灭掉,不然会起火;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经丙这么一说,三人扔下燃烧的火堆,慌忙
往山下跑。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没有下,反而刮了一阵风,导致火堆将山林点着了,造成重大火灾。例9:甲是一个司机,某日深夜驾
车赶路,因疲劳驾驶将一过路人撞成重伤,甲急忙下车查看,看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把被害人驮到路边的一个小树林里,然后驾车逃跑。被害人由
于失血过多而死亡。请全面分析该甲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例10: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感不快,便加速超
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
敢超我。”随即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逸。甲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四)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
意的区别某动物园的一位饲养员,一天清晨起来给老虎窝打扫卫生,由于马上就开馆了、时间比较紧,他匆匆忙忙打扫完后就走了,出门时忘了关
门,结果老虎窜了出来,将一名游客咬成重伤。请分析?(五)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
果,但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是犯罪行为。例1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
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
忽大意的过失例12:甲、乙二人在山上开采矿石,甲看见山脚下有一小孩在玩耍,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会不会砸着那小孩?”乙说
:“怎么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石头推下,结果将小孩砸死。二人对小孩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六)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意转化:
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常常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1、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在实行阶段转化彼犯意。如:预备阶段
是抢劫的故意,并为此准备了相应的工具。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所有人不在现场,于是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说相反情形,本意盗窃,但进入现场
后,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而转化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原则上采取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方式处理。2、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的犯意转变。如:
甲在故意伤害乙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致乙死亡而直接杀死被害人,或者说相反,甲本意欲致乙死亡,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改变犯意,认为致其
伤害即可,而没有致人死亡。原则上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注:前种情况,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后种情况,以故意杀人
罪(中止)论处。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如:某甲深夜埋伏路边意欲强奸路过的妇女,待妇女乙骑车路过时,甲以强奸的故意使用暴力制服乙,结果发现乙长的一点不漂亮,甲失望之际便另
起犯意对乙实施抢劫行为。对此,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主要区别在于:1、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犯意
转化是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进行过程中的犯意变更;而另起犯意是前一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后的临时起意;2、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
。犯意转化是针对同一被害对象而存在的;而另起犯意即可以针对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针对另一不同对象(更多地体现为不同对象)。如甲以伤害故
意举刀砍乙,适逢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某丙杀死。因甲的行为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3、犯罪
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是同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犯意所
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盗窃后,又突生破坏作案现场、毁灭罪证之念,于是又实施放火行为。行为人前后犯意所针对的犯
罪对象、所侵害的法益均不相同,应当以盗窃罪与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专题六犯罪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问题
(一)法律认识错误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的行为(除逆子)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是有罪行为(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3、对行为的定
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杀人与伤害)(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2、其他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
⑴对象认识错误的分析⑵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的分析⑶客体或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分析(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现象)专题七犯罪客观方面
与犯罪客体(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因素,是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
静。特征: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2、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犯罪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损害。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犯罪
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二)不作为犯罪1、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行为人
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
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2、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行
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三)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犯罪客体的特征与应用犯罪客体实际上就是某种权益、某种
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一般客体就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侵犯的犯罪客体。同类客
体就是分则的十类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每一个具体犯罪都有一个直接客体。直接客体又分为
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主要、次要客体)。刑法学专题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
的分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①不满14周岁的人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①已满14不满18周岁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③生理缺陷者(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身份之于犯罪构成身份(影响定罪即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刑讯逼供罪。加减身份(影响量刑即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是指是否具备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构成,但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犯罪,如非法搜查罪。专题四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希望发生放任发生轻信不发生反对发生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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