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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2012-07-17 | 阅:  转:  |  分享 
  


照明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1、照明灯具和器材必须绝缘良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照明线路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灯头。

3、现场办公室、宿舍、工作棚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4、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和绝缘子。

5、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

6、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压不得超过36V。

2)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V。

3)行灯应有保护罩。

4)行灯的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5)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6)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行灯变压器一、二次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措施。

7、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8、变电所及配电所内的配电盘、配电柜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封闭母线及封闭式配电盘、配电柜除外)。

9、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mm;聚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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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时空梦想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