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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实务案例
2012-07-24 | 阅:  转:  |  分享 
  
物业实务案例
一、治安类
(1)事件:某年的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A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随后,他们又来到B小区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
问:业主家中遇害物业物业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2)某年5月30日上午9时,某业主一人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他,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事发后,业主找到万丰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但表示,可以免去钟家一年的物管费.
在该业主家中看到,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出事时,属于公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并没有安装防盗窗,因此成为歹徒进出的“通道”。歹徒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从楼梯间翻入业主家实施抢劫。但在业主拿出的购房时获得的广告单上面清晰写道:“提供封闭式防盗系统和24小时固定岗哨,定时保安巡逻”。业主问:“我们每个月都按时交纳了物管费,他们也在广告上承诺了小区有这么多的安全措施,但为什么还是出了事?”
问:物业管理公司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3)业主被盗物业应否赔偿
[事件]近日,某商品房小区一位业主家中被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但很遗憾没有当场抓住窃贼,业主自述丢失一块价值上万元的手表,此案目前正在侦破之中。业主咨询,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否能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失窃的财物?
[解析]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简而言之,一般是业主要按期缴纳物业费,服从管理;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等服务。
其次,要看物业公司负有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上述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4)前不久,居住在郊区某楼盘的业主张先生,在小区里与外来人员口角,外来人员纠集数人进入小区殴打该业主。小区保安劝阻打人者并记录车号协助破案。事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判决驳回业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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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内,前来看房的人员和业主张先生因故发生口角。随后,看房人打电话招来了几个人,分乘两辆汽车进入小区,将业主张先生打伤。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记录,虽未能阻止殴打事件,但在殴打过程中,小区的保安劝阻殴打业主张先生的看房人。事后,物业管理公司尽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被打成轻微伤的业主张先生,依据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规定,以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管理维修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之保安职责没有作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业主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业主张先生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提示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具体约定。一般而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保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保安义务。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义务,也就是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日常的保安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没有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保安人员已履行了保安义务,记录了车辆进出情况,案发时也尽力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后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该说,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无须对业主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缴费类
(1)家住某花园的骆先生称,在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0.6元每平方米,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等配套服务,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但入住近1年了,非但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等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0.8元每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回答说:“开发商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确定的,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
问:物业管理费谁说了算?

(2)某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催收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保安费,可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区内丢失三辆自行车,因此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反复说明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而丢失自行车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但李某仍不听解释劝说,坚决拒绝交纳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
问:业主以自行车丢失为由拒交物业费怎么办?

三、装修类
(1)初夏的一天下午,某小区护卫员报告,一位业主未按要求的位置,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安装空调。待装修巡视督察人员赶到现场时,空调安装已在进行之中,装修巡视员检查一番后,向业主解释,如此安装不但影响了外立面的统一和美观,而且安装厂家施工已不慎将暖气立管打漏,还将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但业主仍坚持己见,督促继续安装。装修巡视员只好暂扣装修工人的工具和证件,予以制止。同时,请水工火速来补已打漏的暖气立管。
业主对装修巡视员制止违章装修十分不满,提出要物业公司领导签字,承担停止安装空调的后果。装修巡视员认为自己所做并无不妥,随即提出业主也需签字,承认自己违反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双方各执己见,一时僵持不下。
问:纠正违章装修僵持不下怎么办?

(2)某小区一位业主装修时,擅自在阳台顶棚焊接铁架,与楼宇其它阳台极不协调。管理处发现后,立即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业主对此怨声载道,说管理处限制她的自由,铁架非搞不可。你发火我不发火。管理处有关人员三番五次地耐心给她讲解装修管理法规,说明保持楼宇外观统一的必要性,任硬顶也好、软抗也罢,在原则问题上决不退让业主一看管理处的态度这么坚决,只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虽说违章装修的问题解决了,但这位业主的心中也留下了对管理处的成见,每次见面都板着个脸,主动搭话也爱理不理的。这样就会影响以后与业主的沟通,
问:业主有了成见管理处应该怎么办?

四、财产损失类
(1)雷小姐住在二楼,三楼的邻居国庆期间外出。有一天,雷小姐发现天花板开始滴水,意识到三楼邻居家可能漏水了。她向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公司称:三楼住户不在家,不能入室检修。结果情形越来越糟,雷小姐的屋子里像下雨。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一些物品受损相当严重,而物业管理公司仍然不来维修。雷小姐没有办法,打110电话,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维修,发现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不成样子
对此,雷小姐极为不满,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则称,住户不在家,公司无权破门而入。后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他们破门而入的行为感到很恼火,三方矛盾很大。
问: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人员是否有权破门而入
(2)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
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五、相邻权类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点评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五、其他类
(1)某年9月18日,某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发生过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
问: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你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怎么办?
(2)某日清晨,某大厦新来的保洁员阿霞在18楼的公共通道拖地时,发现1805号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大门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不没有反应,阿霞便侧身进入室内,到客厅、阳台、厨房等一一查看有没有人。正在这时,业主张先生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他原来“早锻炼”去了,因粗心而忘了关好家门。)一见大门未关,张先生先是吃了一惊,进到家中,又看见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大声质问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问:物业管理人员入室引起的误会怎么办?你认为该如何向张先生说明和解释才能平息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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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杏林秋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