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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知识汇总
2012-08-09 | 阅:  转:  |  分享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http://www.baoyuntong.com/special/haiyunbaoxian/)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②运费保险。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③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⑤石油开发保险。

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



海上保险的起源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早在十一世纪末叶,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就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中介贸易。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由于其地理位置是海上交通的要冲,这些地方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那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与保险的习惯做法带到他们所到之处,足迹遍及欧洲。



许多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在英国伦敦同犹太人一样从事海上贸易、金融和保险业务,并且按照商业惯例仲裁保险纠纷,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条文,后来成为西方商法的基础。自从1290年犹太人被驱赶出英国后,伦敦的金融保险事业就操纵在伦巴第人手中。在伦敦至今仍是英国保险中心的伦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险单”(Policy)一词也源于意大利语“Polizza”。





大约在十四世纪,海上保险开始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开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1310年,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了保险商会,协调海上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费率。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它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保险单形式。





海上保险相关原则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海上保险产生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http://www.baoyuntong.com/special/haiyunbaoxian/)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





海上保险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海运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发票到岸价(CIF价)发票加成率(一般是加成10%)=CIF价110%

1、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CIF价的110%,特殊不超过CIF价120%。

2、按照国际惯例,海运保险条款为ICC(A/B/C)三种,其为英国保险协会条款;国内公司一般也有用CIC条款的,为中国自定条款。

3、固定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如下:货物种类,航程,包装,所用条款,投保额度,保单模式及责任限额;每一项都会影响到费率。

4、保险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单独单,即只单独为一票货物投保;月度单,按照协议好的保险费率每月申报保险,没有申报则不收保费;年度单,以年为结算时间,预先交付预估保费的75%左右,多不退少补。以上三种方式,费率会依次降低。





海上保险投保程序

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

1、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

2、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

3、策划保险险种。

4、向投保人介绍险种。

5、接受投保人投保。

6、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

7、签订保险合同。

8、接受保费。

9、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

10、到期或其它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出现,合同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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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情迷欧罗巴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