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
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二、单选:
1.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_____。(B)
A.补偿B.赔偿C.赔礼道歉D.恢复原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______。(D)
A.享有陈述权B.享有抗辩权
C.享有复议权D.享有赔偿权
3.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
4.某食品厂因食品安全事故被卫生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2)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3)罚款10000元。上述决定中属于行政强制的是:(A)
A.查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货物2000箱B.罚款10000元
C.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D.无
5.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______。(C)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
C.冻结存款、汇款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6.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______。(D)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7.行政强制执行由_____设定。(A)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8.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B)
A.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C.该行政强制可能产生的影响D.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
9.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______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A)
A.法规B.规章C.规范性文件D.上级文件
10.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_____。(D)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要求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1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______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C)
A.6B.12C.24D.48
12.下列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______。(B)
A.甲机关派出一个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B.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丙机关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丁机关执法人员事后补做了现场笔录
13.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______。(B)
A.赔礼道歉B.补偿C.赔偿D.行政处分
14.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______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A)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
15.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______。(B)
A.接受B.拒绝C.视情况而定D.收费
16.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______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C)
A.1B.2C.3D.5
17.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______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D)
A.上级行政机关B.纪检监察机关C.检察机关D.金融机构
18.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______日。(C)
A.10B.15C.30D.45
19.当事人拒绝接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______的有关规定送达。(D)
A.本机关B.上级机关C.国务院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下列关于执行回转的说法错误的是:(B)
A.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
B.无法实现执行回转的,依法给予补偿(赔偿与补偿的区别)
C.执行回转的标的是财物
D.执行回转的结果是将被执行的财产重新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21.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______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C)
A.10B.15C.30D.60
22.代履行的费用由______承担。(B)
A.行政机关B.当事人C.受委托的代履行组织D.代履行人
23.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______。(D)
A.查封B.扣押C.冻结D.代履行
2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______个月内。(C)
A.一B.二C.三D.六
25.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A.行政机关B.被执行人C.不动产D.上一级行政机关
26.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
A.行政机关B.被执行人C.执行标的D.上一级行政机关
27.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______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D)
A.5B.7C.10D.15
28.违法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的_____倍罚款。(A)
A.2B.3C.5D.10
29.《行政强制法》中______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C)
A.5B.7C.10D.15
30.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C)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监督检查C.行政处罚D.行政强制措施
三、多选题:
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______。(ABCD)
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
2.以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ABC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3.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以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BC)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4.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AD)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BC)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6.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______。(BC)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D.冻结存款、汇款
7.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______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ABC)
A.对象B.条件C.种类D.范围
8.______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ABD)
A.公民B.法人C.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D.其他组织
9.违法行为______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AC)
A.情节显著轻微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D.未侵害公共利益
10.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是:(CD)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水务局D.园林绿化局
11.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的是______。(ABC)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2.下列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的有:(AD)
A.甲机关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取得了批准
B.乙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去实施冻结
C.丙机关工作人员未带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13.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______。(CD)
A.甲机关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乙机关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C.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D.丁机关执法人员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4.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______。(ABCD)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5.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BD)
A.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D.鉴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16.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7.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______。(ABD)
A.甲机关扣押公民张三的货车过两个月尚未处理
B.乙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午休期间将所扣押的公民李四的摩托车骑出去吃午饭
C.丙机关将查封的涉嫌聚赌的棋牌室委托给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保管
D.王五在取回被扣押的车辆时被要求支付车辆保管费800元人民币
18.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______。(CD)
A.上级行政机关B.社会公众C.金融机构D.当事人
1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A.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中止执行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C.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D.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20.下列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有:(ABCD)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执行标的灭失的
D.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21.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______。(CD)
A.罚款B.处罚C.加处的罚款D.滞纳金
22.行政机关不得在______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BCD)
A.工作日B.夜间C.法定节日D.法定假日
2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ABC)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
B.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24.代履行的条件包括:(ABCD)
A.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C.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D.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5.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方式有:(AB)
A.书面审查B.实质审查C.实地审查D.简易审查
四、判读正误:
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3.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5.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7.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8.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9.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
1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3.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法规设定。(×)
15.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16.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经过培训也可以实施。(×)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1.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22.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
23.公民死亡的,终结执行。(×)
2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终结执行。(×)
2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6.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7.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2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30.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或简答
案例: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
答: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扣押期限;四、未注明扣押数量;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简答:简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则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理解立法目的、行政强制的概念;掌握《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实施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立法目的。(第1条)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第2条)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四)特殊行政强制。
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
(一)《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第4、5、6、7、8条)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始终,体现行政强制法精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二)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第4条)
一是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二是按照法定的条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三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内容。(第5条)
一是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二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相一致、合乎比例;三是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第6条)
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贯彻和发挥教育的功能,促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其关键点:一是“教育”与“强制”的关系应当是“教育”先行,“强制”次之;二是“教育”既包括对被强制对象的特定教育,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五)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第7条)
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应当有自己的利益。禁止谋利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来谋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
(六)权利救济原则的内容。(第8条)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理解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和说明情况制度、行政强制后评价制度。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
《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归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五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暂时性限制措施。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盘问、留置盘问、拘留、人身检查、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收容教养等。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
(三)扣押财物。
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可移动的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10、11条)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法》遵循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明确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具体规定了它们的设定权。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二是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可以有条件地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二是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12条)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常见的直接强制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财物。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及其相关制度。(第13、14条)
1、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设定行政强制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设定行政强制听取意见制度和设定行政强制向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制度。
五、行政强制后评价制度的内容。(第15条)
1、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后,应当定期进行评价;
2、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行政强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给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认为行政强制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本章要点:熟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节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概念和一般条件;熟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一般程序,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了解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规则。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采取的从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到行政强制措施中止、终结、解除等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第16条)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条件。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实施;
2、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4、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二)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3、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形。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第17、70条)
(一)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实施人员。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18条)
(一)一般程序的步骤。
1、呈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通知。通知当事人到达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现场;
4、实施。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规则。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即时强制的规定。(第19条)
(一)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
1、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即“情况紧急”;
2、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3、事后救济。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即时强制的特别程序规则。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六、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20条)
(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规则。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二)特别规定的程序规则。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实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不得拖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第21条)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本节要点:了解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熟悉查封、扣押的程序、期限,掌握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和解除的规则。
一、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和对象。(第22、23、70条)
(一)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查封、扣押的对象。
1、查封、扣押的对象限定于为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必须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三个不得”的限制: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第24、25条)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规则。
1、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2、除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
1、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是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期限需制作书面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26、27条)
(一)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
1、行政机关保管;
2、委托第三人保管;
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1、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查封、扣押的解除以及解除后财物的处理。(第28条)
(一)解除查封、扣押的五种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查封、扣押后财物的处理。
1、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2、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本节要点:了解冻结的实施主体,掌握冻结的实施程序、期限以及解除,熟悉冻结决定书的操作。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和冻结的一般规定。(第29条)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
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冻结的一般规定。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三)不得重复冻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得再次冻结。
二、冻结的实施程序。(第30、31、32条)
(一)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
1、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2、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义务和权利。
1、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
2、金融机构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3、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冻结要求。
(三)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及内容。
1、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是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
2、冻结决定书需具备的法定要素。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
1、冻结存款、汇款的一般期限是30日;经批准延长后,最长期限是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解除冻结。(第33条)
(一)解除冻结的法定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二)解除冻结的一般规定。
1、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
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自动解除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本章要点:熟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和代履行的法定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本节要点:了解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概念、掌握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熟悉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以及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概念。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时限。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34、35、36、37、38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的规定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3、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复核。
(二)催告书需载明的法定要素。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需载明的法定要素,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催告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1、直接送达;
2、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三、中止执行。(第39条)
(一)中止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法律效果。
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不是永久停止执行。
(三)恢复执行和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四、终结执行。(第40条)
(一)终结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的法律效果。
终结执行宣告执行程序结束。
五、执行回转。(第41条)
(一)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执行制度。
(二)执行回转的法定规则。
1、执行回转的时间是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
2、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
3、执行回转的标的是财物;
4、无法实现执行回转的,依法给予赔偿。
六、执行和解。(第42条)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就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达成协议,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制度。
(二)执行和解的法定规则。
1、执行和解的形式是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议的内容:一是约定被执行人分阶段履行义务;二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第43条)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2、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规定。(第44条)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本节要点: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以及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财物的规则。
一、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第45、46条)
(一)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及其一般规则。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及其一般规则。
1、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二、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财物。(第47、48、49条)
(一)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规则。
1、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2、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书面决定,并通知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4、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5、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规则。
行政机关依法拍卖财物,需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代履行
本节要点:了解代履行的概念和使用范围,掌握代履行的实施主体,熟悉代履行的实施程序以及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规则。
代履行的一般规定。(第50条)
(一)代履行的概念。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代履行的适用范围。
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三)代履行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代履行的实施程序和一般规则。(第51、52条)
(一)代履行的实施程序。
1、决定。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催告。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现场监督。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制作执行文书。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代履行的一般规则。
1、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立即代履行。
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而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适用立即代履行;
2、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章要点:掌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和一般规定;了解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的一般规则。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和一般规定。(第53、54、55条)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2、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3、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申请法院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1、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催告书应载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管辖。
1、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的一般规则。(第56、57、58、59、60条)
(一)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2、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书面审查的条件和期限。
1、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齐备的申请材料;
3、行政决定具备了法定执行效力。即行政决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包括当事人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者诉讼,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情形;
4、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5、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三)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实质审查与裁定。
1、人民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形:一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是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是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3、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4、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四)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1、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条件是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
2、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的支出和执行所得款项的处理。
1、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3、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理解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金融机构、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61、62、63、64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65、66、67、68条)
1、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期限的计算、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生效日期。
一、关于期限的计算方法。(第69条)
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第70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法》的施行日期。(第71条)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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