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暂定米
承包范围:EPS装饰构件生产及安装
承包方式:双包,按各线型单价包干,以实际施工数量双方按实结算。
1.2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1.3合同单价
产品线型 规格尺寸 单位 价格 备注 米 米 米 米 注:业主或设计暂未确定的线型单价在确定后由双方商议认定
合同造价:暂定,大写:(注:该项工程最终总造价按工程竣工实际收方计算为准).上述价格为不含税付现金的价格。
1.4质量标准: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达到质量合格.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合同签定,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款的20%作为材料备料款;
2.2每月底付至完成工程进度的85%.
2.3乙方施工完成后甲方给乙方付至总款的90%,
2.4项目完成双方办理竣工决算后,付至决算金额的97%,
2.5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从工程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第三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代表:
3.2乙方代表
第四条甲方工作及义务
4.1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审定乙方的施工方案;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并负责提供乙方准确有效施工范围。
4.2协调处理乙方与施工各方在施工面、施工工序等方面的关系。
4.3协调处理乙方在仓库,水电等方面问题.
4.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4.5在经甲乙双方确认方案后(尤其乙方已按确认的方案进行生产施工后),不得擅自变更产品线型或终止本合同(含设计、施工方案),否则,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工作及义务
5.1提供施工技术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和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批准签字后使用。
5.2按甲方认可的设计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需求量,乙方按国家相关规范组织采购施工。
5.3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4按甲方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材料供货及施工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工期符合甲方合理要求。
5.5产品质量应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出具相关技术资料。
5.6不得擅自变更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方案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施工安全
乙方严格按有关国家现行安全法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过程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工程验收
7.1乙方合同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七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应接到验收通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双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时间,并从本款前述七日届满后的次日起承担乙方的看守保管费用和相关费用;对双方另定的验收日期最迟不得超过甲方收到验收通知后十四日,超过该期限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7.2对甲方依照本合同提出的合理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完善解决,乙方整改结束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整改报告,甲方收到整改报告后三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三日不验收,工程视为合格。
7.3验收后,甲乙双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工程合格。
7.4工程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八条竣工结算
8.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甲方应予以签收,双方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8.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国家规定的二十八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在二十八天内即不给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视为甲方认可。
第九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9.1合同生效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9.2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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