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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念整理
2012-08-13 | 阅:  转:  |  分享 
  
民法学习笔记



第一部分总论

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即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民法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保护。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自卫行为: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的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正当防卫: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

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指因行使职能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力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清算:指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即将中止的法人财产,了结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活动。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事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即通常所说的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入伙: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特殊普通合伙:指以专业的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依法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本代理:又称原代理,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选任或者依法律规定而担任,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时效:指某种法定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发生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

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基于特殊情况给予权利人适当延长诉讼

时效期间。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第二部分物权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动产:指能够移动并且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不动产:指不能够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原物:指基于法律关系或者依物的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确定或者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

改变物权的内容。

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包括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

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信原则:指依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状态即使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但如果当事人信赖此公示而从事了

物权变动的行为,法律仍然承认其物权变动效力的原则。

物权的保护: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人一定的方法和程序除去侵害,以恢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

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性权利。

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专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指在同一财产上设定了多个抵押权,当该财产价值小于所有担保的全部债权,且所担保的债权均已届清偿时,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的顺序。

质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权利。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第三部分债权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债的保全: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危机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及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的担保: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保证: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债的移转: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不变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让与: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的概括移转: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合同承受: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

并负担义务。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清偿: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

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指一方当事人做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提示性条款:指不具有强制性,只是起到倡导、示范作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意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履行证据义务的行为。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客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运合同: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部分人身权

人身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

姓名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身份法律行为: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亲属:指自然人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身份关系。

配偶: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血亲: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亲系: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或称为亲属间的血缘联络。

直系血亲: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旁系血亲: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行辈: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亲等:是衡量亲属间亲疏远近的指数与尺度。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一般泛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具有成立婚姻的意思并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无效婚姻: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可撤销婚姻: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一方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夫妻人身关系: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当然产生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总和。

夫妻间的扶养:指夫妻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相互供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间的继承:指夫妻一方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的承受另一方遗产的权利。

离婚: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将有效婚姻关系予以解除的行为。

登记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提出诉请,由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继续探望、交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中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收养: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第六部分继承权

继承权: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指体现继承法的基本价值,贯穿于各项具体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处理继承关系重要依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本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指公民生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按约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民事责任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实际违约:指履行期届满之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两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继续履行: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赔偿损失: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指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违约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方式。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过错推定: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本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数人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教唆行为: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利诱、刺激等方法使被教唆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帮助行为:指通过提供工具或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机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监护人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指因通过互联网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伤害责任:指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的,该教育机构依法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使患者受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指物件管理人因其物件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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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紫蝴蝶201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