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保险公估知识攻略
2012-08-27 | 阅:  转:  |  分享 
  
保险公估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是指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保险公估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保险公估作用

保险公估业的存在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http://www.hzins.com/special/baoxiangonggu/)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作用如下: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发展意义

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一)发展保险公估业是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



(二)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保险公估成功标志

1.是否使保险理赔透明化。

保险公估的介入应改变保险理赔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能有效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使保险当事双方及有关各方都能够放心,使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



2.是否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

即公估人应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摩擦的润滑剂。保险公估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沟通保险双方,避免和化解矛盾,扮演这个角色的条件就是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保险公估应取得保险双方的信任与支持,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强化保险的服务职能。



3.是否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营运成本。

一是降低直接成本,保险公估在使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保险补偿的同时,又能使保险公司合理赔付,避免不必要的赔款支出,减步理赔周折和诉讼费用;二是降低间接成本,保险公估通过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使保险公司通过选择风险和降低承保财产的出险频率来取得效益。



4.是否起到了净化保险市场的作用。

目前保险双方在保险理赔中经常会发生纠纷,某些不规范的操作也加剧了这些矛盾。保险公估的出现应该使这些纠纷和不规范操作大幅度地减少。透明化的运作,使不规范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是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保险公估业(http://www.hzins.com/special/)应以其公正、专业的形象、高效率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服务水平树立起信誉和权威,得到社会接受和认可。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责任事故的现场查勘、理赔金额的计算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制度。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1)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2)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保险公估人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1)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2)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3)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特征: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保险公估业存在的必要性

1.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我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我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http://www.hzins.com)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我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最佳的选择。



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1.萌芽阶段

90年代以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在竞争中,为了取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括理赔服务。在理赔时聘请监察部门进行查勘和定损,凭借监察部门的公正性、权威性,取信于客户,提高自身的信誉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意识较强的客户开始懂得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做法,在当时被视为保险公估行为。



2.起步阶段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知名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



3.发展阶段

1997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委请公估人。因此,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保险公估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献花(0)
+1
(本文系情迷欧罗巴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