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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资产负债日后财务处理
2012-09-07 | 阅:  转:  |  分享 
  
浅谈企业资产负债日后财务处理

张盼



企业对资产负债日后事项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在经过一年的生产运作之后,要向广大投资者、管理者及相关关注者提供出其年度财务报告。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l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我国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时间一般在下一会计年度的3、4月份,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报出日企业很可能会发生一些会影响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有利或不利的交易或事项,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



我们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称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关键是要掌握好以下方面:

一、正确界定资产负债日事项涵盖的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是指资产负债表日次日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一段时间。对上市公司而言,这一期间涉及几个日期,包括完成财务报告编制日、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日、实际对外公布日等。具体而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应当包括:一是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或报告期下一期间的第一天至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



二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以后实际报出之前又发生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的事项,并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如果公司管理层由此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事实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正确区分两类不同的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第一,持续经营情况下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区分。通常情况下,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首先假设某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则其日后事项主要包括影响财务报告年度的财务状态、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正确理解的事项两大类,在影响财务报告年度的财务状态、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事项中,主要表现为一是日后时期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这类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有关会计报表数据。

二是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主要指资产负债表日的未决诉讼在日后时期作出判决的。三是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如资产负债表日认为可以收回的大额应收账款,在日后时期由于债务人突然破产而无法收回而在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正确理解的事项中,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巨额的对外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重大损失所持短期投资中证券市价严重下跌、某种存货市价下跌、偶然性的大笔支出等。这些事项都发生在日后时期,属非调整事项但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第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资产负债日后事项的区分。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即企业不得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会计报表金额,也不得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例如,某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这一事项表明该企业已不能再持续经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也不能再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编制。

三、资产负债日后处理事项的实际处理情况。

第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具体会计分录应分别做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通过上述财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因而按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所取得新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税务处理。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的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最后期限是次年的4月30日,因此调整事项通常是发生在汇算清缴期满之前。涉及报告年度应补退税款的,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对于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的事项(如报告期销售业务次年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无论是否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均直接计入退回年度的损益,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第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相应处理。资产负债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是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应在附注中加以披露。

(作者系辛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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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赵各庄子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