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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合同(产成品)
2012-09-09 | 阅:  转:  |  分享 
  
汽车运输合同合同编号:TSWY120201

甲方(托运方):山西腾升钢帘线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河津市兴远会通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承运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承运货物:胶管钢丝、钢帘线、切割钢丝等钢线产品。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

属性:金属制成品。

1.2货物起运地:山西省河津市甲方成品库。

1.3货物目的地:双方签署的“承运货物运输通知单”上注明的目的地和收货人。

第二条操作流程

2.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或通知。

2.2乙方回复确认通知。

2.3甲方仓库装货。

2.4双方验货并签收。

2.5发往目的地交货。

2.6收货单位验收签单。

2.7验收后取得回单。

2.8将回单交回甲方。

2.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通知或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收货方名称、地地址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运输通知或指令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须在货物装运前就货物承运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向乙方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进行必要说明。

3.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后及时向乙方结算和支付运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确保及时、准确、安全地将承运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地和收货人。

4.2乙方将承运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提出异议,乙方承办人员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4.3乙方须严格执行运输通知或指令;因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等),货物没有或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到达目的地和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费用标准、结算及支付

5.1费用的结算标准:由双方根据运输市场行情在每次承运前签署“承运价格确认单”。“承运价格确认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结算及支付:按次结算,按月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将承运货物运抵目的地或无法将承运货物交付收货人,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货物被盗、丢失、淋湿、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须承担赔偿责任。

6.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须无偿将货物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造成货物误收或丢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同产品的销售价格予以赔偿。

6.4合同终止后,甲方须在一个月内结清乙方运费。

第七条合同签署及时效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的变更、补充和提前终止,须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予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山西腾升钢帘线有限公司乙方:河津市兴远会通运输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合同签署日期:2012年2月1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河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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