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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明细及法律依据
2012-09-14 | 阅:  转:  |  分享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明细及法律依据

赔偿项目 证据要求 赔偿条件 法条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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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1、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常见的医疗费用是由下列内容组成的: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门诊观察治疗费、药费、临床检查治疗费、住院费、救护车出车费和救护出诊费、聘请院外专家费、医疗机构护理费、必要的整容费、必要的器官移植费、未来的再次治疗费。 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

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经被告、交警同意。

? 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

交强险以外,根据责任认定书分担。

08.2.1后交强险医疗费标准为10000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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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1、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因伤害治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定残日之前,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为减少的收入。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已退休人员或靠自己劳动为生的农村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获得误工费赔偿。 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如果安装内固定的,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些。 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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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3、护理期间:原则上为住院期间,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需要医院出具证明。 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交



费 1、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受害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也应赔偿。 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签定地点等相一致。 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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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

? 以住院时间为依据。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正常饮食标准的一倍。 法律没有规定营养费的证据要求,一般情况下参照医疗建议,可要求注明需要加强营养帮助恢复。 举证很难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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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0年)

2、

等级(系数):1(100%);2(90%);3(80%);4(70%);5(60%);6(50%);7(40%);8(30%);9(20%);10(10%);

3、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受害人为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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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证据要求。如果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单是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那么可以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单,房产,居委会、管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均可。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2条,同上(护理费条款内容) 残











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要求合理性,主要有国产和进口之分,一般只支持国产的,但是如果能从技术上证明只能适用进口的,也可得到支持。 要证明必要性、合理性可根据辅助器配制机构意见。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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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2、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系数乘以100%,即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数;

4、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

5、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受害人为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要求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并且被害人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伤残等级或死亡的,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主要看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即受伤的部位是否直接影响正常劳动。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单,房产,居委会、管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均可。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康复护理费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 要看鉴定结果,依据不同的护理等级计算。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1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后期继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

? 一般情况下能与案子一并处理。但是一方提出治疗费争议时,被害方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只能按实际发生之日另行处理。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被害人死亡的附加以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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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1、赔偿年限(20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

3、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受害人为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需要举证证明,例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单,房产,居委会、管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均可。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受诉法院做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精神抚慰金 ? 残疾十级至一级的可以要求5000起步至50000,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50000至100000元,但是各级法院认定的结果有所不同。 湖北省一般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解释》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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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赵各庄子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