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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付加班费劳动者离职获补偿
2012-09-19 | 阅:  转:  |  分享 
  
用人单位未付加班费,劳动者离职获补偿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



【基本案情】2010年6月1日,申请人仲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3年5月9日,工作岗位为人事管理,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4月,月工资调整为4200元。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从未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过加班工资。2011年10月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之后,申请人委托笔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7万余元。

【劳动仲裁结果】在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5万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双方当事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未休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并无太多异议。笔者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申请人实行六日工作制是否仍构成标准工时制,亦即申请人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

被申请人的作息时间为9:00-19:00,其中11:30-13:30午休,17:30-18:30晚休,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共计42小时。标准工时制的要素包括: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申请人每周工作时间只比标准工时制的每周工作时间多出2小时,也就是说申请人每周休息日加班只有2小时,并非休息日全天加班,但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并未抓住前述争议焦点。

申请人主张周六全天属于休息日加班,其仲裁请求中的大部分为休息日加班工资,若每周只有2小时的休息日加班,则仲裁请求中关于加班工资的大部分数额将无法得到支持。鉴于此,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申请人作出了较大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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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赵各庄子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