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检查
一、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有国家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检查时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内资和外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区分
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例1:某中外合资甲企业与一内资内乙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双方股份比例为:甲企业60%,乙企业40%。甲企业的股份结构是中方75%,外方25%。
问:丙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二)特殊情况下的内资和外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区分
1、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不论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结构、比例如何,即不考虑其所发行的股票是A股、B股、N股、H股,也不考虑各种股票所占的比例,仍应按原内资企业所适用的有关税收法律缴纳各项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
例二:某国营制药厂,200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上市发行B股,发行后的企业股份结构几比例是:国家股40%,法人15股%,B股45%,2005年外经贸部门批准该企业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工商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该企业同时申请要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所适用的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改组时为国有企业,虽然其发行的股票中外资股占45%,但仍应按照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
2、原为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为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其改组后的企业,不论股份结构如何,仍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有关税收法律缴纳各项税收。
例三:某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件产品生产,中外双方所占股份比例是:中方70%,外方30%。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2005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该公司进行改组,在国内上市发行A股筹集资金。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法人股60%,社会公众股为20%,外资股为20%。
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为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形成的,为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此种情况改组的企业,仍按原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这一政策在检查特别注意:
①对改组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不论其他部门如何管理,我们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②当前税法所作出的上述规定,仅适用通过改组,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非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不论以任何名义改组,或者以何种形式划分股份,均不适用上述规定。
③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其所得税所适用的税收法律确定后,今后不论发行何种股票,以及上市流通的股票如何转让交易,均不改变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但若发起人转让其所认购的股份,将重新界定企业的性质,并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法律。
三)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稽查
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
1、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3、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分立后纳税人的稽查
国税发[1998]97号:
①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②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③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这一政策在检查特别注意: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二、征税对象的稽查
政策依据--条例和细则:
生产、经营所得
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
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稽查时注意
①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
②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
③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三、所得税适用税率的稽查
政策依据:
1、法定税率为33%。(条例)
2、两档照顾性税率
年应纳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009号)
3、优惠税率
(1)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征收所得税。
(财税[2001]55号)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4]1号)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
稽查时注意的问题
1、亏损企业适用税率的问题: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是不包括超过五年仍未弥补的亏损的。
(国税发[1994]132号)
例:某电子公司2003年度,经核实亏损为20万元,该公司2004年度赢利25万元。则:2004年度应按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的余额(5万元)来确定适用税率。
2、查补以前年度适用税率的问题
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
3、不同税率地区企业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确需将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统一按总机构的适用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税发[2000]185号)
第二节收入总额的检查
收入检查的范围和目标
收入总额的检查范围
包括纳税人取得的一切收入。
收入总额检查的目标
(1)确定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纳税人是否有隐瞒未申报的应纳税收入;
(2)确定应税收入的确认的合法性,检查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实现原则和方法,有否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3)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划分的准确性,检查纳税人有否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的情况;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稽查
(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稽查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次要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例:甲企业销售乙产品117万元,同时获得银行支票一张,发票提货单已交付客户,并承诺客户可随时到仓库提货,客户尚未提货。
这个例子客户已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虽然没有提货,但与乙产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甲企业不再对该商品实施控制,只要客户信誉良好,预计支票兑现不成问题,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甲企业可以确认收入的实现。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上例中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客户必须到仓库验货才接受该批产品。虽然甲企业已收到支票,也开具了发票,但是客户可以随时以该批产品未达到质量要求为由,拒绝接受这批产品,那么这时与乙产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未转移给客户,除非甲企业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这批产品的质量符合客户的要求,并且能合理地证明客户不会拒收这批产品,否则甲企业这时还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所形成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其他资产。对这个确认收入的条件一般是谨慎使用的,如果一个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承诺付款,一般就可以确认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就应该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无法计量当然就不能确认,否则,就无法配比,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有预收货款、订货销售等。例如,甲企业收到一笔订单及40%预付款,但没有现货,必须加班生产,这时由于与收入有关的成本无法计量,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总结:
会计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其中,“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一个实质性前提。另一个条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留入企业”是一个实质性的结果,这里“经济利益”即可能是货币性利益,又可是非货币性利益。
企业销售商品业务活动中,移交货物、开具销售发票、订立合同等法律形式并不直接构成确认会计收入的标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要求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分析一项销售是否在实质上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所得税实施细则》第54条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税法在确认收入时往往“形式重于实质”
(1)重“索取凭证”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凭证的当天”。
(2)重“合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税费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重“结算手续”上述暂行条例均规定:采用托受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重“物的移动”如条例还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稽查时注意的问题
1、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时点有差异,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按税法口径进行纳税申报。
例:甲公司04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此时得知B企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形成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
1、12月18日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70000
贷:应交税金----增(销项)170000
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假定2005年5月5日该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
贷:发出商品:700000
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
2、税法口径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和会计有区别。
财税字[1997]022号文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流转税和所得税。
财税字[1997]022号: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3、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予以全部入账。
有否将应记销售(营业)收入作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或直接转税后利润或所有者权益情况。有否将应记销售(营业)收入不开发票,直接收取现金,不入账作小金库处理的现象。
4、审查有无不按规定,随意确定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错记、漏记销售(营业)收入,随意调节企业利润的现象。
(二)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的稽查
政策依据:
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发[2003]第04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国税发[2003]第0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稽查时注意的问题
1、税法对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税收待遇不同,要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
2、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是否有合法的凭证。
苏国税发[2003]第147号规定:“适当证明”是指购买方退回的原购货发票或购买方取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3、销售退回是否分不同情况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特别注意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
几个概念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5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05年2月20日,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分别按净利润的10%、5%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了坏账准备金(税务机关批准扣除的坏账准备金比例为5‰)。
2005年1月30日,甲公司于2004年11月赊销给乙企业的一批价值为5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因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而退回,并取得乙企业交来的增值税进贷退出证明单,该批货物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退回商品已收到并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如果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有关调整事项如下:单位(万元)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贷:应收账款585
②由于应收账款变化,按会计规定调整坏账准备金数额:
借:坏账准备29.25(585x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29.25③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400④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2.03
(500-400-585x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32.03
⑤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8.72
(500-400-29.25-32.0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8.72
⑥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5.8l(38.72×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8l
根据以上调整分录,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三)注意特殊销售业务的稽查
1、代销的检查
(1)视同买断(加价销售)
(2)收取手续费
(3)加价销售,同时收取手续费
2、分期收款销售的稽查
3、以旧换新业务的稽查
4、还本销售业务的稽查
5、附退回条件商品销售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购买方,应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退货期满时,应根据估计与实际退货金额的差异,冲减或增加退回当期的收入,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
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商品退回时,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行为,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的,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的,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例: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度实际数预缴。M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N公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16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N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2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2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4000
发出商品16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
例: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按季度实际数预缴。M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将一批商品销售给N公司,销售价格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16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N公司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退货的可能性为10%。商品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2月1日,M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2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4000
发出商品16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
二、劳务收入的稽查
所得税实施细则第5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稽查时注意的问题
1、劳务收入会计和税法确认的口径一致,对跨年度劳务可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计算完工程度。(专业技术测量法、劳务量比例法和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稽查时主要审核完工程度的计算是否正确。
2、税法在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时,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无论预计能否得到补偿,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注意特殊劳务收入确认的稽查
三、视同销售收入的稽查
政策依据:
财税字[1996]079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核心是“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1、把握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注意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作区分。
(1)将货物分配给投资者(股东)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在会计上仍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以成本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因此,涉及此项业务的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将货物偿还债务
总局6号令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