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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变化
2012-09-23 | 阅:  转:  |  分享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内资法共20条,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八章60条。过去的内外资所得税法均不分章,只在实施细则中分章,而新法由于增加了内容,采纳了细则格式,分章论述,同时根据原细则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了重新组合整理,更加具有条理性、科学性。

内资所得税条例细则(60条)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细则(114条)新税法(60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四章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税额扣除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征收管理第六章税收优惠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税额扣除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税收征管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一)税率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

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既要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也要尽可能少增加外资企业税负,既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也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二)税收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

新税法采取了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通过以上整合,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因此,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我国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四)收入

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五)扣除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再比如广告费扣除规定也有很大差异。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另外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

(六)特别纳税调整

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和其他避税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特别纳税调整制度的调整完善是新税法的亮点之一,相比过去,有几点突破: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五是引入了针对避税地避税和资本弱化避税问题的反避税条款,为今后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奠定了基础。

上述反避税制度的引入和完善,使得反避税工作由外资企业扩展到全部企业,由单纯的转让定价管理扩展到包含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在内的全面的反避税管理体系。

(六)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税法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并做出了重大调整。在纳税方式方面,现行作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新税法还延长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间,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两法合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所得税两法合并调整优惠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明确倾斜的产业或企业(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这将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均衡发展,另外,两法合并对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不仅为内资企业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环境,还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照顾性低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新税法也将对于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与我国当前汽车产业的发展特点密切相关。一是目前汽车产业整体是盈利的,企业税率的降低将会较大增加汽车产业的利润空间,有利于汽车产业扩大规模、加强研发投入、提高竞争能力。二是公平税制环境的建立为内资汽车生产企业、自主汽车品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广告费是提升汽车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外企业过去基本是全额税前扣除,而内资企业有比例限制,新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使得内资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才引入和人力成本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新所得税法对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有利于内资汽车企业引进人才,增强竞争力。另外,汽车产业是高研发投入的产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些条件限制,更加有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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