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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永远都是税务政策中的焦点
2012-09-23 | 阅:  转:  |  分享 
  
个人所得税永远都是税务政策中的焦点,细小的变化就会影响成千上万的纳税人,继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又成为万众瞩目的热点,再次把全中国工薪一族的目光吸引到个人所得税上。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以税务机关的征管改革为主,相继推出的政策包括:自行申报办法、外籍个人进行档案管理、加强个人出租屋征管等。而具体的税务规定方面,也对“三金一险”、公车改革补贴、个人股票期权等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下面我们来一起回顾2006年个人所得税主要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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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管方面政策管理软件实施:[财软联盟]

(一)、自行申报办法的出台

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其中涉及面最广的莫过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这一种。自行申报并不是新规定,例如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的纳税人,税法一直规定需要自行申报。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确是新的规定,由于其身及面比较广,因此如何做好自行申报工作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面临的一件大事。[财软联盟]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11月6日和12月15日发出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两个文件,明确了年所得的内容及计算口径,纳税人的申报地点、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等问题,而外籍人员只有居住满一年的才需要考虑年所得是否超过1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连同国家邮政局于2006年2月20日发出《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共同做好给纳税人邮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

本网站相关文章:如何理解需要自行申报个税的五种情形(1)、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自行申报(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涉及的法律责任分析(3)工薪阶级如何判断是否需要自行申报个税、如何根据自己的工资单推算“所得”工薪一族是否需要自行纳税申报简易速查表

(二)、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58号)规定,各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对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纳税档案管理。外籍人员的相关资料须由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对于外籍人员流动性强的企业来说工作量会比较大。个人所得税法只要求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是税务机关额外的要求,但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总是很无奈。

(三)、加强房地产方面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政府部门严格监控个人转让、赠送住房电算化,会计人,考试交流,场所[财软联盟]

房地产依然是2006年国内经济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在二手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稳定下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在2006年7月18日出台明确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房产转让人按能否“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分为按利润还是按固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否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又成了成筹划点。详细规定请查看《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本网站税务筹划栏目有文章对此作分析,如有兴趣请浏览。

针对假赠与避税比较普遍的情况,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受赠人将无偿赠与的不动产转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能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不得扣除房产的原值,并且不得核定征收。“假赠与”者连累了真“继承、遗产处分”获得房产者。

本网站相关文章: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税务机关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

2、??各地加强个人出租屋管理

??广东、浙江、江苏和江西等省相继出台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对个人出租屋的税收征管,征收办法都有相同之处: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通过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税务机关既找到更多税源,也简便了征收程序。而租客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房东到相关代征点开具发票,方便报销入账。管理软件实施:[财软联盟]

本网站相关文章:出租屋税收征管新政策对企业、个人的影响分析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缴滞纳金财软联盟,全新资讯[财软联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26号)明确,如果企业发生代扣代缴义务后,发生“应扣未扣税款、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不能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其实广东地税的批复只是援引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的规定,在国税函[2004]1199号出来之前,广东地税的粤地税函[2003]560号文规定上述情况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也就是说以前出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情况被税务机关查处的企业或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收滞纳金是交冤枉了。

本网站相关文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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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具体个税政策

(一)、“三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明确了只有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才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超过部分须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网站相关文章:“三险一金”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二)、公车制度改革补贴的个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明确了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广东等地的省级地方税务局仍未制定、公布“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公车补贴全额征税。

(三)、个人股票期权与股权转让相关问题

1、股票期权

作为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员工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在中国也被越来越多上市公司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3月曾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明确有关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以股权激励为主的股份支付业务有比较全面的描述,其中部分业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在财税〔2005〕35号文未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对此作出补充规定,明确以下几点:

ü?????无现金方式直接获取差价收益的股票期权,按收益缴个税财务软件交流,财软交流[财软联盟]

ü?????以现金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按净收入计个税ERP实施[财软联盟]

ü?????取得即可转让的股票期权,须于取得当期缴纳个税ERP实施[财软联盟]

ü?????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须累计计算个税

由于股票期权一般施权期有1~5年时间,对于期权获益比较大的员工来说,一次取得股票期权收益最多只能除以12,按工资薪金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个人所得税负担会比较重。员工可考虑分年度行权,分次降低计税收入。当然,员工需要考虑股票的市场价格。管理软件实施:[财软联盟]

本网站相关文章: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新规定财软联盟,全新资讯[财软联盟]

2、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软联盟]

《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文件明确,个人在转让股权成功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没有对股权未成功转让取得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

(四)、离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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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营销员40%佣金不纳个税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明确,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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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法》在2005年才进行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在中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税务机关将会加强在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继续推行全员申报,抓重点纳税人,同时,对一些细节问题会相继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令工薪一族需要交个税的项目越来越多,相信这种变化趋势在2007年会继续保持。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2006-12-3113:50

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是我国首次对高收入者的自行纳税申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就办法的几处关键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年所得超12万元,年终必须自行申报

办法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都必须再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三费一金”不计入年所得

办法中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其中包括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此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明年元旦至3月31日是首次申报期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按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兼职必须自行纳税申报

此次办法规定了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也必须自行纳税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不如实自行申报将按偷税处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而目的又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将按人建立档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已就具体工作要求向各级税务机关下发了通知,税务机关应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今年年底前,税务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今后办税服务厅还将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等。按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此外,地税机关还要根据申报情况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且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自行纳税申报可委托中介代理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据税法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网北京11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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