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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B14287.3-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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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20

C81荡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287.3-2005

代替GB14287-199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Part3:Heat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2005-09-01发布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14287.3-2005

目次

前言····,,···········,····‘····,·····。···············,····················································,··········……

1范围····················‘·,········‘·······································································,·········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分类······,,,····‘·····,,····,,,······,,········,,。。·········。····,·····。·,,·······,,,,··……

4一般要求··,···········,·····································,···················································……

5要求和试验方法···················,·········,··················……卜..............……,....……,,......……

6检验规则·················································,,,···················································……

7标志········,·····································································································……

GB14287.3-2005

月tj吕

本部分的第4,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本部分为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第3部分,代替GB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

警器》,与GB14287-19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1.本部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人了国际较先进的要求,取消了原标准对高温贮存环境、低温贮存环

境的适应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

2.本部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原标准中基本功能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的试验方法;取消了高温贮

存试验、低温贮存试验、平衡试验、重复动作试验的试验方法;

3.本部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志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局;吉林市吉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张颖琼、杨波、赵长征、孙珍慧、李贵仁、周华、赵辉。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287-19930

CB14287.3-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428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分类

按工作方式分类:

a)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

b)非独立式探测器。

4一般要求

4.1总则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若要符合本部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

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4.2基本性能

4.2.1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4.2.2探测器的报警值应设定在550C^140℃的范围内。

4.2.3探测器设定报警值与实际报警值的误差不应大于士10%,并满足4.2.2的要求。

4.3监控报.功能(仅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4.3.1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

4.3.2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4.3.3在报警条件下,其音响器件在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光信

号在其正前方3m处,且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3.4具有与其他探测器或监控设备通讯功能的探测器还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相应要求

4.4使用说明书

每p权测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

5要求和试验方法

5.1试验纲要

5.1.1试验程序见表

GB14287.3-2005

5.1.2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一35t;

—相对湿度:25%一75%;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3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士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

GB16838的要求。

5.1.4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5只探测器,若需要应提供与其配套的监控设备。

5.1.5探测器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前检查。

5.1.5.1探测器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

5.1.5.2探测器在试验前应按4.4,4.5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表1

探测器名称项目序号试验项目

探测器编号

12345

探测器

5.2基本性能试验了JJJJ

5.3监控报警试验JJ了,/,/

5.4重复性试验,/

5.5绝缘试验J了

5.6耐压试验JJ

5.7低温试验JJ

5.8高温试验J丫

5.9恒定湿热试验丫召

5.10腐蚀试验J

注:监控报警试驻泛只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5.2基本性能试验

5.2.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基本性能

5.2.2要求

试样的基本性能应满足4.2的要求

5.2.3试验方法

5.2.3.1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试样放人温控装置,调整温控装置使其以不大于10C/min的升

温速率升温直至报警,记录报警温度值。

5.2.3.2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调整温控装置内的温度到高于设定报警值20%,将试样放人温控

装置内,并开始计时。当试样发出报警信号时,记录响应时间。

5.2.3.3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调整温控装置内的温度到低于设定报警值的30,将试样放入温

控装置内,并开始记时,观察探测器状态。

5.3监控报,试验

5.3.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监控报警功能

GB14287.3-2005

5.3.2要求

试样应满足4.3的要求。

5.3.3试验方法

5.3.3.1检查试样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

5.3.3.2使试样探测回路处于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报警信号,测量并记录试样声压级。

5.3.3.3使试样探测回路处于报警状态,首先撤销输人的报警信号,然后手动复位,观察并记录探测器

声、光报警信号。

5.3.3.4具有与其他探测器或监控设备通讯功能的探测器还应按制造商的规定检查其通讯功能。

5.4里复性试验

5.4.1目的

检验探测器基本性能的重复性。

5.4.2要求

连续六次测量同一只试样的报警值,每次测量时间间隔大于30min,其基本性能应满足5.2条

要求。

5.4.3试验方法

按5.2条规定,重复测量6次试样的基本性能。每次测量的时间间隔要大于30mine

5.5绝缘电阻试验

5.5.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绝缘性能

5.5.2要求

试样的外连接导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00MCI.

5.5.3试验方法

将试样安装在绝缘电阻试验设备的一块金属板上(电压地端),将试样的所有电气接点(接地点除

外)相互短接,并在该短接处和金属板间施加500V士50V的直流电压,持续60s士5s后,测量绝缘

电阻。

5.6耐压试验

5.6.1目的

检验探测器的耐压性能。

5.6.2要求

试样的外连接导线与外壳之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1士0.01)Hz,电压有效值为1500X(1士0.1)V,

持续时间为60s士5s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试验后试样基本性能应满足

5.2的要求。

5.6.3试验方法

用耐压试验装置,以looV/s-500V/s的升压速率,对试样的外连接导线与外壳之间施加150ox

(1士。.1)V的电压,持续60s士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结束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

行基本性能试验

5.6.4试验设备

满足下列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

—试验电源:电压。^-500V(有效值)连续可调,试验电压应基本上是正弦波形,频率50X(1士

0.01)Hz,试验电源至少应能输出0.1A短路电流,试验电路的过流继电器整定在20mA;

—升压速率:100V/s-500V/s;

—记时:60s士5s,

3

GB14287.3-2005

5.7低温试验

5.7.,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降温和低温环境下使用的适应性。

5.7.2要求

5.7.2.1降温和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5.7.2.2低温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基本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

5.7.3试验方法

5.7.3.1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20℃士2℃的温度下保持30min士5min,

以不大于10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一10℃士30C,保持16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7.3.2以不大10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升到20℃士2C,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

大气条件下,保持Zh,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外观情况,然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7.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

58高温试验

5.8.,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

5.8.2要求

5.8.2.1升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5.8.2.2高温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基本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

5.8.3试验方法

5.8.3.1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200C士2℃的温度下保持30min士5min.

以不大于10C/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士2C,保持16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8.3.2以不大10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士2''C,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

大气条件下,保持2h,观察并记录探测器外观情况,然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8.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

5.9交变湿热试验

5.9.1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湿热环境下使用的适应性。

5.9.2要求

5.9.2.1湿热环境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5.9.2.2湿热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基本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

5.9.3试验方法

5.9.3.1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20℃士2℃的温度下保持30min士5min.

以不大于10C/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士2C,再将相对湿度调节到90%士300,保持4d,

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

5.9.3.2以不大10C/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士2''C,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置于正常

大气条件下,保持2h,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然后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9.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

GB14287.3-2005

5.10腐蚀试验

5.10.1目的

检验探测器抗腐蚀的能力。

5.10.2要求

5.10.2.1腐蚀环境结束后,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

5.10.2.2试样通电后,不应发出故障信号。

5.10.2.3其基本性能应满足5.2的要求。

5.10.3试验方法

5.10.3.1将试样放人温度40℃士20C,SO:浓度25X10-士5X10-s(体积比)、相对湿度90%-95

的试验箱内,持续21d。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5.10.3.2腐蚀环境结束后,将探测器在温度为40℃士2C、相对湿度低于50%的试样箱中放置16h

5.10.3.3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使试样通电,观察其外观及工作情况。若能恢复到

正常监视状态,按5.2的要求对试样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0.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要求。

6检验规则

6.2

6.2.

6.2.

6.2.

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检查;

b)基本性能试验;

c)绝缘电阻试验;

d)耐压试验;

e)恒定湿热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

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5.2-5.10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

正式投产满4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3检验结果按GB12978规宁的型式粉验结果判宁方法讲行判宁n

7标志

71产品标志

探测器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制造厂名称、地址;

GB14287.3-2005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e)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执行标准号。

7.2质f检验标志

探测器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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