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异常申报面势在必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办企业的增多,税务机关的征管户数也日益增加,但另一方面实际征管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低税申报甚至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日趋增长。这一异常现象既恶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更妨害了税收收入的准期足额入库和稳定有效增长。如何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降低异常申报面已成为基层税务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笔者结合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分析,发现形成这一现象有多种原因:
1、客观上现行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会导致部分纳税人出现异常申报。由于现行增值税采取是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当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才会产生应缴税金,这就可能导致新办企业因期初铺底存货较多也许开办半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不会实现增值税;也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已取得的专用发票,使应在本期抵扣的税金不能正常抵扣形成当期税负增加,而该进项税金实现时产生留抵,造成相应一个时期内低税申报甚至负申报。
2、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法具体规定或对税法某些规定的理解偏差,未能正确计提销项税额导致异常申报。如一些企业在货物已发出但销售货款没有全部收回的情况下,仅把该笔业务挂在往来账上而不做销售处理;又如一些企业以物易物、以货顶债但未计提销项税额等等。
3、纳税人故意隐瞒销项税额,人为造成异常申报。如纳税人将销售收入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限入账,推迟入账甚至不入账;将销售收入隐藏在往来款项中;将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商品或销售费用,故意隐匿销售收入等等。
4、纳税人故意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人为造成异常申报。如纳税人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作备品备件,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抵扣;将实际购进的福利用品作为办公用品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抵扣;向承运单位索取品名为“汽油”的专用发票代替运输发票抵扣等等。
5、纳税人利用现行政策中的某些特殊规定,人为造成异常申报。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副产品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行开具并计算进项税额。这样有的纳税人就有了自主权,可根据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甚至以当月的应纳税额倒推凭空开具,达到调节应纳税额少缴税款的目的。
6、现行商业企业普遍存在的“返利销售”行为,可能导致商业企业异常申报。返利销售是指生产企业以不高于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以此开具专用发票并以返还利润等形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其结果必然造成商业企业销售“返利销售”的货物时应纳税额为零或负数。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造成异常申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有政策上的,有征管上的,也有人为的,我们只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改变目前异常申报频繁的现象。为此,笔者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善意提醒,多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辅导其规范会计核算,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法具体规定而未计提销项税额情况的发生。在加强宣传力度的同时严格执行税法,严厉打击偷税行为,查处一个震慑一片,使处罚能真正起到作用。
2、对长期异常申报户有计划地进行重点评估和稽查,针对现行征管工作中“户多人少”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作用。对企业的库存商品账、仓库保管账与库存商品的实际数量和金额应重点关注,特别应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账外核算的情况。
3、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提高对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按税法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并经常进行实地核查,做到票实相符。
4、对于商业企业的“返利销售”行为,现行政策规定对其取得的返利分不同情况冲减进项税额,但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自己不会主动暴露其所收到的返还资金或财物,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时有所侧重,找准切入口,尤其要重点关注与其在业务关系的生产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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