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综合征管软件维护规则(试行)
对按规定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在此前提下,对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的不同类型,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中参照本指南进行相关业务维护。总局或省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总机构
1.1对象
省内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总机构。
1.2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表中的字段名“机构类型”为:总机构
1.3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
由于我省对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不再进行跨地区分配税款,统一由总机构申报缴纳税款,因此不需要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中进行任何维护,已维护的地区应删除模块中的对应信息。
1.4汇总类文书
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总机构需要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机构信息备案表》,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表中的省内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申报维护。完成时限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结束前2日。参考维护路径:CTAIS2.0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汇总类文书→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已经在后台作被汇总申报维护的分支机构信息不在上述维护界面显示。
2.省内总分机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2.1对象
省内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
2.2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表中的字段名“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2008】28号所指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且总机构在我省的,该纳税人的总机构。
3.2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表中的字段名“机构类型”为:总机构2008】28号所指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且总机构在省内的,该纳税人在我省的分支机构。
4.2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表中的字段名“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2008】28号所指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且总机构在省外的,该纳税人在我省的分支机构。
6.2开业登记
税务登记表中的字段名“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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