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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2
2012-10-16 | 阅:  转:  |  分享 
  
综合题(2)

1、【第1题参考答案】
???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元。

???2.该公司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20÷80×100%=25%>20%,因此应视同固定资产改良处理,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从7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原价提取折旧。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收资本50%的借款金额=500×50%=250(万元),公司实际借款金额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只允许按250万元借款计算应扣除利息,但对这部分利息应在不超过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250×7.2%×5/12=7.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7.5(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综上,该公司1-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5700+200,000+75000+72000=1552700(元)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52700×33%=512391(元)







2、
【第2题参考答案】
一)2001年计算

1、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00+50+30+100-100/5+10=1070(万元)

2、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

????2700/4000=67.5%<70%

????所以应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2001年补交的所得税为

????107015%-90=70.5(万元)

4、2001年该外国投资者应退税额为:

????107040%50%15%40%=12.84(万元)

二)2002年计算

1、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20+(65-15)-100/5=1010(万元)

2、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

????3750/5000=75%>70%

????应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2002年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101010%-100=1(万元)

4、2002年该外国投资者应退税额为:

????101040%60%10%=24.24(万元)







3、【第3题参考答案】
该百货商场计算申报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款是错误的。

(1)代销服装应视同销售并将其零售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2)购入副食品货款已付并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即可抵扣。

(3)购入化妆品货款未全付清,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即使未付款的商品已退货,但未正式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也属无效。

(4)分期付款购入钢琴,在货款未付清之前,不得抵扣进项税。

(5)以旧换新销售冰箱,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00元),且零售价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分期收款销售钢琴取得的零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7)该商场其他商品零售总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计算该百货商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3.6/[10%(1+17%}]17%+0.3/(1+17%)17%136+4.68/(1+17%)17%250%+168/(1+17%)17%

????????=5.23+5.93+0.68+24.41

????????=36.25(万元)

进项税额=10.88+3.26=14.14(万元)

应纳税额=36.25-14.14=22.11(万元)

(9)构成偷税罪的数额标准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元,该百货商场不构成偷税罪(22.11-21.73=0.38万元)。

(10)该百货商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其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不可就此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税务机关行政复议。



4、某洗浴中心是一家私营企业,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2001年上半年以来,该中心经理胡某多次采取不开票、不记账、隐瞒账务的手法,偷逃税款。县税务局稽查科从群众举报中取得线索,稽查科长带着两名检查人员于2001年9月21日对该户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了其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事实。于是,稽查科长与两名检查人员经过商议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第68条规定,责令胡某补缴营业税等6287.34元,罚款1800元。并将写有补税、罚款数额的一张纸条交给胡某,限五日内缴清税款和罚款。胡某未明白受处罚的具体原因,故未去缴款。稽查科长见胡某未履行处罚决定,遂于9月29日查封了该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随即停业。

(《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税收征管法》第68条的内容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资料选择正确答案:

(1)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错误有()。

??A认定事实错误

??B超越职权处罚款

??C滥用权力

??D适用法律错误

(2)税务机关稽查科长的正确决定有()。

??A直接处罚款

??B决定追缴税款

??C加收滞纳金

??D查封洗浴中心

(3)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程序上存在的不足有()。

??A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B未告知纳税人其拥有的权力

??C未告知处罚原因、理由和依据

??D未使用正式的税务文书

(4)店主受处罚后可以做的工作有()。

??A要求稽查人员改变决定

??B向稽查科申请复议

??C向县税务局申请复议

??D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题参考答案】
(1)ABCD(2)BC(3)BCD(4)CD



5、【第5题参考答案】
????分析此案时,应当首先明确,修配厂认为他们已按发票上虚开的销售额如实纳了税,实际上就是向国家多缴了税,因此认为国税局不该进行处罚,或者认为处罚过重,这种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同时也是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社会主义税收秩序的稳定。虽然从表面上看修配厂似乎是多缴了税,但其长期虚开发票的行为却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并实际上造成了付款单位的经济损失。因此,其情节是恶劣的,而且还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从国家税收的角度来看,提供劳务(销售)方多缴了税款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接受服务(购买)方因增加成本或者直接扣税而少缴税款,国家并没有因为这种"多缴"税而增加收入。综上所述,对这种行为,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完全适当的。

????但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发票检查所作为税务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能否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而且当发生纠纷后,该内部职能机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法被告呢?

????有人认为,发票检查所是税务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发票检查的职能机构,享有一定的行政决定权,而且其编制是省国税局批准的,所以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职权,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法被告。但实际上,发票检查所只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行使处罚权,因其行为引起了行政争议的,应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这是因为:

????首先,按照行政组织法的原理,成立新的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且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虽然发票检查所是市国税局按规定设立、并报经省局批准的,但它仍然是市国税局内部职能机构,而不是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对外只能以市国税局的名义实施管理活动。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即行政处罚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并有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违法的行为人,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授权的或者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内部职能机构的行为,与行政机关派出机构的行为一样,除非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否则均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职能机构非经法律授权而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既不能以内部职能机构独立对外行使职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能以内部职能机构未经授权或越权为由推卸其应负责任。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而被原告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发票检查所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合法被告,能够成为被告的只能是市国税局。类似问题有:区县级税务局内部设置的稽(检)查、征收等科(股),申报征收大厅的各职能窗口等,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有关决定,而只能以区县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发布。







6、某市税务局稽查分局在对某搬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通过设两套账偷税的事实,并就未按规定设账和偷税分别予以处罚。该公司未补税和缴纳罚款,并以未告知诉权为由向某市税务局就行政处罚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国税局认为该公司未先缴纳税款,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该公司遂提出行政诉讼。

请根据以上资料选择正确答案:

(1)稽查分局对该公司的正确处理应包括()

A补缴税款B加收滞纳金C处一项罚款D处两项罚款

(2)该公司的错误或违法行为有()

A未按规定设置账簿B偷税

C申请税务行政复议D向法院起诉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稽查分局处两项罚款是正确的,不应就此提出复议申请

B该公司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申请复议

C稽查分局未告知诉权是该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的根本原因

D市税务局不受理复议申请是错误的

(4)在该公司提出税务行政诉讼后,被告是()

A市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B市税务局

C稽查分局和市税务局D稽查分局



【第6题参考答案】
(1)ABD

(2)AB

(3)D对于A、B、C三个选项存在的错误或者不严密之处,简要分析如下:A选项,"稽查分局处两项罚款是正确的",明眼人一看也知道是正确的,但是不等于纳税人(某搬运公司)也认为是正确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判断。如果该纳税人就认为处两项罚款不正确,就要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提出复议申请,也是正当、合理的,我们不能武断地说"不应提出复议申请";B选项,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说,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行缴纳税款,然后才有资格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如果是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缴税,而不是自己认为权益受到侵害了就可以申请复议的;C选项,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本原因是对行政处罚不满,而稽查分局未告知诉权的行为只是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一个直接理由。

(4)B

7、【第7题参考答案】税务人员在本案的执法工作中,核定税额、催缴税款、扣押商品等等,都是执行职务行为;这些职务行为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表现,即扣押水果时超过了"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将整车水果连同车辆全部扣押;水果的腐烂、降价处理、造成经济损失与扣押又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这一切似乎是在说明行政相对人已经具备了请求赔偿的条件。

????但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害部分要求赔偿。纳税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在损害发生后,故意或者过失怠于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补救或寻求救济,对此而造成的损害,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纳税人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损失扩大,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纳税人完全可以及时缴税,取回水果及车辆,尽快销售掉水果,对于存在的争议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加以解决。

????另外,本案中税务人员除了扣押数量掌握不当之外,其他方面基本没有问题。

具体表现在:

一是核定税额符合法定条件;

二是现场直接扣押,不须经过区县税务局局长的批准,执法没有越权;

三是扣押期限确定比较恰当,对于鲜活、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扣押期限要缩短,要少于15天;

四是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及时通知纳税人来处理水果;

五是及时采取措施,变卖扣押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8、
【第8题参考答案】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税务争讼案例,其案理盖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第三人、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规章适用效力等诸多方面,值得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规定:"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这是该市国税局对胜利机械f做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

????从程序上看,本案是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追回已退税款的决定不服,从性质上仍属于纳税争议案件。由于胜利机械厂起诉时,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已抵扣的税款退回,而且也未向该市国税局的上级机关省国税局申请复议,从而丧失了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法院对胜利机械厂的起诉不应受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胜利机械厂按照规定在缴退抵扣的税款后向省国税局申请复议,如果省国税局复议维持,胜利机械厂仍以该市国税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或者省国税局的复议结果,改变了原行政决定,但胜利机械厂仍不服,以省国税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城关区国税局是否是该案的行政第三人呢?本案所涉抵扣税款应否退回,本案中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过错责任,是否应对胜利机械厂进行赔偿呢?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城关国税分局是否是本案行政诉讼第三人,重要的是要看其同原告提起诉讼的某市国税局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不存在"利害关系"。

????如何理解这种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什么样的关系才能称为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解释了这一概念,它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法律属性为:(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参加诉讼的人,他不能成为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是与原告承受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包括那些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同原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人。例如工商局吊销某厂营业执照,与该厂有供货关系的厂商虽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但与工商局的处罚行为并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厂商不能成为第三人。

????所谓"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分为三种:一是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相对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相对人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税务机关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将被处罚者借用他人的财物予以扣押,必然引起财产真正所有人与扣押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原告与他人之间普通的民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真正所有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由于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原告所做出行政行为发生矛盾,当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另-个行为必受到影响,这时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另个行政机关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仅限于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两个行政机关对原告所做出的行为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例如,复议机关被诉,那么,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有利害关系,但不能作为第三人,因为原机关往往是复议机关的下级,有义务服从上级机关。

????同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还必须是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必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有如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或受害人。受处罚人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受害人起诉的,受处罚人参加诉讼的列为第三人。(2)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做出行政裁决,一方不服而起诉的,另一方为第三人。(3)行政机关就同违法事实分别处罚了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者,其中,部分受处罚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另一部分未起诉的受处罚人列为第三人。(4)就同一事实做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矛盾的行为的另一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5)与被诉行政机关共同署名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中,城关区国税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其上级市国税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城关区国税局同被诉市国税局之间也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内部隶属关系。作为内部隶属关系而言,是不能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因此尽管被提起诉讼的某市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下属机关已行使的行政权力产生影响,但这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更何况某市国税局的行政决定,只是对原告科以义务,即责令其限期退还已抵税款,但并没有为城关区国税局设定义务,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内部隶属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去调整,只能通过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内部调整。因此,城关区国税局不能被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在本案中,城关区国税局是否存在过错呢?很明显,城关区国税局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过程中,存在过错。首先,对原告已逾期的应当作废的发票,城关区国税局仍按常规予以抵扣,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其予以抵扣税款的行政行为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存在根本抵触。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出来分析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函电形式发出的通知,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其中,"法律"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性法规则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毫无疑问,国家税务总局的函电文件不属于这三者之内,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那么,它又到底应当属于什么呢?《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部命令、指示和规章。"有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应属于规章之列,我们认为这是不确切的。

????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据职权或有关法律授权,经过立法程序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管理某一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虽然不是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依据,但却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未经过立法程序,因此它不是规章,但却属于宪法中所规定的"命令和指示",其法律地位同规章是并列的。因此对法院而言,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应当是审判案件的参照,而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而言,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必须绝对厦行,任何违背指示、命令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被视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其次,在原告向城关区国税局询问抵扣税款时,城关区国税局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着行政职能上的履行瑕疵。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组织内部的具体结构、运行程序及分工,他们不能充分了解,因而不可能要求相对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达到与执法机关同等水平。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同时也为行政机关附加了完全、正当的行使权力及宣传讲解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义务。城关区国税局作为原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系统内部的行政指示、命令,毫无疑问负有宣传、指导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当原告就其取得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问题向城关区国税局进行咨询时,城关区国税局应当在正确领会上级指示精神的前提下,对原告予以全面正确的宣传、说明,特别是对"逾期申报的时间界限"这样的关键性问题,更应明确告知。但城关区国税局却因疏忽而未告知,并在事实上予以错误的抵扣,因而存在过错。

????那么,城关区国税局应不应该赔偿原告损失呢?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的疏忽及错误的抵扣行为,只是为原告获得不该抵扣的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获得该项不应抵扣的税款,而原告所实施的行为更多的取决于原告自己的意志,他应当充分认识其所实施的申报抵扣行为有可能导致的不合格后果。

????这种观点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极不公平。正如前述,法律、法规之所以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以许可权、批准权,目的就是控制监督某一领域范围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能否在该领域实施行为,很关键的一个条件就是能否取得行政机关许可批准。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由于他们不可能了解行政组织内部规定及运作程序,所以不能要求相对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达到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水平。在本案中,如果原告因退回巳抵扣税款而导致税款以外的损失,这部分损失是由城关区国税局的疏忽及错误抵扣行为直接导致的,应由该机关承担这部分损失。









9、外来个体工商户李某于2001年8月8日在本市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于同年11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2002年1月17日,李某因有严重的制假贩假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工商执照,李某未办理任何手续,将税务登记证卖给他人后销声匿迹。

根据上述情况选择正确答案:

(1)李某在上述过程中应办理的税务登记有()。

A开业税务登记B变更税务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D注册税务登记

(2)李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法定期限是2001年的()。

A8月31日以前B9月8日以前

C11月8日以前D11月30日以前

(3)李某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A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税务登记B欠缴税款

C未缴销有关证件D买卖税务登记证

(4)李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定期限是()。

A2002年1月13日以前B2002年2月2日以前

C2002年2月末以前D2002年2月17日以前
【第9题参考答案】
(1)AC(2)B(3)ABCD(4)B







10、
【第10题参考答案】
????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饭店11月12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应当在11月27日前设置账簿,到12月11日还未设置账簿,显然已超过法定期限。

????而纳税人则片面地理解了另一句话--"或者发生纳税人义务之日起15日内"。这是征纳之间发生分歧之所在。

????这里的"或者"应该怎样理解,是简单地表明"领取营业执照"与"发生纳税义务"是并列的关系吗?不是。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如非从事生产经营的或某些临时经营的纳税),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绝大多数纳税人都适用前一种情形,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







11、纳税人张某因经销假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便转行做其他工作,而将自己领购未用的一本普通发票给了其朋友李某使用。李某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利用张某所给的发票偷税5800多元,被其主管税务机关查出,并发现了李某所用发票的来源。

根据以上情况选择正确答案:

(1)李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是()。

A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B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C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D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2)李某的偷税方式是()。

A擅自销毁账簿、凭证B不记、少记收入

C多列成本支出D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3)李某的应受处罚行为有()。

A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B非法开具、取得发票

C不缴销发票D偷税

(4)张某的应受处罚行为主要是()。

A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B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C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D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第11题参考答案】
(1)A(2)B(3)ABD(4)D







12、
【第12题参考答案】
某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首先,口供极易翻供,该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就否定了原来的供述。其次,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该案偷税情节就显不清。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13、【第13题参考答案】
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物美商店自2002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2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国税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14、
【第14题参考答案】
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第15题参考答案】
某建材商店的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该商店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第16题参考答案】
1、市国税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市国税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市税局应当受理。

2、直属分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直属分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2)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7、
【第17题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18
【第18题参考答案】
该国家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账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19、
【第19题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20、【第20题参考答案】
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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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