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第二节税源监控方法
一、税源监控方法概述
税源监控方法是指在对具体税源户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现在一般有户籍管理、纳税评估、安装税控装置、建立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等。
(一)户籍管理
纳税人的户籍监控,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实施户籍监控,税务机关可全面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弄清税源的分布、变化情况,从而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机构,防止漏征漏管,准确、有效地辅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使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范有序。
1、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偷逃税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税源监控的有效性,不留征管空隙,因此,除特定情况外,必须对所有纳税人都实行户籍管理。
(2)地域优先原则。税源的户籍管理有属地和属人两大原则。按照属地原则,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税销售、应税收益、应税财产以及应税行为具有优先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或者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居民的一切应税销售、应税收益、应税财产以及应税行为,居住地税务机关都享有优先管辖权。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发展过程看,纳税人的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一直是税收管理的两种主要方式,在以往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由于税收环境的不确定,税收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没有明显的界限范围。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部分纳税户是国有企业,国家和地方之间实行财政统收统支分配体制,尽管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不同,但税收收入的最终归属是一致的,因此,两者的利益冲突并不十分明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各级政府的财力已经和各级政府组织收入的能力紧密挂钩,纳税人户籍管理地的确定直接决定各级政府的税收来源。尤其是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渐消失,许多纳税人已经成为独立的投资主体。这样,继续实行属人原则管理,会导致纳税义务与享受公共产品脱节,影响税收管理的效能。因此,实行地域优先的管理原则,是市场经济对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
(3)效率原则。某一纳税人究竟由何地何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户籍管理,不仅涉及税务机关内部此税务机关与彼税务机关的关系,涉及纳税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税法的适用以及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等问题,因此,在确定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时,必须讲求效率原则。
2、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
税源户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税源户管理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
(1)税务、工商登记的资料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建立部门间定期通报或互管联网协作制度等方式,加强监控。具体可采取以下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动态监控。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与税务登记管理系统实行软件兼容,在计算机联网数据共享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实时动态监控。
二是静态监控。工商、税务部门在单机联网、专线联网、定期定向传输户管数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静态监控。
三是协作监控。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定期书面(或软盘)传递户管数据、定期交流登记资料的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协作监控。
四是互助监控。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通过相互代发“税务登记须知”或“工商登记须知”等宣传提示资料,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互助监控。
五是联合监控。工商、税务部门通过联合办公、联合办证、联合注销等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联合监控。
(2)税银配合协作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银行开设账户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环节征管法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凭借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通报,另一方面要求银行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全部账号,另外还赋予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账户的权力,这样既保证了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又保证了税务机关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和资金流向情况,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
3、税收户籍核查制度
建立纳税户户籍核查制度是切实加强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遏制漏征漏管户的重要手段。《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户户籍核查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方法有以下两种:
(1)户籍查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实地调查、上门验证,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
(2)稽核检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评析的一项税收管理活动。纳税评估是现代税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纳税人自动申报的基础上实现的。它在充分尊重纳税人自觉履行其纳税义务而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要求纳税人的申报做到严格遵守税法,准确计算应缴税款。纳税评估机制的引入,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从而达到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安装税控装置
税控装置是指在纳税人反映生产经营成果的直接相关的计量(价)设备上加装相应的计税控制设备,以反映税源的一种装置。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国外许多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成功做法。它可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力,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落实信息化管理。我国从1994年新税制实施初期就开始税控装置开发应用,先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收款机等领域试点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在控制税源的同时,提高了征管效率,规范了征纳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但由于原征管法没有对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做出任何规定,使得税控装置推广工作无法可依,全国性推广相当困难,不利于税收管理。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四)建立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
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是以执行监控计算机为主体,加上检测装置、执行机构,与被监控对象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在这个系统中计算机直接参与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检测、监督和控制。计算机税源系统构成中应建立原始数据的取得、录入、修改、网络查询及浏览、相关数据汇总、交叉稽核、查询报警、数据传输、统计打印、系统维护、系统退出等于系统。通过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税源监控。
1、建立税源数据库
税源数据库是将反映税源客观问题的大量信息,通过记录、分类、整理与定量化和规范化处理后,以记录为单位存储在计算机内,有组织的、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的可共享的数据集合。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如下要求:首先,能检测出应该纳税但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次,能对纳税人的情况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层次划分;第三,能够锁定偷逃税的申报人;第四,能够对应收税款做出预测模型,从而做出优先级顺序和最理想化处理;第五,能够辅助决策,科学制定税收计划,促进资源最佳利用。要想实现这五大功能,要求计算机税务监督系统首先能够找出最重要最紧迫的业务问题,作为设计开发的起点,建立数据库,再逐步增添资料,扩展数据库的规模,采用复杂的数据发掘手段,满足所有监控单位的不同业务需求。
建立税务监控数据库一方面要求在实行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原始交易网络系统,全面推广电子货币、电子发票和银行转账业务,最大限度地保证源头数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税收档案。税收档案的质量奠定了整个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基础。开发纳税人档案,包括检查历史上纳税人的行为(包括个人记录和分段管辖情况),定义纳税人的特点,映射纳税人的人口数,可以拥有纳税人的“全部账户”,并跟踪其经济足迹,更好地了解纳税人,为应用数据库和网络技术服务。
2、功能设计上强化税源监控
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监督纳税人行为、研究定义纳税人特性、分析纳税人信用级别、对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排序、设计和执行相应的解决策略、准确及时地与外界沟通并利用该结果对原有数据进行更新。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五大功能:
(1)检测功能。这项功能主要是锁定那些应纳税但未列入税务机关申报数据库中的纳税人。针对应纳税而未申报纳税嫌疑人,就其潜在税收能力排序列出名册。重点锁定那些营业处所在税务辖区以外或税务机关认为其有嫌疑之处的应纳税而未申报企业,稽查重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率较高的税种,其余税项按其潜在税收,或按税务机关制定的其他优先等级,逐步增加。检测的主要技术就是应用已建好的数据库将来自于内部、外部的各种数据与商业性来源的资料作对比。通过这些资料,查出应纳税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也可以从报税形态中比较货物在供销过程中的价值变化与所报价值的差别,认定在税务管辖区内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同时,要求计算机能够对应纳税而未申报的纳税人指认的正确与否加以跟踪,对于指认过的错误名单不再出现,并能不断更新模型的准确性,对各种来源的资料对比不符合的部分加以注记,以供日后增添新资料时对比使用。
在寻找名称、地址、工商代码和其他重要资料时最好采用模糊资料对比技术,提供近似吻合对象,并赋予吻合程度一个概率值,让资料使用者可以按照对比结果的吻合程度进行排序,多组模糊对比技术共同使用时就能逐渐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2)描述功能。不论是判定偷、逃、漏缴应纳税额,或是预测税收,或是寻求最佳税收处理方案,纳税人概况描述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础。也就是说,这一功能是以后三个功能的铺路石。税务征管部门通过概况描述可以了解历史上纳税人对于各项税务征管手段,从退税处理、讹误排除、税目审核、强制报税到税款催收的反应,分析其行为原因,预测其未来行为。这个过程类似于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信用评级基础材料的收集,纳税人概况描述的建立,依赖于丰富的历史资料和精细的背景材料。这些资料可以来源于税务稽征单位内部,包括纳税人的新旧报税资料,可以来源于国(地)税局的报税资料,还可以来自其他单位(如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就业服务中心、海关、银行等等)。以概况描述为基础,就可以进行纳税人的税务信誉评级。将具有相似概况描述的纳税人归入同一信誉等级,依其共性特征对这一信誉级别的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加以控制,设计出可以覆盖整个税务信誉级别的解决方案。
(3)锁定功能。在概况描述和税务信誉评级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历史资料,辅之以与其税务信誉评级相配合的外部财务信息及地理信息,借助复杂的类型判定技术,就能够发现真正违法少报、漏报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并据此安排稽查人员。这样就可以改进资源利用、挑出重点偷、逃、漏缴对象、减少对依法纳税人的不必要干扰。类型判别技术有两种,一是数理统计技术,二是类神经网络技术,应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技术。对于某种特定的违法类型,税务人员可以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数据库进行各式查询,运用均值、方差等统计工具,将调查过程进行自动化处理,并将可疑的个案数目精炼到可以接受的程度,获得可疑的应纳税人的清单。
(4)预测功能。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违法记录、所属税务信誉评级以及地理位置,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内部、外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后,按应收税款的催收可能性进行优先级排序,把催收税款的人力物力安排在最可能征收到的税款上,达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不仅如此,上述材料的综合分析,辅之以概况描述的资料,可以预测税款催收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款催收费用,并选择最能为纳税人所接受的催收处理方式(电话催收或上门造访),有利于即刻收回税款。这里,将欠税应收款预测模型和个案的预测结合使用,能增加催收效率,使税款早日归库,防止应收税款逾期入库,减少税款逾期注销的发生。
(5)辅助决策功能。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为税务机关准备了一整套税收辖区内纳税人的真实资料,提供了比较科学的资料查询、测度、归类和分析的方法,不仅便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更可以跟踪其经营轨迹,预测其经营成果,还能应立法、法规、政策的改变而更改,对税收政策的决定起辅助作用。这套数据库不仅可以提供各种分析和预测,还可以针对纳税人与稽征单位在完整的互动周期中得到的结果做出评估和比较,产生寄发催收信函、修正稽核决定、缺失提呈、抗辩与申诉、移送法院处理以及最终解决方案。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目标是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全面的、严密的涵盖三个应用层面的网络系统。三个层面是指:一是事务处理层。以计算机替代手工,收集全部原始数据,形成本级和上级需要的管理型数据及上报的信息资料。二是管理监控层。根据基层收集的原始数据和经过汇总加工的分析型数据信息,掌握具体税源动态变化情况。三是辅助决策层。根据掌握历史与现实的数据信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且运用更为科学的方法,进行复杂的分析和计算,做出预测,进行决策。
二、税源监控的具体开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1、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2、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1)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
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布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发布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3)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3、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
(1)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2)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3)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当包括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一户式”信息储存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平滑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
4、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
(1)重视税收经济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税负和弹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宏观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基本特征等,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挖掘税源潜力。在具体分析方法上要重视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分析,善于将税收总量增减变化与各税种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将一个地区税收增减的总体状况,分解剖析到具体税种、具体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等微观方面,以准确把握税源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要求,综合运用好总局下发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尤其要注重对纳税能力进行估算,分析、查找企业申报和财务数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3)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纳税评估既要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分析评价,又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要采用总局以及各地制定下达的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切实加强国地税配合与协作,积极探索开展联合评估和税务检查与稽查,做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
(4)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发现面上问题,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查找具体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征管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少缴税的要依法查补税款,并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涉嫌偷骗税的要移交稽查处理。通过分析评估和处理,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分析评估指标以及管理措施的改进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提高税款征收率,发现税收漏洞,不仅要依法补缴以前少缴税款,而且要促使纳税人按税法及时调整申报,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5、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
(1)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总结近几年来基层征管实践的经验,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使得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的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验旧”不仅要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更重要的是要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可将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2)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巩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果、抓紧落实“一机多票”推广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推行思路,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适合使用的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具推行使用后,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6、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尽力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在宏观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对欠税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清欠。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促进及时足额纳税。严格发票控管,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同时收税。对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以及运用税收优先权、代征权、撤销权等措施,强制执行并处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务机关要坚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
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的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备案制度。严格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8、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
建立健全征收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机制,将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控管税源上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税、不退税等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推进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9、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应用水平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加强涉税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报送、接收、审核、录入、处理、分类、存储、维护和清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采集、使用、发布数据的权限和保密规则,提高信息数据应用水平。做好综合征管软件和其他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等工作,力求新增业务需求与软件开发同步、政策变化与实际操作变化同步。加强对税收数据和企业财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评价,利用数据做好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
各地在开发应用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等辅助工作平台时,要按照总局制定的金税三期规划标准,结合实际,采取在现有应用系统的基础上拓展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充分考虑与金税三期的衔接,发挥好现有资源的作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第149号)
(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07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扎实推进构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
以下简称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制定本工作意见。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是借鉴流程再造等现代管理理论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的再深化和再拓展,是征管数据省级集中对转变税收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是推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步骤。各地要组织全体税干认真学习2007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全体税干对强化联动机制建设的思想认识。为了加强对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周苏明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士龙、党组成员、总会计师王金城同志为副组长,各业务处室、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将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列入今年的年度工作考核。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考评考核,为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全省国税系统范围内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系统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为此,在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过程中,各级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以整合联动为重点。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的重点是整合和联动,即整合数据分析发布、税源管理职能;实现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税源管理主要环节之间联动。
(2)以信息平台为支撑。要充分发挥征管数据省级集中优势,依托CTAIS2.0江苏优化版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
(3)以减负增效为突破口。在建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在服务基层、突出重点、减负增效等主要方面寻求突破。
(4)以征管流程为导向。在建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各环节要克服职能导向,自觉将各自的税源管理职能纳入到联动机制的框架内,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流程化、规范化水平。
(5)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本质要求,建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要始终围绕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这一根本目标。
经过努力,2007年底之前,全省国税系统以CTAIS2.0江苏优化版为依托,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及税源管理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数据分析发布、税源管理职能,强化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个主要环节,形成职责清晰、重点突出、衔接顺畅、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实现征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征管能力进一步增强,征管基础进一步夯实,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征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推进。
2、整合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征管数据应用能力
省局将按照联动机制的运行要求,对CTAIS2.0江苏优化版支持整合联动的功能进行系统评估,在进一步梳理整合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提升CTAIS2.0江苏优化版对联动机制的信息支持能力。一是进一步提升监控决策管理系统对各级管理层的部门之间、层级之间互联互动的支撑能力。重点强化税收分析、预警监控、查询分析、数据发布、报表处理等功能,增加联动综合管理功能,为各级管理层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处理应用、数据提交整合发布的统一平台。二是完善流程管理系统功能,加快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搭建,强化支持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基本功能和环节间的联动功能。
各地要加大CTAIS2.0江苏优化版的操作培训力度,加强管理,规范流程管理系统上线工作流的使用要求,充分发挥工作流对税源管理各主要环节之间进行良性互动的支撑作用;要深化监控决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使监控决策管理系统真正成为各级管理层的部门之间、层级之间实现联动的统一平台和主要依托。各地要充分利用分发数据开展切合本地实际的数据分析应用工作,为本地区联动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丰富的数据信息。
3、建立健全部门间、上下层级间的联动整合机制
(1)要在各级部门之间建立横向的整合联动机制。为了做好省局机关自身的部门联动,指导各级开展建立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工作,省局将制定《江苏省国税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作为省局税源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席会议及各成员部门在联动机制的职能作用,规定部门间税源管理整合联动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流程。省局征管处、计统处承担联席会议的秘书工作。在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省局将出台《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办法》,按照“四统一”的要求,明确省局本级部门间数据分析整合发布主要项目、部门职责、运行流程和操作规范。一是要在联动机制的框架内,统一数据分析发布项目。各部门凡是需要发布的分析项目,要提交本级联席会议审议,防止多头发布、重复发布和发布无效或低效的信息。二是要统一数据口径,计统部门承担数据口径定义的统一工作,及数据整合发布的统一规范工作,凡是对下发布数据必须数据定义清楚、计算公式及计算单位明确。三是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任务类、预警类、参考类进行明确分类,便于下级机关区别对待。四是要把监控决策系统作为联动机制数据整合发布的统一平台。
(2)要在省、市、县、分局上下层级之间建立纵向的上下联动运行机制。各地要参照省局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上下对应、衔接通畅的税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即,上一级机关主要对下一级机关整合下达工作事项和发布相关信息,下级机关对其所属上一级机关反馈情况和信息。
各省辖市局要按照省局相关制度和机制运行要求,对省局整合发布的工作内容和本级各部门之间联动整合的工作事项进行再整合,形成统一的向上接收、反馈和对下整合发布机制。各省辖市局按照整合联动的基本要求,可对其所属分局、稽查局直接整合下达具体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
各县(区)局要按照省、市局相关制度和机制运行要求,对市局整合发布的工作内容和本级各部门之间联动整合的工作事项进行再整合,形成统一的向上接收、反馈和对下整合发布机制。各县(区)局按照整合联动的基本要求,可对其所属分局、稽查局直接整合下达具体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
基层分局、稽查局要根据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各环节联动管理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要结合本地区特点,把上级发布的税源管理任务和税源管理信息同本单位的税源管理工作安排,协调统一起来,进行再整合,形成具体工作任务的先后排序,分解落实到岗、到人。要按照情况反馈的统一要求,做好上级下达任务落实情况的及时反馈工作。
4、推进税源管理主要环节之间的整合联动
(1)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基础作用。各级要把税收经济分析作为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抓紧抓好。要按照从宏观上发现问题,从微观上查找原因的方法,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税收分析,及时发现反映地区税源发展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准确的线索和导向,提高税源管理的整体效能。
各级计统部门要强化地区宏观税负、税收弹性的增减变化趋势分析,行业税负的分析,通过开展地区宏观税负、税收弹性的增减变化趋势分析,深入分析税收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研究地区经济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通过行业税负的分析和预警值的发布,筛选排查低税负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源管理。税政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强化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管理状况及其异常点、风险点的分析,加强典型评估案例的评价分析;要通过开展税收管理状况和异常点、风险点的筛选分析,探索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项目分析预警模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征管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通过纳税遵从度、税收征收率等评价指标波动情况,及时发现影响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2)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税源监控是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衔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要按照总局“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对税务责任区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创新责任区制度、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现形式。在坚持税源日常监控属地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类别等因素,合理划分税源监控的职责和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控。既要继续发挥好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贴近纳税人开展税源监控的优势,又要本着提高效率、强化制约的原则,规范管理员税源巡查的项目、内容、下户频率和工作底稿制度,合理分解户管事项。要进一步分析与税源监控相关的岗责现状,充实、调整与税源管理联动机制运行要求相适应的岗位和职责,将税源监控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岗、分解到人。
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源监控方式的转变,把税源管理与税收分析紧密衔接起来,逐步实现主要依靠税收分析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要整合简化各类调查核查等事务性工作,避免涉税信息重复采集和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使税收管理员能够集中精力加强税源管理;要改变对异常票证、异常指标按单一项目进行核查的简单作法,实施按户归集分析异常项目,根据异常项目的发生频度和风险度大小,把核查工作和税源监控分析结合起来。对于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稽查环节,促进税收分析质量的提高,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准确的目标和方向。
(3)全面提高纳税评估管理水平。要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以评估促分析、以评估促稽查、以评估促管理的作用。要根据各税种管理、国际税务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具体要求,充分应用税收征管系统数据,不断充实、丰富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评估分析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间的联动、整合,逐步形成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覆盖不同税收业务管理要求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改变全员评估效率低下的现状,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分类要求,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进一步理顺、规范纳税评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主要环节之间的流程关系。一是要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的积极成果,减少纳税评估对象选择随意性,提高纳税评估对象选择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要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互关系,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在执法目的、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程序等方面的法理区别,规范纳税评估程序,防止查评混同、以评代查等现象。三是严格评估移送稽查标准,对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明显偷逃骗税证据的,必须移送稽查立案处理。四是加强纳税评估案例分析,探索税负异常变化规律,并及时将分析成果反馈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环节,以改进税收分析方法,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要创新纳税评估方式、方法。以年度评估、行业评估为重点,实施多税种联动、征退税联动评估;要结合风险点的核查开展季度、月度评估;重视并认真做好案头分析工作,提高评估的实效性。要进一步完善退税评估工作机制,搞好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实行征、退(免)税信息交换机制,使征、退税工作的衔接真正落到实处。要开展纳税评估案例点评、优秀案例评比活动,把工作考评和案例交流培训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干部技能,促进评估的深化。
(4)积极发挥税务稽查的促进作用。按照准确选案、重点打击、以查促管的要求,积极发挥税务稽查的促进作用,形成以查促进分析、以查强化监控、以查深化评估的良性互动。要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之间建立有效衔接,形成以分析指导稽查,分析、监控、评估为稽查提供案源。稽查部门对分析、监控、评估移送案件要向移送环节反馈稽查结果,对不立案的移送案件应说明原因。
要进一步理顺税务稽查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之间流程衔接关系,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的案源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的信息提高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依法应当移送税务稽查的纳税评估案件,对长期税负异常、久亏不倒、恶意走逃等有明显偷骗税嫌疑的,要列为重点稽查的对象。
要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案件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工作。通过对典型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态势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税收案件发案规律,查找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税种管理部门要根据稽查案件分析报告提供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改进税源管理措施,提高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进一步完善稽查建议制度,在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规定要求,及时做好案件分析,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税源监控环节出具稽查建议书。税源监控部门要认真落实税务稽查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区。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7】第52号
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决定,在省局机关建立本级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是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机制。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如下:
联席会议主席张士龙王金城
联席会议成员徐志云郑明珠李应志程明红刘晓东孙晨曦周玉海张爱球
各成员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承担联席会议与本部门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征管处、计统处为联席会议秘书单位,承担联席会议的秘书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一)组织规范完善联动运行机制;
(二)统一数据发布的项目、类型、要求,统一报表的种类和数据口径;
(三)整合各成员部门的税源管理措施;
(四)协调各成员部门的税源管理要求;
(五)整合各成员部门的税源管理重点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计统部门做好经济税收分析和牵头做好各类税收报表整合工作;
(二)税种管理部门做好税种税收分析,丰富完善税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提供税种预警监控指标,同时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
(三)征管部门做好征管状况和征管能力分析,完善各种税源管理措施,并完善税务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制度;
(四)出口退税部门做好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完善退税评估工作机制,健全征、退(免)税信息交换机制;
(五)稽查部门做好税务稽查典型案例的分析,完善稽查建议制度,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的信息提高选
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中心为税源管理联动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联席会议秘书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加强税源管理联动工作的综合性制度;
(二)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收集成员部门数据指标发布需求、整合成数据发布初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统一发布;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五)调查了解全省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运行情况;
(六)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季度第1个月召开例会。应联席会议主席要求或各成员部门申请,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例会一般要求全体成员部门参加,临时会议由相关成员部门参加。
第九条联席会议议题确定方式如下:
(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决定;
(二)联席会议主席指定;
(三)成员部门建议,通过秘书单位提交联席会议主席同意。
第十条秘书单位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省局办公网发布通知,说明联席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特殊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联席会议主席、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络员和其他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秘书单位起草《江苏省国税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20XX年第X次会议纪要》,并报请联席会议主席签发。
第十三条各成员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并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秘书单位负责编写联席会议的情况通报、信息简报等文件。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同时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对于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局领导担任组长,重点税源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
第六条
省辖市国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收入必须占到本单位收入总量的50%以上(县、区局的监控面由省辖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纳入省辖市国税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1、销售收入:(1)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局和常熟市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2)徐州、南通、扬州、镇江和泰州市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其他省辖市、张家港保税区和省局直属分局所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消费税在100万元以上、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润总额:上一年度盈利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监管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6月底前调整一次。凡列入监管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删除。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数据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重点税源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市、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条基层国税分局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做好缓欠税款的管理工作。
3、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第四章数据采集、上报和分析应用
第十一条
上报省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标准,按照每年年初发文的具体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级管理的需要,对监控指标进行必要的补充,但上报的报表必须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指标的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选择企业填报或数据直接导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在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时,应首先将企业上报的数据与征管资料中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审核指标间勾稽关系,发现异常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重新填报,市、县级国税机关在上报数据时也应先行进行数据的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应用,通过对重点税源数据的深入分析,掌握税收收入的发展趋势,预测企业的纳税能力,堵塞征管漏洞。
第十五条
市、县级重点税源分析着重通过重点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分析反映地区税源的潜力和质量。各市、县局要按季对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下期收入趋势。
第十六条
基层重点税源分析主要反映单个企业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对于上一年度“两税”入库超亿元以及入库所得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月分析,按季预测下期的收入情况,并将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局。
第五章税负分析和异常户的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对本级负责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或专项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负的分析研究,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
第十九条市、县级国税局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逐级下发至基层分局,作为重点税源税负分析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参照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比对,筛选出税负异常户并平行转交同级评估管理部门,由评估管理部门扎口统一下发。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税负分析,确保税负异常企业及时进入纳税评估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评估管理部门应对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反馈给本级重点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章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国税分局应将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纳入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理员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所有重点税源企业监管工作负责,对于入库“两税”超亿元和入库所得税超5000万元的企业应设专岗负责监管。
第二十四条
基层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源潜力。
第二十五条
基层重点税源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缓欠税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提出相应的清欠计划,做好欠税清理、缓缴税款催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层国税分局要建立实地调研的报告制度,规范调研内容和报告文书。到企业进行调研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对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记录报告,在重点税源管理档案中备份。
第七章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根据年初确定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分户档案,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
第二十八条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帐,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第八章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局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对省辖市局目标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对区、县局,区、县局对责任区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工作不落实,发生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上报监控数据严重失实、税负分析不力等问题,除严格按规定扣分外,同时应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局计财处负责解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4】第238号)
(四)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上,国家税务局2006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纳税评估初步分析。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A.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B.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C.结合税务机关设立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等管理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D.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税务机关审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完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2)纳税评估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具体要求如下:
A.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有疑点的;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信用等级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的;有关联交易的;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
B.案头分析方法。应充分运用《办法》中的通用分析指标和企业所得税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结合指标预警值进行趋势、比率和比较分析,初步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3)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约谈、实地调查核实是指针对案头分析阶段发现的疑点问题,经税源管理部门的批准,由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实施约谈、现场核对、核实的过程。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要坚持双人上岗,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4)处理纳税评估结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后要做出评估结论,对于一般性申报问题,应通知纳税人及时纠正、补缴税款;对一般性违法,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按程序处理;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信息的建档、移送等工作;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要求高、技术要求精的管理工作,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1)合理选择纳税评估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具体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计统部门的税收宏观分析数据、所得税管理部门提供的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以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中一些对象,如所得税重点税源户,应作为每年固定的纳税评估对象。
(2)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的联系,实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评估成果共享,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同税种之间重复评估,减少工作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日常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原辅材料消耗、费用支出、意外损失等等的基本情况。更加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容易出问题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成本费用列支情况,如有比例限制或者有限额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容易掌握的扣除项目以及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进行重点关注。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评估,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机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评估,着重评估关联交易、不容易掌握的税前扣除项目等,评估中涉及成员企业或上一级机构需核实的问题,应做好地区间工作协调,实现信息共享。
(3)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所得税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采集的行业即时信息、企业的历史信息等相关数据,科学、合理地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并利用这些指标及其预警值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定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域、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等因素,结合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企业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该行业的市场变化、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4)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如:通过纳税申报表与其附表、附报资料、财务报表等报表的数据进行逻辑关系分析;与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与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与类似或者相近行业进行配比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数学模型分析;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判断;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等。对比较分析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初步判断。
(5)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可以分为纳税年度汇算清缴评估和预缴税评估。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纳税的特点,因此,一般应在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之后,对其全年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纳税评估。在人员比较充足的情况下,也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但纳税评估所用评估指标可以适当简化。纳税评估的期限以当期纳税申报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申报期。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所得税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与其他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相互结合、协调进行。
4、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税种管理、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等工作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只有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最终也才能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当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以企业自行申报核算为主,一般不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汇算清缴的所有纳税人资料,运用设定的各项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多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疑点及时处理。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重与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相结合,综合运用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成果,以此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纳税评估成本。
(3)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的监控,主要是依据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企业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互为前提与基础、相辅相成的关系,要相互结合,同时抓好。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侧重于防范和服务,税务稽查侧重于打击和震慑。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和线索,但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可以交替使用。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局立案稽查。
(5)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既是强化所得税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良好载体。通过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正确区分问题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对不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可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纠正,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又避免纳税人遭受损失、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
(6)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要因地制宜、人机结合,同时,即使在信息化条件很充分的地方和单位,最终也离不开人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筛选、批量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纳税评估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信息的收集和积累机制,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5、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1)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税务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对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各部门信息采集、计算机评析、人工审核、评估对象的确定、约谈和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移送案源、结果反馈等环节,从时间、质量、转递手续等方面进行及时监督和考核。绩效考核指标要量化,指标之间的内容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全面系统客观地考核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对岗位职责不清、岗位之间不衔接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
(2)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配备高素质人才。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岗位,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并选择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估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水平。
(3)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的协作机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互通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机制,有步骤地对集团公司及其联合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税种的联合评估,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归纳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逐步推广。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规律、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并将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19号)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要求
(1)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总局布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
(2)深化税负分析,加强税源管理,健全联动机制。要从税负分析入手,逐步健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省局将从“面”、“线”、“点”三个层次,在每年一季度后对全省分地区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户税负进行采集、分析和发布。各市、县局要根据省局发布的标准和预警区间,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宏观税负、行业税负与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税负变动的主客观原因,开展对本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
要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率”的原则,重点抓好年度评估。年度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上年度的经营状况、申报情况和税负水平的全面综合评估,评估重点是本地区主要税源行业、重点税源户、企业集团和税负低于预警下限的企业。年度评估要结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流转税、出口退税进行多税种联动评估;季度、月度评估以专项评估为重点,主要侧重对税源变化的过程监控和涉税风险点的日常监控。季度评估侧重放在税源变化程度大、税负异常以及预缴所得税明显下降的企业;月度评估侧重对纳税人单个涉税事项发生异常变化的分析监控。
要进一步完善上下互动,部门联动机制。省局要加强对行业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同,及时总结各市行业评估的经验和成果,发布行业涉税参数。各地要将宏观税负、微观税负的分析评估按规定上报省局。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整合各项制度措施,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评估与稽查结果反馈改进税收分析的良性互动机制。
(3)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行业涉税经济参数。2005年,省局对纺织、医药、造纸、房地产四行业的所得税纳税评估相关数据进行了采集。今年上半年,为了保证经济参数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省局布置了对上述四行业相关数据进行连续采集的工作。各地要把数据采集工作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确保数据采集工作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今后各地在年度评估中,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深度挖掘,不仅要评析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及纳税调整事项,更要关注企业成本核算的准确与否,通过典型剖析、行业解剖,掌握重点行业财务管理、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在行业纳税评估方面坚持成熟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提炼一个行业,推广一个行业,不断积累行业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方法。
(4)加强部门协作搞好所得税纳税评估。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涉及整个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所得税管理部门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协作,进一步完善上下互动、部门联动机制,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5)各地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统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优秀案例上报省局。
摘自苏国税发【2006】第174号
(五)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方法
(1)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适用行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2)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2、生产和市场准入
(1)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生产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并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增列税控收款机。国家质检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依据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管理体系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其产品必须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
(2)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提出申请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3)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的申请,国家质检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
(4)税控收款机实施产品序列号管理,并按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税控收款机产品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序列等标记及出厂日期等内容。
3、销售及售后服务
(1)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中标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具体招标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市的招标结果应当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企业产品的销售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3)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4)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②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③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④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4、使用管理
(1)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
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3)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4)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5)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7)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8)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②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③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④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9)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10)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5、优惠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以上两项具体政策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第167号)的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③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④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6、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1)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
(2)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4)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推行工作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组成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推行工作。
(2)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3)密切部门协作。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在用非税控机器的改造,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加以解决。
(4)加强反馈与监督。各地的实施方案及推行工作情况,应定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各级监察部门也要同时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44号)
(六)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的管理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数据(信息)集中层级以及信息共享程度不断提高,各地对数据分析应用的程度愈来愈高,也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在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不少税务机关征管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薄弱,一是信息共享度不高,数据重复报送和录入,使用效率不高;二是数据管理工作水平还不够高,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数据标准、采集、储存、清理、维护等工作需要规范;三是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上级机关通过数据分析指导基层工作以及基层利用数据开展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能力需要提高;四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一些干部的信息化应用技能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同时也制约了各项征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采集、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利用征收管理信息资源,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规范数据采集,确保录入质量
数据采集是影响数据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根据相关业务规定结合应用系统的操作要求,制定严密有效的数据采集规范。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频度、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等要素以及各要素间的逻辑校验。
要明确各个采集环节、岗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数据在采集前有审核,采集后及时复核、校验,要建立起问题数据的处理机制,发现问题数据及时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使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能够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应用需求。要统筹数据资料采集工作,避免同一信息多头采集。
2、加强数据维护,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应建立严密的数据质量监督机制,要根据总局明确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依照指标特点,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自动审核、人机结合审核和实地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审核。做到对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既有过程控制,又有事后监控审核,促进数据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各地应规范数据维护工作,确定数据维护程序,明确数据维护权限和职责。要定期对错误数据和垃圾数据组织清理,杜绝问题数据的积累,保障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对应用系统中存储时间长、使用频度低的历史数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结转、存储,长期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调取应用,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使用的效率。
3、整合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共享
总局正在致力于信息化系统的整合及数据标准的建立。各地应在总局工作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优势整合总局统一软件、自行开发的应用系统及其他外部信息的数据;建立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布数据,更加有效地实现各类数据的共享;在满足“一户式”存储、积极应用的税源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促进报送资料的简并和办税程序的简化,优化纳税服务。
对实行省级数据集中存储的,应处理好存储与应用的关系。为了数据的安全,可以逐步提高数据存储的集中度,但数据的应用在保证上级单位对下级管理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开放数据的应用权限,保障数据既是上级管理、监控、指导下级工作的依托,又是各级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支撑。
4、深化数据应用,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数据应用工作,逐步扩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范围,提升数据使用频度和数据分析的效果,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
(1)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2)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加强行业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
(3)及时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4)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根据数据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数据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5、规范信息发布,服务征管与社会
各地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职责、发布主体以及发布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确保信息发布渠道畅通,发布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加大对系统内发布指导性信息的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发布指标体系,为基层开展税源分析、评估检查和科学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依据;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做到依法发布、安全保密、真实准确。
6、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分级管理、过程控制、保障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的各项制度,用制度和办法来规范数据管理工作,对数据资料的报送、采集、审核、录入、修改、加工、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监控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不规范的操作。
7、加强业务和操作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数据管理和应用的前提。各地要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要将培训和辅导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的培训。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要保证各个岗位的操作人员对负责的功能模块能正确熟练操作,规范处理各项税收征管事务。
8、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征管工作的基础。其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并影响各项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工作,要让全体税务干部在熟练掌握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共同关注数据管理和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无小事”的观念,使数据管理工作在各个层面、各个工作环节、各个操作过程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地在明确征管信息系统运行操作岗责时,要具体明确数据管理责任,要把各项业务工作的考核和相关征管数据质量结合进行。
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数据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数据管理职责,使数据管理成为既有专门部门负责,又有各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同时,各个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管理工作,将数据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使数据管理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各地的岗责设置及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的业务功能,尽快制定数据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数据应用的岗位机制,保证对数据报送、采集、审核、录入、修改、加工、应用、发布、维护及质量监控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总局将定期对各地征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不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60号)
(七)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
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七条
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第十条
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
第十一条
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
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
第十二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
第十四条各类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
第十五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
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第五章电子数据维护
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二十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六章电子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条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七章电子数据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数据加工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加工。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术部门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及协调部门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加工。
第三十二条
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满足日常应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门日常使用,其中总局负责组织总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工作;一个层次是日常工作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在数据加工工具的基础上自行加工实现,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条件成熟时再一并纳入数据加工工具。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数据使用授权管理。信息技术部门提供已集中数据列表,各单位提出使用数据的意见,办公厅(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数据使用权限配置。
第三十四条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办公厅(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
第八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数据处理是税务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处理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摘自《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第029号)
(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各业务部门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流程,充分发挥税收征管数据省级集中的优势,促进基层减负增效,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在省局机关建立本级部门间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管理应遵循发挥优势、服务基层、规范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管理要按统一分析项目、统一数据口径、统一信息分类、统一发布平台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整合发布的税收征管数据分为任务类、预警类、参考类三种类型。
任务类数据需要反馈执行结果,预警类和参考类数据一般不需要反馈执行结果。
第五条税收征管数据一般按月、按季或按年发布。省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决定发布相关数据。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根据税源管理异常项目发生的频度、风险度大小,确定需要优先发布的数据内容、范围。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应当明确拟发布数据的来源、含义(计算公式)、用途、数据异常的具体情形和处理方式。
第八条信息中心对拟发布数据的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数据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联席会议秘书单位负责汇总各成员部门拟发布的数据,制定省局数据发布项目建议书提交联席会议。
第十条联席会议根据项目建议书,对各部门拟发布的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发布”、“完善后发布”、“不予发布”的决定。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批准后,成员部门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要求发布数据。数据要通过统一的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税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应对省局发布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筛选,向本级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汇报。需要反馈的,及时反馈。
省辖市国税局按照“谁发布项目,向谁反馈”的原则做好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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