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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应税所得率
2012-10-16 | 阅:  转:  |  分享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扬国税发[2008]26号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收办法,根据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现对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5 住宿业、沐浴业 15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月2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处洪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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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