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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1
2012-10-20 | 阅:  转:  |  分享 
  
新税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纳税人第二节纳税范围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第四节
税率第一节纳税人第一节纳税人问题一:非居民企业会成为居民企业吗?某中国居民公司在某国设
立公司后,又以某国公司名义在中国某地设立分公司,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经了解该公司的股东、经营人员、生产经营和帐务核算地均在
中国运行,问:该分公司是否是非居民公司?该问题涉及纳税人的界定。第一节纳税人一、纳税人:以我国各类商法
为依据1、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节纳税人一、纳税人:以我国各类商法为依据2
、条例第三条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一节纳税人一、纳税人:以我国各类商法为依据纳税人的表现形式: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第一节纳税人二、纳税人
划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为内容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一节纳税人二、
纳税人划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1、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3、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
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一节纳税人二、纳税人划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而不是形式上
)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或场所(如日常生产管理、财务处理地)。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包括:企业高官人员的任免)和决定
的真实机构、场所,包括公司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者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等。第一节纳税人三、非居民企业的形式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分为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两种情形:设立机构、场所的形式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形第一节
纳税人三、非居民企业的形式1、设立机构、场所的形式: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
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第一节纳税
人三、非居民企业的形式1、设立机构、场所的形式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
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一节纳税人三、非居
民企业的形式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形: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
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二节纳税范围第二节
纳税范围一、所得范围(一)税法第三条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二)条例第六条税法第
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
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二节纳税范围二、所得分类:条例第七条营业利润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转
让财产所得权利所得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2、利息所得3、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一、居民企业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税法实行居民管辖权
(属人)。税法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二、非居民企业
实行的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企业一般负有限纳税义务,税法实行地域管辖权(属地)。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三、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税法第一条在
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注册原则有效管理地原则总机构原则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一)注册原则。实际上是居住的标准,获得法人资格的注册。1、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
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所在地。在双方国家根据国内法都视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采用:有效管理地原则,税收协定约定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二)有效管理地原则:一个公司或组织的实际管理管理机构在某一个国家。税法第二条第二款采用。
(三)总机构原则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条例第八条。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四、判断非居民企业的标准:以所得来源的确定。
营业所得的标准。产生营业所得的经营活动的发生地是否发生在我国。来源所得的标准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一)营业
所得的标准。产生营业所得的经营活动的发生地是否发生在我国。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
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节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二)来源所得的标准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确定。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制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
险等行业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所得。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
力原则等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1、常设机构原则: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
设机构的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营业所得征税。2、独立企业原则:是指要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
,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取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地国能够从源征税。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3、实际联系原则
: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即与常设机构本身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营业利润以及其
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例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贷款给在日本的企业取得利息)。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4、引力原则: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虽然设立常设机构,但未经过常设机构进行的货物销售
或其他经营活动,如果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使没有经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得的营业所
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来源国地国从源征税。(例:某国在沪常设机构后,又单独来沪经营与常设机构同类业务维修,应确立引力原则)。第
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二)来源所得的标准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
等。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三)财产转让和投资权利性所得以来源地确定的原则: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至第六款
。1、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三节税
收管辖权的确立(三)财产转让和投资权利性所得以来源地确定的原则: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至第六款。3、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
定;4、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如担保费所得以实际负担或支付担保费的企业所在地为原则。第三节税
收管辖权的确立五、划分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依据:是注册原则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
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不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六、判断非居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的案例。(一)先确定所得的类型:条例第七条的内容,是营业利润
案例(第一第二款),还是财产转让和投资性权利所得(第三至第七款)。(二)案例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案例一: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
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第三节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案例二: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设有常驻代表机构,2008年该外国公司与我国一家企业签订一项
技术转让协议,收取技术转让费100万元。由于该转让协议是总机构与国内企业直接签订的,与其代表机构没有直接联系,所以,这100万元应
属于该外国公司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第四节税率第四节税率一、采用比率税率二、居民企业适用税率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四节税率三、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法第四条企业
所得税的税率为25%。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法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
用税率为20%。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第二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第三节避
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办法第四节抵免法第五节境内企业投资收益采用有条件的免税法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
益采用抵免法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问题2:中国居民公司分别投资参股境外两
个公司,境外A公司(该国所得税税率30%)30%股权,2008年税后分回利润人民币21万元;境外B公司(该国所得税税率20%)40
%股权,2008年税后分回利润人民币32万元;境外C国分公司亏损10万元。假设本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问:境外已缴所
得税能否可抵免?境外分公司亏损可抵扣吗?2008年应纳税额为多少?第一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一、
设计原理:收支法设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二种模式:收支法和资产负债表法。收支法应纳税所得额=一个纳税年度所有
应税收入—允许扣除各种费用支出。资产负债表法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负债表年末净资产增加额+已分配的股利—实收资本增加额。(会
计上采用)二、公式=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二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第二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税法22条)1、减免税额是按
税法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计算的减免税额。2、抵免税额仅指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的部
分。对纳税人投资的奖励制度。第三节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办法第三节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办法免税法、扣除法、抵
免法和减免法等。一、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就属人管辖权)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力的办法。
二、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该居民将其在境外缴纳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办法。第三节
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办法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和减免法等。三、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
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办法。新税法采用。四、减免法:是指对
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的办法。原16.5%第四节抵免法第四节抵免法
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一、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予以全部抵免。二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予以抵免,但抵免的数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四节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三、抵免法按其适用对象不同,分为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1、直接抵
免:是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它适用与同一法人实体的总公司与海外分公司、总机构与海外分支机构的抵免。
2、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地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所在的将其子公司已缴纳居住国的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
用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额。新税法在保留直接抵免法的同时,又引入直接抵免法。税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第五节境内
企业投资收益采用有条件的免税法第五节境内企业投资收益采用有条件的免税法条例第八十三条税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
投资收益。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益采用抵免法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益采用抵免法一、抵免法、限额抵免直接抵
免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据本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免:(1)居民企
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
所得。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益采用抵免法一、抵免法、限额抵免直接抵免税法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
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税法第17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
利。条例第77条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
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益采用抵免法一、抵免法、限额抵免直接抵免
条例第78条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条例第7
9条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
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益采用抵免法二、抵免法、限额抵免间接抵免条例第8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
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
收益采用抵免法二、抵免法、限额抵免间接抵免[草案:税法第24条所称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包括:(1)由
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2)由本条第(1)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通过一
个或多个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3)由本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
一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前述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益采用抵免法二、抵免法、限
额抵免间接抵免居民企业在依照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中由其负担的税额的,应在符合本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持
股比例的企业之间,从最低一层企业起逐层计算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本层企业所纳税额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和按税法规定计算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额÷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分配额归属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予抵免的分配方实缴税额×股息红利分配额÷分配方可用于分配的利润额第六节境外取得投资收
益采用抵免法二、抵免法、限额抵免间接抵免合格外国企业按上款规定计算的分配额归属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作为该企业实
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该企业向直接持有其20%以上股份比例的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按上款规定计算该企业分配额归
属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条例第81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
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一节纳税地点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第一节纳税地点第一节纳税地点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注册住所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地。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条例第四条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
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第一节纳税
地点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2、总机构注册地和非法人的营业机构所在地。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面介绍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节纳税地点一、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1、主要常设机构所在地。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
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
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第一节纳税地点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1、主要常设机构所在
地。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
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停止、关闭机构、场所或者
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
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一节纳税地点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2、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条例第七条税法第三条所称来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二)略;第一节纳税地点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
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担保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范围居民企业(总机构)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省)设立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两个(含)以上营业机构。1、二级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由二级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三级及以下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2、不具有主
体生产经营只能且在当地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增殖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的二级及以下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第二节
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范围3、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4、新设立的分
支机构当年不参与就地预缴。5、总机构如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可实行就地预缴。6、境外分支机构不实行分期预
缴,不计算在各项基数内。7、中央收入的居民企业不实行该办法。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统一计算:居民企业(
总机构)汇总统一计算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两个(含)以上营业机构的应纳税额。2、分级管理:居民企业
(总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3、就地预缴: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每月(季)度向所在地税务局按经预
缴所得税的50%:25%:25%(分支机构:总机构: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预缴入库。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4、汇总清算:按税法规定所得税实行汇总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实行汇算清缴。5、财政调库:汇算
清缴后,财政部对缴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照核定的系数在各地区间分配。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三、分摊税款比例计算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工资总额)÷(各分支机
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工资总额)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有权重)=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该
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1、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该分支机构在上一纳税年度内取得或分摊的营业收入。2、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
25%由总机构预缴,25%由总机构另预缴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汇总清算
(一)按税法规定总机构汇总汇算清缴。(二)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不进行汇算清缴。(三)实际缴纳所得税额=应缴税额—预缴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境外营业机构或参股收益抵免所得税限额1、大于零:缴入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2、小于零:应
退税部分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办理退库;如退不足的部分向以后年度抵缴。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五、征收管理信息沟通税款预缴方式财产损失审批管理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信息沟通1、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的义务(1)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2)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将应参与预缴所得税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总机构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税款分摊比例的有关数据报其税务机关,同时将涉及各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信息沟通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款分摊比例每个纳税年度确定一次。(1)核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上一年度税款分摊比例涉及
该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核对,将审核结果在当年4月15日前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一)信息沟通(2)复核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核对结果和总机构提供的资料,
在5月15日前将复核的税款分摊比例的结果通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税款分摊比例有义务执行,不得擅自调整。(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30日后,将《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表》,反馈给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税款预缴方式1
、实际利润法2、按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税务局批准)总机构税务机关确定后按月或按季
预缴所得税办法,由总机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在每月/季度终了之日10日内,按照计算后各分支机构
分摊比例通知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按规定比例分别计算预缴所得税入库。第二节跨地区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三
)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先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总机构税务机关统一审批。第三节纳
税年度申报缴税一、纳税年度二、申报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一、 纳税年度税法第五十三
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二、申报(一)预缴申报1、预缴时间。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
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
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
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二、申报(一)
预缴申报2、本市规定:那些企业按季度那些企业按月度(另行通知)。3、预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1)-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二、申报(
二)年度申报1、设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2、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
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税法第55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
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二、申报(二)年度申报4、条例第1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二、申报(三)申报资料1、税法第54条第四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2、条例第12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税法43条、条例第114条)第三节纳税年度申报缴税二、申报(四)缴税货币单位1、税法第56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2、条例第130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谢谢!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应纳税额第七章征收管理市局所得税处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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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