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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离婚逃债 债权人可诉诸法院
2012-10-23 | 阅:  转:  |  分享 
  
债务人以离婚逃债债权人可诉诸法院

问:我和王某夫妻有生意上的往来,他欠我10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判决后,我去找王某,王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判决前协议离婚,房屋家产等全部财产归她,所有债务由王某承担。但王某现在外出不归。请问,债务人以离婚的方式逃避还债,我该怎么办?

志强

答: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于王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王某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对王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执行。

冯军强陈昭

老骥于2006年11月2日用极点五笔录自《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1日[读者之声]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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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