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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2012-10-26 | 阅:  转:  |  分享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
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均从“收
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
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
。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
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
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就已从“收入总额”中
减除。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
果当年存在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入“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
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等问题,将在第二十六条释义中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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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