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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2012-10-28 | 阅:  转:  |  分享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近年来,农民工的速度在以每年400万人以上的速度逐年递增,根据统计,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亿多人。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建设与繁荣默默地奉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这一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为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但是,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任务依然繁重。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各种各样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近年来全国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来看,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涉及到追索劳务报酬、工伤索赔、交通及医疗事故索赔、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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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法》,在“仲裁时效”上从60天延长为1年,并实施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和部分案件一裁定局的重大改革,保证了农民工的诉权。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劳动仲裁会延长劳动者维权时间的事实。例如,按案件程序计算,第一步走劳动仲裁,若不服则进入第二步的民事一审,第三步进入民事二审到第四步申请执行,全程最快要耗时18个月零7天,慢一些则需33个月零22天。这对于一个时间就是收入的农民工来讲,意味着维权的成本在增加,收入却在减少。由此,维权程序复杂给农民工带来的维权时间延长,极易导致大量农民工被迫选择放弃维权。

(三)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办案律师积极性不高。实践中大多法律援助经费采用先办案后拨钱,以案计数,其数额偏少,难以满足正常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这也直接制约着农民工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此外,农民工维权调查取证难,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导致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调查取证,这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办案难度,耗时间多,办案成本相当高。所花的精力、物力要比办理其他案件多得多,因此,个别律师对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

(四)职能部门之间缺乏配合。为农民工维权涉及多个部门,一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较多,虽然是免费代理,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案事项等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更多实惠,解决打官司难、维权难的问题,依靠免费辩护和代理还远远不够。

(五)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苦、险和城里人很少问津的工作,特别是他们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任由用工单位摆布,一旦遇到工伤事故,经常情绪冲动,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眼光判断现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成为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前置”原则从《劳动法》实施以来,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已暴露了它处理体制繁杂期限冗长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没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愿望和仲裁自愿原则,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合,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等弊端。建议改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当前的“一裁两审”为“或裁或审”或者“一裁终局”,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在各级法院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2、在实体法方向,还可以对劳动合同、工资、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如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可确立“依法扣除”、“限额扣除”和“禁止无故拖欠”工资的原则,强化责任制度,对用工单位恶意欠薪数额巨大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增大违法成本;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上,应大力推行调解结案。取消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同命不同价”的规定。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中,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导致在同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悬殊极大,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局面。无论是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还是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的角度,都应当统一赔偿标准,使农民工得到公正合理的法律待遇。

(二)强化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的财力作为保障的,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是政府法律援助的核心体现,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更无法满足法律援助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需求,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在人力和财力上的投入,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正常的开展。

(三)加强部门协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建立的农民工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各级人民法院、劳……(未完,全文共3935字,当前仅显示2303字,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wen/136/271778.html提供免费的“收费文章一站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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