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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2012-10-28 | 阅:  转:  |  分享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内容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力,其可以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又是容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要实现行政法治,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控制监督等方面展开陈述,旨在提出建议,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日臻完善。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论在哪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的方式不同而已。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节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备,但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是经常出现错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因此要实现行政法制,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使其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推进依法行政的发展和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行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法定性,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自主选择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权力,存在一定的自由空间,法律授权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怎样作为行政行为或何时作为行政行为等等;相对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力,行政主体一般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的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是大不相同的。

以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来划分,行政自由裁量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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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的力求使其意志取得统治地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不遵守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的有关法律限制而实施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这种滥用可以分为客观滥用和主观滥用。客观滥用比较明显,表现在与宪法原则和有关的法律原则相背离。而主观滥用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非法自由裁量。从预防难易上可以看出主观滥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人们发觉,所以应该在主观滥用方面下力气预防。具体对主观滥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

1、违反比例性,适度性和必要性原则。

违反比例性即表现在行政机关实施裁量时对相对人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使得个人损害与社会获利显失均衡。违反适度性原则,即实施裁量时不以选择最适当的方法去实现行政目的,即采用方法或措施失度并与要实现的目的相抵触。违反必要性原则是指实施裁量时行政机关在具备实现某种行政目的的若干方法之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损失最小的方法,即为宽容处置方法时而没有选择此方法,或形成错误的选择,以至于相对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不正确的目的。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使用的手段违背了依法授权的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是而且只能是为实现授权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而不得实现该种授权不包括的目的,如果实现授权范围之外的目的,则是违法行为。

3、不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运用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某项决定,如果是根据不相关的因素做出的,或者是因为没有考虑而必须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做出的,该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则成为一项违法的决定。

4、情势所致的偏差。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应当充分考虑到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客观规律,社会道德、惯例和常理的客观存在,而运用该项权力无视这些社会公众奉为的常理、常规,则也表现为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产生执法人员主管、武断、专横、随意采取措施,干扰和破坏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在社会上引起一些负面效应,如助长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导致不良的社会现象的出现,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形成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使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反复无常,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新的破坏等等。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很可怕的,我们必须给予必要的控制,防止其被滥用。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一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之权限,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的处理问题,因此它的存在是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这样就必然要求依据一种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保证,这种保证就是行政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行政主体职能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已经扩展到生产、生活、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时,由于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使更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判断灵活处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在这样的行政权基础之上,必然随着行政权的发展而发展,以适应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法律虽然具有巨大的功能,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同时,法律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以朝令而夕改。

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行政权的不断扩大,相对稳定的立法必然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从而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有效的法律规范来满足行政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另外,在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已经进入了立法领域。例如,我国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条例、细则等等;其他行政主体制定的各种规章、办法、准则,等等。由于以上几种原因的存在,必然促使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法律控制:有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角度进行阐述的;有从完善行政程序角度阐述的;还有从公平意义角度阐述的等等。由此看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已经在法学界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借鉴别国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当前控制自由裁量权,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管理工作的的要求。

(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是现阶段的当务之急。离开立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土。立法授予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又进行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必须按照某种标准进行,所以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规定明确的自由裁量的目的、依据、程序、范围等可以量化的标准。可见,立法控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立法授权目的。授权立法应当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维护正常的立法秩序。立法授权目的尽可能明确、具体。一方面,便于行政主体理解,不走样执法;另一方面,便于公众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

2、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过于宽泛的局面。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前提条件就在于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中有一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相对的,如果自由的幅度过宽,裁量行为的方式和种类不明确,势必会导致随意裁量行为的发生。比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出2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的幅度如此宽泛,给予行政主体太大的选择余地,就难免会出现滥用的可能。因此,我们在今后的行政法中,对于每一种应当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明确其主要的种类和幅度。

3、完善程序立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由程序可循。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表现在实体上,而且与程序上的关系密切。“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摄制的一种安全装置”。立法可以根据法律目的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要实现的政策,规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的程序,以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裁量行为。

4、加强立法解释,逐步完善立法体系。立法者不应怠于立法解释的职责,只注意不断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而忽视对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做法必须改变。权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对于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同样,行政立法主体行使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权,对于正确而充分地落实法律规定,指导和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意义。

(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

行政主体自身理性认识和提高在任何时候,都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良好控制的组成部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必须基于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救济制度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加强一般监督。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不当的裁量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也可以直接追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行……(未完,全文共7371字,当前仅显示3882字,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wen/136/271757.html提供免费的“收费文章一站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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