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制度目录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
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5
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7
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管理规定……………………………13
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规范财务报销规定…………………15
6.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发票收据管理规定…………………18
7.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0
8.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的暂行规定………………23
9.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应收款项管理规定………………………25
1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28
1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务处内部会计监督(稽核)制度……30
1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会人员职业道德………………………32
1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36
1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39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0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功能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必要规章制度。如:财产清查的制度(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组织程序制度);财产产权管理制度(以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机构。其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学校各部门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对非经营性资产建立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的考核体系:会同校产处对经营性资产建立投资管理办法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五)向学校和市教委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学校下属各院、部、所和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学校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和行政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资产使用种类、数量。
第八条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一年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九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及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调剂处置。根据整体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调拨或重新安排各学院、部门的国有资产。
第十条学校的房产、土地不能转为对外投资。凡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经资产评估后,做对外投资处理或办理租赁手续。
第四章资产处置及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设备、物资(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按规定的程序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上报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二条对达到规定标准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按时作出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加以文字分析说明。
第六章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所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责能落实到实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及保障处、校办产业管理处等部门应结合学校的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进一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
技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沪工程财[2006]8号
为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使用时间在—年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物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编号、入帐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三条基本建设竣工的房屋及配套设施,由房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交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编号、入帐,报财务处记帐增值。
第四条各部门购置图书、期刊,必须到图书馆填写图书购置费——图书设备验收单,经图书馆验收、登记、编号、入帐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各类捐赠物资(含软件)必须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帐,具体办法与以上各条相同。
第六条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财产损失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总价值在20万以下,由学校审批核销,并报上海市教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财产损失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总价值在20万元以上,应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销。具体核销手续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务处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月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八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
技术大学固定资产有关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06]9号
预算管理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了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高等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即高等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也是一个学校的规模和事业发展方向的综合反映。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对高校的事业发展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第一条学校编制预算首先要体现综合性,要综合学校各项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进行科学分类、归纳,按照规定的原则,将综合了的学校财力进行总体平衡,从而保证教学、重点学科、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学校预算根据“大收大支’的要求,把学校的各项收入(基建、校产除外)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加强收入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保证支出安排合理,资金使用得当。
(二)学校预算需根据“口径”的范围,既要反映学校资金收支全貌,又有利于掌握和控制学校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时期要与会计核算保持统一口径,及时分析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三)学校预算应体现“管理”的职能,通过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加强对各部门资金收支管理。明确各部门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管理。
第二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编制预算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也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绝不能超越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但不排除因为特殊的原因在某些年份中实行必要的赤字预算,但其赤字额必须控制在可以动用的历年积累的范围内。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
(一)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谨慎原则。在编制收入预算时,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于可能收入从紧计算。
(二)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支出预算要体现学校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方向,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就是体现预算年度学校整体的事业目标。学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因此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突出这一中心地位,从资金上保证这一中心事业顺利进行。
要正确处理好“吃饭”和“发展”问题,在确保人员经常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设备购置和修缮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非重点项目,则要从紧安排。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往往是导致学校经费拮据和赤字预算的重要原因。因此,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校财力可能,经过充分论证方可立项。
学校支出预算中要保留适当比例的机动费,用于解决当年学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开支。
第四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院、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一)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数
学校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数,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和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机关。
财务处在编制预算时,采用相应的测算方法和技术,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草案,然后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年度预算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教委主管部门。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由市教委审核以后,根据本预算年度财政可供资金,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上报正式预算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正式预算上报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正式批复预算
学校取得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即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执行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必须做到:
1.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坚持行之有效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统一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财务处在预算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各项开支有否预算,二是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
采用分级管理办法主要是调动各部门预算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将事业计划及与之相应的预算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负责管理使用,确保本部门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分级管理同样要接受学校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既调动各部门理财的积极性,又使他们承担本部门经费使用的责任。
2.积极组织收入,确保预算收入全面完成
学校要做到资金集中(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在政策上放开、灵活,在资金使用上提供方便,对应取得的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帐。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
3.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支出预算经上级部门批复,财务处按照预算批复数和事业进度,及时、合理地下拨经费预算。学校支出预算优先确保人员经费的开支,在收入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建设性开支的顺序安排建设性支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大力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4.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预算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要求预算执行前,采取各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制定各种预算控制指标,加强事前事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事中控制,要求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检查和分析,采取先进的核算、管理手段,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并将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根据变化了情况,适时调整预算以达到新的收支平衡,使收支计划的实现进入有效控制状态,防止年终突击化钱。对各部门经费预算的使用,原则执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事后控制,要求预算执行终了,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以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预算的调整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可由学校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调整收入预算后,必须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维持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上不做赤字预算。
(三)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年度终了,财务处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各项资金年度决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报告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总结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下年度预算的编制打下基础。
第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制。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费管理规定
沪工程财[200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管理,逐步完善经费使用的签报审批制度,确保学校教育经费有序、正常的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关于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为强化财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当年的经费支出,必须全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资金用款计划实施。
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下,由各院、部、处等负责人专人审批。
(二)经费支出在3000元~20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费支出在2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校长审批。
(四)经费支出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校长审批,在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经费支出在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在学校党政会议上通报或讨论,由校长审批。
第二条关于追加经费的规定
(一)因计划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经费支出,或虽然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但需突破原预算指标的经费支出,经费额度在50000元以内的,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批,经分管领导及校长批准,方可实施。
(二)经费额度在50000~200000元以内,由经办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校长审批,方可实施。
(三)经费额度在200000元以上,由经办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及校长同意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校长审批,方可实施。
第三条公用事业费支付规定
因学校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的支付,是委托银行自动扣款,所以在补办报销手续时,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5月14日起执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规范财务报销规定
沪工程财[2003]7号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2]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财[2002]30号关于各学校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的通知的要求,现制定学校有关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由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一次性复写,票据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俗称抬头)、经济内容、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条所取得的发票或收据的经济内容必须按实列支,不得统开办公用品、配件等,如果购物批量较大必须统开的,应附有供货方出具的购置明细清单。
第三条预付外单位货款,暂借学校各类经费,应由借款人填写清楚接受单位的全称、用途、金额、付款方式、经办人、审批人。
第四条单张发票金额超过500元的,应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条原始凭证填写必须规范,应写明事由、用途和大小写金额等。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六条因各类经济活动需要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根据开票日期,必须在半年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寒暑假、节假日顺延)超过半年及半年以上的财务处不予报销(用于科研项目的发票或收据原则上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科研院长和学校科研处长批准后可参照列题日算起)。
第七条报销人应按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每笔经费的使用都必须在经费单上填写并结清余额,余额超支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科研、办班所需支付的中介费、劳务费、管理费等个人所得,必须由受款人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未交个人所得税而引起的后果一律由受款人负责。
第九条预借款项销帐日期,应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核销手续:
(一)购置货物的,应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十五日内办理核销。
(二)出差借款应在回沪后十五日内办理核销。
(三)其他预借款,须在业务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核销或归还款项。
(四)各类预借款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前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须将原因书面报本部门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提取劳务费、兼课费等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请隔天向财务处出纳预约,并于次日早晨10点以后领取。
第十一条用科研经费自购物品,暂按沪工程科[2001]2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二条自购物品的发票,由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先行审核,再到财务处实施报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发票收据管理规定
沪工程财[2003]8号
为了加强发票、收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学校的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使用的发票、收据应向市财政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凭“发票购买证”和“统一收据购用证”领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
第二条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发票、收据的注册、领购、登记、销号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票据专管员对发票、收据购入要负责登记、编号、存库。
第四条财务处应定期对发票、收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存数量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长期不注销的发票、收据要查明情况,及时催缴。
第五条学校各有关部门第一次向财务处办理领用发票、收据,必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领用发票、收据的类别、用途、数量、票据管理人等并经部门责任人签章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办理。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领用发票、收据时,必须将以前已使用的发票、收据核销后,方能再作申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设有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的领用,开票、保管。如人员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报告,并将发票、收据与接管人进行清点和书面移交,由学校票据专管员进行监交。
第八条开具发票、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按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联上盖有发票专用章、收据联必须加盖财务收款章。
第九条违反发票、收据管理法规,导致部门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若发现丢失发票、收据或损(撕)毁发票、收据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书面汇报,当事人还须递交书面检查,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作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开出的发票、收据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并及时将现金与记帐联解交财务处,办理入帐手续。不得挪作他用。如有暂时不用的收据、发票,应及时交还财务处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凡学校非行政事业性独立核算的单位,一律不准领用学校的发票、收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03]11号
为加强对学校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和跨年度收费的现象,维护学校良好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务处作为全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全校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情况,负责全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都必须报经财务处审核,各部门在申报收费项目时,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及收费依据。财务处应在收到各部门申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收费、不同意收费或暂缓收费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作同意收费。
第三条财务处在收到各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材料后,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以下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列入市物价局核发给我校《收费许可证》所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应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二)对收费项目虽列入《收费许可证》所附收费目录之内,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无依据的,在作出同意该收费项目的同时,要求收费部门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对收费项目虽未列入《收费许可证》所附收费目录之内,但国家有文件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先作出同意收费决定,同时向市物价局申报增加收费项目。
(四)对未列入《收费许可证》目录之内,又无国家文件规定可以收费,但又有正当理由收费的项目,财务处应先报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在获准同意收费之前,应要求收费部门暂缓收费。
(五)对明显违反国家收费政策及无正当理由的收费项目,财务处应作出不准收费的规定。
(六)对收费方法不当的,财务处应与收费部门研究调整收费方法,待调整后再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第四条经财务处核准同意的收费项目,财务处发给书面决定。未经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第五条各部门在收费时,必须将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收费依据张榜公布,必须开具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学费专用收据,加盖财务处收款专用章,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缴财务处入帐。
第六条各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出规定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者,财务处有权要求其停止不合理的收费行为,限期退回多收款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各部门在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用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向学生收取代办费用应该遵守的原则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实行每年交费,多退少补,坚决禁止跨年度收费的不良现象。在代办收费时,应事先向学生说明情况。
第八条坚决杜绝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没收其全部截留收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的暂行规定
沪工程财[2006]10号
学费收入是学校财政收入和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关于学费收交工作的要求,学校在收取学费后必须及时、足额地将各类学费收入上缴财政,财政根据学校预算外收入预算,按规定程序返回学校作为事业收入。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学生人数逐年增长,学校收费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虽经财务处、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催交,但总存在部分学生屡催屡不交的情况。
做好学生学费收入工作,需要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各学院及各有关责任部门的积极配合。为了使学费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解交财政,确实做好学生注册工作,经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的多次协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务处在学年末第18周核对完毕在校学生名单,将下一学年应交学费标准、时间以书面通知发放到各学院,做好新学年学费收交准备工作。
第二条教务处在新学年开学的第8周将本学年因各类原因而引起的学籍变动的学生名单送交财务处。
第三条学生处在学生贷款名单审批下达两周内将学生贷款名单送交财务处。
第四条财务处在新学年开学前将学生学费交纳名单分别报教务处和各学院以提供开学注册。
第五条财务处应积极组织扣款,及时报告收费情况和打印学费收据送交各学院分发给学生。
第六条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做好对学生缴费时间规定的宣传,在校学生必须在8月20日前(春季班在校学生务必在开学前10天)将应交纳的学费足额地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以便财务处通知银行扣款。
第七条对没有按规定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不交学费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新生组织学费收入规定另定。
各学院、部门应充分认识学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共同关心和配合学校组织学费收入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事业收入管理把好关。
第九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应收款项管理暂行规定
沪工程财[2006]11号
为加强对学校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学校资金被不合理占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应收款项
(一)向学校预借应核销的各类款项:
(二)已开具收款凭证须将所收款项上缴财务入帐的各类款项。
第二条向学校预借款项应符下列条件
(一)预借款项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必须有经费预算和资金的来源可供使用;
(三)符合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第三条预借款项必须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借款单必须注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项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及借款人、批准人签章。借款单各联编号必须一致,借款用途必须属于用款部门(项目)正常业务范围,借款金额必须与借款用途所需资金相符,借款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借款批准人必须符合审批权限。
第四条预借款项的批准人须符合下列审批权限
(一)行政、教学、专项经费按学校经费使用规定的负责人批准权限执行;
(二)科研项目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的负责人批准权限执行,既是项目承担人又是项目负责人(一个人的项目)必须由学院(部门)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批准执行;
(三)各类培训办班参照学校经费使用规定的负责人批准权限执行;
(四)借用学校其他资金的审批,按学校经费使用规定的负责人批准权限执行。
第五条预借款的借款人为该项借款的责任人,须负责对该项预借款的归还和核销。
第六条预借款项销帐日期,应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核销手续
(一)购置货物的,应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15日内办理核销。
(二)出差借款应在回沪后15日内办理核销。
(三)其他预借款,必须在业务结束后15日内办理核销或归还款项。
(四)各类预借款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前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必须将原因书面报本部门批准后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因业务需要,必须先开发票、收据而后收取款项的,经办部门(项目)到财务处开具发票、收据时,应填写预开发票、收据单,注明事由、金额、部门(项目)、款项收妥期限,并由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办部门(项目)在预开发票、收据后,必须负责将款项及时收妥交财务处冲帐。
第八条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催销工作、定期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查明未核销原因,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销帐。
第九条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核销,并经财务处多次催促无效者,财务处将以书面报告学校,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讨论通过。采取经济制约手段督促其销帐,即: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款直至还清预借款为止。
第十条对利用应收款项进行公款私存或收回款项不及时核销并挪作它用而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应收款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沪工程财[2006]12号
为确保会计工作的可靠性,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正确,及时,确保电算化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可靠,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对操作系统设置保密口令,编制会计凭证必须由财务部门指定的专人操作、填制,若制作人员调动必须及时更换密码。
第二条编制会计凭证必须严格按标准,规范填写日期,摘要,会计科目、代码、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整,真实。
第三条每一笔经济业务和记帐凭证,均由专门人员进行严格复核,凡不符合规定,则不能予以通过。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月未必须做好备份,将日记帐,明细帐,总分类帐打印,装订成册,并与会计凭证—同妥善保管。
第四条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程序,凡因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各类数据报表,不允许操作人员自行输入数据或修改各项指标值。
第五条财务软件文本,备份资料及各类历史数据,要按不同时期分类集中存放,制定归档借阅制度。查阅时,不得对原资料数据进行改动,并由专人监督执行,以防财务数据、资料失实。
第六条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若有变动以及对软件需要开发和修改时,需经财务主管批准后,由提供财务软件公司维护人员在财务主管监督之下进行修改,对修改部分作好记录,并由修改者和主管者共同鉴定,签字认可后,才能运行。
第七条做好计算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清洁,并采取避阳、避潮、避高温、防电场等措施,以确保计算机软盘的存放安全。
第八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财务处内部会计监督(稽核)制度
沪工程财[2006]13号
为保证学校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防止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以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处理会计业务必须遵循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物资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每一笔经济事项,至少要经过上下级有关人员,使上下级受到一定的牵制和监督。
第二条基本要求
财务处在处理每一笔会计业务时,必须经过两人以上,“坚持审批与经办分开、会计与出纳分开、钱与物分管”的原则。具体为:
(一)财务处的每一位财会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工程大学财务处会计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职责权限,严格分工,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避免任何工作人员担任不相容职务,以防止错误和舞弊。
(二)实现三项职务分离:即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分离。尤其是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尤其是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如融资、预算编报与执行、决算编报等,必须经一定的程序先行论证后报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授权,财务处方可执行。做到论证者、决策者、执行者之间的权利制衡,符合决策人员与具体执行人员相分离原则,从而达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
第四条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界定财产的清查范围,财产的清查期限,明确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和财产清查后差异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主动接受上级有关监督部门对本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条校长与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制约关系
校长要保证财务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一)校长不得非法干预财务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非法干涉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人员依法办事时,校长有义务予以制止,以确保财务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所赋予的职责。
(三)财务处负责人在工作中违规办事时,校长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指出并督促其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规办事时,财务处负责人有责任及时指出,并监督其予以纠正。
(四)校长应采纳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人员提出纠正错误的合法建议,对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得打击报复。
(五)校长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六)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人员有拒绝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或进行纠正的职权,如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会计制度的事项,财务处负责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规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加强对帐工作,提高会计学习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帐工作是达到校长尤其是财务处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财务处负责人必须经常检查和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中关于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帐工作,务必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账帐相符、帐表相符,对核对不符合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会计档案(含会计电算化形成的会计档案)的建档、归档、查询和管理等工作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务处内部会计监督(稽核)规定》(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沪工程财[2006]14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使之依法履行新的《会计法》所规定的职责,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
第一条会计人员要做到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该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教育业务运行和经济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校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经济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但在发现领导交办的任务有明显不符合财经纪律时,应积极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上级报告情况。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上报《会计从业证》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第十条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沪工程财[2006]15号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的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一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准备工作。
(一)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办理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纪录保持—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并接受离任审计责任审计。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中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七)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份,存档—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第三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单位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受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校二级单位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会计工作交接制度》(2003年7月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沪工程财[2006]15号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中,会计档案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查证作用,供事后查考某个会计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及是否正确的书面证明;二是史料作用,总结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重要资料。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为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计凭证在计算机登记入帐后,经过会计科人员复核无误后,按照凭证编号顺序连同原始凭证汇总表,在当天会计事项结束后整理成册。在会计月度终了时及时装订。
第二条为了便于查阅,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当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的所属时期、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以及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第三条为了防止拆毁已经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在装订处加粘封签,并由会计主管人员(或装订人员)签章。
第四条对某些会计凭证的附件,如量大的发放签收单,银行对帐单等,可单独装订,但必须在有关记帐凭证中加以说明,以备查考。
第五条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以后,应将旧帐及时归入会计档案。如是活页帐必须加以装订,编写页码,并要象订本帐一样加具扉页,注明单位名称,所属时期和计算机登记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姓名等,并且要加盖部门公章。
第六条会计报表应按月编号,年终合订归档保存。
第七条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成的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书面数据,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湿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备双份,分别保存在财务处和档案室两处。
第八条财务处的档案室根据条件可保留近二至三年的会计档案资料,超过财务保管年限的会计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向校档案室办理书面移交。
第九条外单位要查阅会计档案,需持介绍信由财务人员代查,并做好必要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销毁,必须按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0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7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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