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消费税
2012-11-03 | 阅:  转:  |  分享 
  
第三章消费税[考情分析]本章是注税考试中的关键章节,各种考试题型均会出现,平均分值25分左右,占比约为18%。消费税和增值税、关税的结合是必考的题型。[教材结构]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第三节税目与税率※第四节计税依据※第五节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节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第十节申报与缴纳[内容精讲]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14个税目)(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一次课税)(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从量+从价结合)(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税目间税负差异大、有增值税配合实行双层次调节)(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三、演变四、征税原则(一)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二)税率设计的原则五、成品油税费改革补充: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任何费用。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区别:1.消费税是特定征收,增值税是普遍征收。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与所得税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对所得税没有直接影响。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掌握)(一)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二)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包括果啤、无醇啤酒)和其他酒(包括药酒,不包括调味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食用酒精。[注意]1.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2.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果汁、香料、色素、补品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酒基材料确定白酒的税率,酒基无法确定的按粮食白酒征收。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的酒按“其他酒”征收。(三)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对宝石坯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五)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征收消费税。(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七个子目。(七)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含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八)摩托车(九)小汽车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的(含),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的(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改装车看原车,原车交消费税改装车就应该也交消费税,否则不交。例如购进的货车改装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不征收。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和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都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十一)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二)游艇:各类机动艇。(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十四)实木地板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例题·多选题】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业务应缴纳消费税的有()。(2010年考题)A.汽车厂赞助比赛用雪地车B.酒厂以福利形式发放给职工白酒C.化妆品厂无偿发放香水试用D.金银饰品商店销售白金饰品E.国内代理商销售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游艇

[答疑编号1745030101]『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雪地车不征收消费税;选项E,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游艇消费税在进口环节缴纳过,进口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税率(熟悉)(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复合税率:卷烟、白酒。注意:1.烟的税目中增加"卷烟批发环节",税率5%。2.卷烟税率(标准条200支),分为70元以上和以下税率不同;标准箱250条,50000支,定额税率为150元,折算成每标准条0.6元。3.啤酒的税率分为每吨出厂价格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250元和以下的220元两档,这里的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4.白酒的计算单位为斤,所以在考试时注意题目中的单位。(二)税率的基本规定: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掌握)(一)卷烟的适用税率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算征税:①白包卷烟;②手工卷烟;③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7.进口卷烟见后面课程。8.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规定,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说法中,错误的有()。(2007年考题)A.残次品卷烟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按正品同牌)B.自产自用卷烟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同牌)C.白包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现在为56%)卷烟税率征税D.进口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45%(现在为56%)卷烟税率征税E.卷烟由于改变包装等原因提高销售价格的,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答疑编号1745030102]『正确答案』ABD

(二)酒的适用税率(注意粮食白酒和其他酒的区分,其他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粮食白酒税率为20%,其他白酒为10%)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无法确认原料的,从高适用粮食白酒税率征税。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征税。3.外购白酒加工出售的,按外购的白酒所用原料适用税率,无法确认的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4.外购不同白酒勾兑的白酒,从高适用税率征税。5.对用薯类、粮食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6.用粮食和薯类以外的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薯类白酒税率征税。(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已统一为20%,不再区分粮食和薯类白酒)。(四)成品油适用税率调整: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2.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第四节计税依据(掌握)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掌握)

一、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注意:啤酒要根据出厂价格确定税率。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一)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二)包装物的问题: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除外),此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要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啤酒、黄酒是从量征收消费税,押金对其计征消费税没直接影响)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小结:有关包装物押金(三)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四)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五)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白酒、卷烟适用)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一)计税价格的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其中,45%是指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2.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1+35%)3.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4.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按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消费税。(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例题】某酒厂销售瓶装粮食白酒20000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51万元;销售散装薯类白酒20000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特制粮食白酒500斤;用5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制粮食白酒最高售价25元/斤,平均售价22元/斤(售价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酒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疑编号1745030201]『正确答案』销项税=[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17%+3.74=13.28(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应纳增值税=13.28-3.4=9.88(万元)应纳消费税=[(31+3.51÷1.17+24.57÷1.17+(500×22+5×2000×25)÷10000]×20%+(20000+20000+500+5×2000)×0.5÷10000=18.75(万元)



第六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二、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一)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不缴增值税。(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均视同销售。三、组成计税价格(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二)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注意: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为增值税法中的10%,同时要包括消费税:【例题】某啤酒厂,员工喝了10吨啤酒,无同类价格,每吨成本2000元(出厂价格预计大于3000元/吨)。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疑编号1745030202]『正确答案』消费税=10250=2500元增值税=[200010(1+10%)+2500]17%=4165元

3.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例题】某粮食白酒厂,员工喝了1000公斤白酒,无同类价格,每斤白酒成本2元(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疑编号1745030203]『正确答案』从量消费税=20000.5=1000元从价消费税=[2000(1+10%)+1000]/(1-20%)20%=800元增值税=[2000(1+10%)+1000]/(1-20%)17%=680元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扣税范围:在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外,成品油要分清子目(不包括汽油、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注意: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一定是卷烟,不是雪茄烟。【例题】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A.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B.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酒C.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D.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答疑编号174503020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用于生产汽车轮胎才能扣除;选项B和C,不属于可以扣除11项的范围

(二)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区别:增值税:购入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先购入,领用时再扣减已纳消费税。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或者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三)特别说明: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2.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3.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4.教材194(5)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例题】某工艺品厂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用于加工各种饰品,允许从应征消费税中扣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已纳消费税的是()。(2010年考题)A.外购已税玉石用于镶嵌纯金戒指B.外购已税玉石用于镶嵌镀金手链C.外购已税珍珠用于加工珍珠项链D.外购已税钻石镶嵌白金首饰

[答疑编号1745030205]『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时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题】某酒厂2007年4月购进酒精(酒精所用原料为粮食),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生产领用其中的70%用于生产A酒;本月销售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该酒厂2007年4月应纳消费税()万元。(2008年考题)A.8.25B.10C.9.05D.10.80

[答疑编号1745030206]『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应纳消费税=[40+4.68/(1+17%)]×20%+(20×2000×0.5)/10000=10.8万元



第七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熟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二、代收代缴税款(掌握)受托方加工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但需要交增值税)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掌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不给的情况下要会算)。“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例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试计算乙企业代收代缴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

[答疑编号1745030301]『正确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7000+2000)/(1-10%)=1000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10000×10%=1000(元)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掌握)与外购11种应税消费品原理一致,以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成品油要分清子目(不包括汽油、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

第八节进口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了解)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掌握)(一)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例题】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54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疑编号1745030302]『正确答案』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54000+54000×25%)÷(1-30%)=96429(元)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96429×30%=28929(元)。

(二)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三)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卷烟)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附P192(7)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方法:(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条(200支)0.6元(依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例题】从国外进口卷烟8000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000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000元,保险费用80000元。(注:进口关税税率为20%),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疑编号1745030303]『正确答案』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2000000+120000+80000+440000)/80000+0.6〕÷(1-36%)=52.5(元)<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36%。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2000000+120000+80000+440000+0.6×80000)÷(1-36%)×36%+0.6×80000=1560000(元)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2000000+120000+80000+440000+0.6×80000)÷(1-36%)×17%=714000(元)



第九节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掌握)(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手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三)税率:5%(四)计税依据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五)申报与缴纳1.纳税环节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5.适用税率:5%。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例题】某烟酒批发公司,2010年1月批发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万元;批发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8.92万元;同时零售B牌卷烟300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358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598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万元。(2010年考题)A.22.78B.28.78C.39.08D.39.95

[答疑编号1745030304]『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50+88.92÷1.17)×5%=16.3(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0+(88.92+20.358)÷1.17]×17%-35.598=22.78(万元)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16.3+22.78=39.08(万元)



第十节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例题】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2008年考题)A.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B.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C.采取赊销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E.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

[答疑编号1745030305]『正确答案』DE『答案解析』A选项应为移送使用的当天;B、C选项应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改为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纳税。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例题】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说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是()。(2010年考题)A.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B.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C.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生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答疑编号1745030306]『正确答案』A

三、纳税环节(熟悉)1.生产环节。2.进口环节。3.零售环节。4、批发环节(卷烟)。四、葡萄酒消费税管理(了解)五、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了解)【典型例题】甲企业为某市一家酒厂,乙企业为一家大型批发企业,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甲、乙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2009年考题):(1)甲企业的购进业务: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运输途中发生损失5%,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可扣)。外购酒精,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本月生产领用其中的70%用于勾兑生产白酒。向农民收购一批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4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购进后将其中的60%用于企业职工食堂(不可扣)。购进一批桌椅赠送给希望小学,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视同销售)。

[答疑编号1745030307]『正确答案』进项税额=34(1-5%)+6.8+(4013%+37%)40%+0.68=41.94(万元)视同销售销项税额=417%=0.68(万元)

(2)甲企业的销售业务:向某商贸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并负责运输,收取运费35万元、装卸费144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销售干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编号1745030308]『正确答案』销项税额=40017%+(35+144+1)/1.1717%+15017%+12017%+8060%17%=148.21(万元)消费税=40020%+(35+144+1)/1.1720%+8020000.5/10000+15010%+12020%+1020000.5/10000+8060%20%+1620000.560%/10000=169.33(万元)

(3)乙企业的购进业务:除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进白酒16吨外,乙企业另从国外进口50箱(标准箱,下同)卷烟,支付价款5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之前运费及保险费共计8万元,关税税率20%。购进其他商品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50万元、增值税25.5万元。

[答疑编号1745030309]『正确答案』进项税额=3017%+25.5=30.6(万元)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原题税率为30%,现税率为36%)=〔(50+8+5820%)10000/(50250)+0.6〕÷(1-36%)=87.94(元)>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56%组成计税价格=(50+8+5820%)+0.6×50250/10000)÷(1-56%)=159.89(万元)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159.89×56%+0.6×50250/10000=90.29(万元)卷烟进口增值税=159.89×17%=27.18(万元)

(4)乙企业的销售业务:10月5日向有长期购销关系的客户赊销白酒18吨,不含税价款108万元,约定10月18日付款,30日客户将款项支付给乙企业,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0.468万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

[答疑编号1745030310]『正确答案』销项税额=108×17%+0.468/1.17×17%+400×17%=86.43(万元)消费税=108×20%+0.468/1.17×20%+1820000.5/10000=23.48(万元)

(5)乙企业的其他业务:向供货方收取依据销售数量计算的平销返利收入79.5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答疑编号1745030311]『正确答案』冲减进项税额=79.56/1.17×17%=11.56(万元)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I)





第14页







































献花(0)
+1
(本文系泛宇国际图...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