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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的计算
2012-11-05 | 阅:  转:  |  分享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的计算

(见《工伤维权法律通》第241页第344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

1、丧葬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其直系亲属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见《工伤维权法律通》第245页第353条])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60个月的金额。



注:

①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09.8元(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9318元∕年)。

②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男为71.8岁,女为76.5岁

③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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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