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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的计算及扣除
2012-11-13 | 阅:  转:  |  分享 
  
“五险一金”的计算及扣除



编者按: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国从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五险一金”一直是每位上班族重点关注的一笔资金,同时因为涉及个人所得税,它也是企业会计每月要涉及的一笔事项。如何计算“五险一金”,同个人所得税是什么关系,本篇导读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五险一金”的计算

单位为每人每个月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个人每个月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个人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推荐阅读:

1、“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2、“五险一金”计算器

二、“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除“三险一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推荐阅读:

1、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的会计处理

2、新职工薪酬准则赋予社保费新内涵

三、“五险一金”的税务处理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推荐阅读:

1、“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2、代收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缴营业税吗

3、住房公积金的纳税起征点有了新的规定

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个人每个月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个人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

???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

???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4、为什么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

????这就要求企业在使用职工福利费时,必须量入为出,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节约地使用,既不得任意扩大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也不得将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挤入成本、费用。

三、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解读:

???1、非试点地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年金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但是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对于应付福利费不足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为不影响职工利益,可以“待摊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先行挂账,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等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足够核销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待摊费用”,但此办法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但对所有者权益是不影响的;

????2、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四、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解读:

???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企业行为,不能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五、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解读:

????本条规定了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六、除“三险一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七、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的会计核算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应将单位当期应交的这部分费用进行预计处理

????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失业保险账务处理类似,医疗保险的区别是借记应付福利费。

????八、补发社保费的处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费?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银行存款

????收以保险托收单时: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补发时: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费

????????贷:现金??????????

新职工薪酬准则赋予社保费新内涵



???新会计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新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此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新准则统一了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

“五险一金”已交数与计入损益数不一致是否需纳税调整?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代收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缴营业税吗



【问题】

因业务需要,A劳务公司向B劳务公司收取管理费、员工社保及公积金,并做了差额报税,也就是说管理费交了营业税。请问A劳务公司帮B劳务公司员工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这部分是否也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符合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二)规定的,可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问题所述A劳务公司帮B劳务公司员工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不符合上述规定,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

住房公积金的纳税起征点有了新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比例上调至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某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企业以缴存高额公积金的方式替代工资发放,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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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田甜心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