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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会计精要
2012-11-28 | 阅:  转:  |  分享 
  
外贸会计实务精要主要内容:上篇:生产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下篇:外贸型出口企业会计实务外贸会计基础知识概述第一章外贸会计的概念
和特点第二章外贸会计基础第一章外贸会计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外贸会计的概念一、外贸会计的概念外贸企业是
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它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外贸企业会计是指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对
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通过收集、加工,提供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并为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分析、预测和决策的一
种经济管理活动。二、外贸会计的意义1、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果,为外贸企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提
供可靠的信息2、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对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外贸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3、
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保护外贸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4、反映和监督外贸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做到迅速收汇,
合理付汇,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第二节外贸会计的特点一、外贸会计的对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反映和监督的
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计不是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而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再生产过程的价值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
。价值运动,就是资金运动。因此,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也就是生产、流通领域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资金运动。资金
运动是由再生产过程的经济业务引起的,经济业务是资金运动的表现形式。二、外贸会计业务经营的特点1、使用复币进行核算2、外汇收
支核算占有重要地位3、结算价格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4、考核外贸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第二章外贸会计基
础第一节价格条件一、FOB价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装运港船
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是指从起运港至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等由买方承担,
不计入结算价格之中的销货价格。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1.卖方义务(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
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现在船务界对船舷最流行的约定就是指承载船舶在海面上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限。(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ElectronicDataInter
change)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
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
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
规定支付货款。(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与《2000年
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
,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
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SanFr
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3.在费用负担上,规
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二、CFR价COSTANDFREIGHT(.
..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
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2000年通则
》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惟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andF,C+F)这种传统的术语。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carriag
epaidto)术语。“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
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1.卖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
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
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
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2.买方义务(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
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4)支付除
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驳运费是指由港口驳船将不能靠岸的船舶上货物
驳运到岸上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
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
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
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
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三、CIR价COSTINSURANCEAN
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
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CARRIAGE
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缩写CIP)指卖方向其指定的
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
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1、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
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
”。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
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
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
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
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
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3.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来看,C
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
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
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
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
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第二节
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一、国内结算(一)银行汇票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
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特点用款灵活、使用方便、结算及时、见票即付;兑现性强、票随人走、人到款到、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
回;还可背书转让。3、适用范围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汇票只限于申请人、收款人均为个人
使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特别适用于异地采购的结算以及先货后款和钱货两清的结算,具体包括:1.卖方收取货款;2.
卖方融通资金;3.异地支付各种款项。(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是一种支付证券,以银行信用担保,优于企业信用担保的支票。银行本票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
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
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
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四)支票结算方式支票是指以银行为付款人
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五
)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往异地收款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兑根据划转款项的不同方法以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
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
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入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在这两种汇兑结算方式中,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相对较慢,而电汇具有速度
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另外,为了确保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上加
注双方约定的密码;而信汇则不须加密码,签字即可。汇兑结算适用范围广,手续简便易行,灵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结算方
式。(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1、定义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产品简介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
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
算。3、申办条件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工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
债务证明。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
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七)托收承付结算方式1、什么是托收承
付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
一种结算方式。2、托收承付的种类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
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
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
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
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八)信用卡结算方式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
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别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
普通卡。1、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请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2、信用卡申领方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
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
户并发给信用卡。3、信用卡使用需注意的问题:(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3)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
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
认。(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6)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7)信用卡
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量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60天。(8)持卡人不得恶意透支——指持卡
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9)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
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二、国际结算(一)国际结算的概念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
而发生的政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在国家之间办理货币收支调拨,以结算位于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的政权债务,叫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方式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便捷的非现金结算方式。现在国际结算主要是靠非
现金结算来实现的。非现金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以收付款双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条件,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递来实现资金的划转的。按在
国际结算中所使用的外汇的性质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可分为现汇结算方式和记账外汇结算方式两种。(二)国际上的对外结算制度1、现汇
多边结算制度是指在外汇买卖自由的情况下,根据每一笔业务进行逐笔现汇收付的结算制度,现汇是可兑换的外汇,又称“现汇多边结算制”。这
种制度是建立在金本位制和外汇自由为前提。随着金本位制的动摇和各国对外汇加强管制,这种制度逐渐被管制的、双边的国际结算制度所代替。
2、记账双边结算制度记账双边结算制度就是指两国政府签订支付协定,开立清算账户集中抵消和清算两国之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所发生的
债权债务收支。在这种制度下,甲国对乙国的债权只能用来偿还甲国对乙国的债务,而不能用此债权来抵偿甲国对任何.第三国的债务。双边清算
则由两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做法是:由两国的商业银行或外汇银行各自向本国的中央银行收付本国货币,再由本国的中央银行记
入对方国家的结算账户。在记账方式上,一般采用“先借后贷法”,即出口方银行主动借记进口方银行开立在该行的账户,然后再由进口方银行贷记
出口方银行开立在该行的账户。为此,各方再设维持账户以核对对方寄来的账单。(三)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1.汇付汇付是利用进出口
双方所在地银行的汇兑业务进行的结算,也就是由汇款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委托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将款项转交收款人。按资金的流转方
向,汇付属于顺汇。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方叫汇款人,收款方叫收款人,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叫汇出行,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
给收款人的银行叫解付行。根据汇付所采用的通知方式不同,汇付又可分力电汇、信汇、票汇三种。(1)电汇:由进口地银行(汇出行)应汇
款人的申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出口地银行(汇入行),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的一种方式。这种汇款方式收款较快,费用较高。付款人要负担电
汇费用,对收款人迅速收汇有利。(2)信汇:由买方将款项文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
款的一种结算方式。(3)票汇:票汇是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
汇人的一种汇款方式。这是由付款人向其所在地的银行购买汇票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票汇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
算工具。据卖方交货、买方汇付的时间关系分,汇付可分为预付、即付、延付三种情况。预付对卖方较为有利,可无偿占有买方的货币时间价值
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而对买方颇为不利,资金被无偿占用且存在付款后收不到货的风险。延付对买方较为有利,可减少资金占压,并可杜绝先付款
的风险,但对卖方非常不利。在买卖双方其他利益对等的情况下,采用即付货款对双方是比较公允的。由于汇付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
,并且对买卖双方缺乏公允性,所以在贸易实务中较少采用。一般用于预收货款、结算尾差、支付佣金、归还垫款、索赔理赔、结算样品款及交付履
约保证金等使用。2.托收托收是指出口方在向进口方出口商品后,开具以买方为抬头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
收结算方式的关系人有四个:收款人(出口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进口人),这些关系人之间均为委托与代理关系,所以,托收结算方式
也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根据托收所用汇票是否跟有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汇票连同所附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办理托收,跟单托收是常用的贷款结算方式。在跟单托收下,根据银行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的
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两种。(1)付款交单(简称D/P),指银行以进口人付清进口货款作为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这种付款
条件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较为有利。付款交单方式按进口人付款赎单的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2)承兑交单(简称
D/A):指银行以进口人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向其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就可取得货运单据从而拥有货物。若进口人到期不向
银行支付贷款,出口人的货款将难以追索,承兑交单对出口人而言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收汇方式。3.信用证结算方式(简称L/C)信用证
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于出口商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出口
装运单证后,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大优点在于:开证行负有付款责任;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但又必须与贸易合同相符;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以单据而不以货物为准。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如下六个: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人)、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人)、议付银行(买入出口人所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付款银行(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信用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几种分类:(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限度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限度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非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经受益人同意,也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随时可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风险大,故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2)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出口方所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出口单证和汇票后,随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后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3)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转卖方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凡是在信用证中注明可转让的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均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一般要求进口方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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