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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与制度作业程序书续
2012-12-15 | 阅:  转:  |  分享 
  
安全职责与制度续

安全部门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责任区域的主管负责该区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安全部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检查、监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5.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车辆使用部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厂内机动车辆由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25.3.11.1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5.3.11.2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车辆事故记录。

25.3.12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25.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25.4.2.1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25.4.3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25.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25.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25.4.6

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4.7在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25.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10米、车间进出口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25.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0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6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25.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25.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5.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交通事故处理

25.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全部门报告。

25.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全部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和当事部门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26.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26.2.1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生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26.3.1

安全部门是监督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6.4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26.4.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6.4.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6.4.3

人事课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26.4.4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26.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安全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26.5.2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全部门。

26.5.3

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

作业环境管理

26.6.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全部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部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车间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6.6.2

安全部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卫生学评价。安全部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26.6.3

各车间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26.6.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26.6.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26.6.6

各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26.7.1

各车间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人事课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各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人事课会同安全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26.8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26.8.1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安全部门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人事课办理有关手续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事课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人事课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安全部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26.9.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26.9.1.1

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26.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6.9.3

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附件1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附件1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

附件14职业病例登记表

附件15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第27节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27.1.1

为提高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装置在事故预防中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采购、使用、维修、报废等方面的方法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专用安全设备、与设备配套的安全装置、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27.2.1

安全防护装置是设备、设施的有效组成部分,必须保持与主体设备、设施同时使用、同时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建立技术台帐,凡更改、报废均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

27.3.1

安全部门是安全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技术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组织车间进行保养、维修等工作。

生产车间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检查、保养。

前期管理要求

27.4.1

技术部在设备、设施选型时,应会同车间共同选用与主体设备、设施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设备或工程同时安装、调试。

主体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经技术部门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安全验收审批的,应由安全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办理好审批手续。

使用管理要求

27.5.1

安全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设备修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功能,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

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安全防护装置或改变安全防护装置的用途。

操作人员发现安全装置损坏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里,应停止运转设备,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部门及各车间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应将安全装置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27.6

维护管理要求

27.6.1

因维修设备需要临时拆下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并在设备修复后,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当班作业不能完成时,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27.6.2

安全防护装置需要更换时,应选用同样的规格和型号;选用不同型号或规格的,其安全性能不得低于原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

27.6.3

安全防护装置改造或更换为不同型号的,必须经使用部门、安全部门共同确认后进行,改造(更换)完成后,应由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27.6.4

安全防护装置由安全、技术部门、车间共同确认,已经报废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挪作他用。

性能检测

27.7.1

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的,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安、技部负责监督检查。

27.7.2

需要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法定检测的项目,由安全部门协助实施。

27.8.1

体,定期清理地面栅栏上的油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时防止金属碰撞冒出火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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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

对于违反安全防护装置选型、使用、维修和保养的管理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造成事故,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16安全装置更改申请及确认表

28.1.1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的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

28.2.1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使用单位要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和维修计划。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8.3.1

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委外专业培训和考核取证的监督。

采购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协同安全部门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各车间是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28.4.1

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28.5.1

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28.5.1.1

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28.5.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28.5.2.1

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28.5.3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28.5.3.1

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主管领导,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安技部。

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28.6.1

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28.6.2

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8.6.3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下列要求执行:

a.计划的编制:设备使用单位组织与安、技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b.项目的实施:车间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采购部。

c.采购部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通报项目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采购部。采购、安全、技术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d.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e.项目完成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和车间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28.6.4

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28.7.1

对于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8.7.2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附件17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

附件18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统计台帐

附件19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附件20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

29.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9.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9.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9.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29.3.1

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并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进行应急演练。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序号

作业场所

危险性

安全管理要求

冲压车间地面

积有较多的油污,有打滑、易燃的危险

严禁烟火,防止油箱渗漏,限存一定的油料,经常清除地面油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进入标志

涂装车间

油漆原料、溶剂是易燃物,作业时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

作业区内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和电器,加强通风,适当控制喷速,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护品和用具,油漆与溶剂容器口封闭严密,及时清理现场漆渣

调漆间、喷漆室

油漆、溶剂是易燃易爆物,作业中产生大量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

作业区严禁烟火,所有设备电气必须是防爆型,加强排风减少爆炸气体,定期清理地面栅栏上的油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时防止金属碰撞冒出火花

包装箱存放库房、场地

库房、场地存放着木板、胶纸各种内饰易燃品、纸皮及罐装易爆物品等,易造成灾害性恶性事故

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2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库内设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化学品库、油库

溶剂、油料是易燃爆炸物品,极易引起燃烧、爆炸,易造成灾害事故

目的与范围

管理办法

页次

版次

22.1.2

22.1.3

22.2.2

22.2.3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22.31.1.2

22.3.3

22.3.4

22.3.5

22.3.6

临时工安全管理

22.4.2

22.4.3

22.4.4

22.5.3.2

22.5.3.3

22.5.3.4

22.5.3.5

22.5.3.6

22.6.2

22.6.3

23.1.2

23.1.3

23.2.2

23.2.2.2

23.2.2.3

23.2.2.4

23.2.2.5

23.3.2

23.3.3

23.3.4

23.3.5

23.4.2

23.4.2.2

23.4.2.3

23.4.2.4

23.4.4

凡计划准备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作业前应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制定好安全对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指派安全负责人按上述管理分工到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单》。危险性较大或重大的工程及检修,主办责任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项目网络计划,明确各子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做好预先危险性分析,并填报《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先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网络计划、安全保证体系和

考核

附件1危险作业申请单

24.1.2

24.1.3

24.2.1.2

24.2.1.7

24.2.1.8

职责

24.3.2

24.3.3

24.3.4

24.3.5

24.4.2

24.5.2

24.5.3

24.5.4

24.5.5

24.6.2

24.6.3

24.6.4

24.6.5

24.6.6

24.6.7

24.7.2

24.7.3

24.7.4

24.7.5

24.7.6

24.7.7

24.7.8

24.7.9

24.7.10

24.7.11

24.8.2

25.2.2

25.2.3

25.3.2

25.3.3

25.3.4

25.3.5

25.3.6

25.3.7

25.3.8

25.3.9

25.3.10

25.3.11

25.3.11.3

25.3.11.4

25.4.2

25.4.2.2

25.4.2.3

厂区道路

26.1.2

26.1.3

26.2.2

26.3.2

26.3.3

26.7.2

26.7.3

26.7.4

26.7.5

26.8.2

26.8.3

26.8.4

26.8.5

26.8.6

26.8.7

26.9.1.2

26.9.1.3

26.9.1.4

26.9.1.5

26.9.1.6

26.9.1.7

26.9.1.8

26.9.1.9

27.1.2

27.1.3

27.2.2

27.3.2

27.3.3

27.4.2

27.4.3

27.4.4

27.5.2

27.5.3

27.5.4

27.5.5

28.1.2

28.1.3

28.2.2

28.3.2

28.3.3

28.4.2

28.4.3

28.4.4

28.5.1.2

28.5.1.3

28.5.2.2

28.5.3.2

28.5.3.3

库房内及周围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电气;加强通风减少爆炸性混合气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周围30米严禁明火作业;防雷设施保持完好;禁忌物品严禁一起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专人负责管理,非本岗位人员进行实行登记制度;每天必须进行安全巡查

配变房、发电房

有因雷击、控制失灵、小动物进入开关箱,绝缘破坏、漏油、油温升高等引起火灾事故

严禁烟火,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检查,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每月进行点检

气体库房存放场地

油脂、乙炔等易燃物接触氧易燃烧爆炸,压缩性气体受热或渗漏时有爆炸危险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不能混放,不能接触油脂,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气瓶要垂直存放,扭紧瓶帽并有防倒防撞措施,非本岗人员进入库房实行登记制度

燃气库

管道泄漏有燃烧爆炸危险

专人管理,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保持通风良好,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油漆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29.5.1

29.5.1.1

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

喷漆工作场地、调漆间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调漆房、喷漆房现场储放各类漆料、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车间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29.5.2

操作要求

29.5.2.1

喷漆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10分钟后,再进行喷漆作业。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调漆房、喷漆房现场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调漆房、喷漆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油漆、排风管道上的油膜,油漆、溶剂用完要加盖。

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车间汽油、制动液存放量要严格按要求限制,汽油加注周围6m以内严禁动用明火或使用手机,加油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29.6.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
部位是否漏气。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工厂确定的三级动火区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29.7.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29.8.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9.10

附件21涂装调漆房安全防火点检表

附件22储油库安全防火点检表

附件23化工库安全防火点检表

30.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30.2.1

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采购部门负责在组织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各车间负责在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0.3.1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0.3.1.1

长远规划是本公司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公司现状,由安全部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

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0.3.2

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0.3.2.1

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由安全部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0.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安全部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30.3.4

年度各类先进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任何先进单位,其单位领导不准获得任何先进称号;凡在本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其单位领导不准获得任何先进称号;凡在本年度内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单位,其单位领导不准获得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称号。

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30.4.1

公司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30.4.2

生管部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公司每天、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生管部门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车间的生产协调会,由车间主管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安全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各车间在本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

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30.5.1

各车间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安全部门,以便安全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单位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

29.1.2

29.1.3

29.3.2

29.5.1.2

29.5.1.3

29.5.1.4

29.5.1.5

29.5.1.6

29.5.1.7

29.5.2.2

29.5.2.3

29.5.2.4

29.5.2.5

29.5.2.6

29.5.2.7

29.5.2.8

29.6.2

29.6.3

29.6.4

29.6.5

29.6.6

29.6.7

29.6.8

29.6.9

29.6.10

29.7.2

29.7.3

29.7.4

29.7.5

29.7.6

29.7.7

29.7.8

29.8.2

29.8.3

29.8.4

30.1.2

30.1.3

30.2.2

30.2.3

30.2.4

30.3.1.2

30.3.2.2

30.4.3

30.4.4

30.4.5

30.5.2

30.5.3

30.5.4

30.5.5

30.5.6

30.5.7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制度(续)

第22节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23节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24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25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26节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第27节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第28节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第29节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第30节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第31节附则

目的与范围

22.1.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企业人员。

职责

22.2.1

綜管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人事课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

22.3.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22.31.1.1

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2.3.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全课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綜管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綜管部安全课,由綜管部安全课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人员准入证后,方可实施。

綜管部安全课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綜管部安全课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22.4.1

凡在厂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人事课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依据人事课签订的合同,分别由綜管部、用工车间(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临时工(合同工)享有公司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5

外来人员的安全

22.5.1

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22.5.2

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22.5.3

厂区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2.5.3.1

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厂区和车间内的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本公司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22.5.4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本公司安全部门和主担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考核

22.6.1

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临时工、外来人员按厂内职工的安全奖惩规定等同执行考核。

经公司领导或安全课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23.1.1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派出到外单位的危险作业(以下简称派出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管理分工、审批手续及预先危险性分析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

总则

23.2.1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指多单位、多层次、工程项目急迫复杂、有可能发生重大危险的工程项目,如:地下循环水池的清洗、厂房局部大修、天车安装等。派出作业:也称流动作业,指派出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危险作业种类:

23.2.2.1

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带电作业。

在禁火区域进行的明火、易燃作业。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23.3

23.3.1

安全部门负责审批高处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所有危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技术部门负责审批带电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管理;事前应报安全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安全部门负责在禁火区域、重点防火部位及要害部位进行明火、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并对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有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应配备有氧气呼吸面具,由安全部门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派出作业,由派出单位的领导和安全员审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3.4

审批手续

23.4.1

一般性的危险作业,由本部门的领导或安全员审批。

下列危险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

23.4.2.1

多个单位协同进行的作业,及在带电、强风、雪天、雨天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重点防火区域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处理爆炸物品或爆破工程;

重大检修项目中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23.4.3

派出工作中有危险性作业的,由派出单位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或由派出单位上报安全部门审批。

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检修等作业,由组织施工、检修的单位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上报安全部门备案。

23.5

管理要求

23.5.1

23.5.2

各审批部门部门在审批《危险作业申请单》及预先危险性审批表前,应深入现场对审批内容进行检查核实。上述报表审批部门留存一份,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

23.5.3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检修等项目实施中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定项目总体及各子项目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并上报安全部门备案。各单位必须遵照会议(也可印发会议纪要)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做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全局,保证整体作业安全。

23.5.4

乙单位派出人员到甲单位进行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乙单位除了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应通知甲单位安全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整体安全管理工作。

23.5.5

危险性作业实行应答确认制,在同一场所或同一台(套)设备设施上同时作业的人员,若各方相互看不清且一方的工作或行为可能危及另一方时,应在采取行动前,用明确的、规范的联络信号通知相关各方人员,待所有相关人员明确的答复安全无误,并对可视区域检查确认后,再次通知相关各方后方可采取行动。必要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监护,负责人和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不得脱岗。需采取应答确认制的危险性作业,主办单位应在作业前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人、信号和措施。

23.5.6

项目主办责任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按《危险作业申请单》和《预先危险性分析表》的措施进行作业,指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指挥)必须指定现场各独立作业小组的安全负责(监护)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安全负责人在工作中不得脱离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23.5.7

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要认真清理现场,不留隐患,及时报告审批部门。作业单位(含作业小组)、主管部门、安全等审批部门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于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规定的,考核规定执行,追究组织者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附件2预先危险性分析

附件3检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汇总表

附件4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24.1.1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并减少其对人体的危害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包装、运输、废物处理等管理要点和方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管理。

24.2.1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24.2.1.1

第1类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于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太溶解的气体。

24.2.1.3

第3类易燃液体: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24.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24.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24.2.1.6

第6类有毒品: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放射性物品: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生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

第8类腐蚀品: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24.2.2

公司及各车间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4.3.1

安全部门负责对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保特性进行评审工作,对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进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及保管人员的培训;组织或参与调查重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环境污染事故。

采购部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负责联系或督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安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监督剧毒化学品、废弃易燃品的处理和销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技术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过程中选用危害影响小的危险化学品,并注明危险化学品的所含物资、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

各职能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的日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通用管理要点

24.4.1

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专业技术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选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尽量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替代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和环境影响。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24.5.1

采购部应建立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汇总清单》,且每年更新一次。各车间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且每年更新一次。

各车间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在采购未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的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向采购部提出申请,由采购部到安全部门履行审批登记制度,填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特性评审表》,办理危险化学品采购安全、环保特性评审手续。未通过安全、环保特性评审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采购部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单位,必须查验与该物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购买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向保卫消防部或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准运证,依据购买凭证购买。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24.6.1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采购部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承运方运输,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采购部在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方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采购部交付委托运输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且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单位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
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区或库区。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24.7.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通过保卫消防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保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并进行日常检查。储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部门监督,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对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其它危险化学品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后填写《危险化学品储存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和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24.8.1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违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管理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造成事故,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4.9

附件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内容提要

附件6禁止一起贮存的物品

附件7部分危险化学品的扑救须知

附件8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

附件9危险化学品储存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附件10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特性评审表

第25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5.1.1

为了规范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5.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25.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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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文忠10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