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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12-12-15 | 阅:  转:  |  分享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权责

4、参考文件

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页次

版次

1、

目的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及人员。

采购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



5、定义

6、作业内容

6.1.1

6.2.1

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10元。

6.2.3

6.2.4

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

6.3.1

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各单位安全部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规定赔偿。

6.4.1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四证”(定点生产经营证、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合格证)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当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鉴定证,且在采购部备案的企业购买。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课统一制定,各单位不得私自扩大范围。由于出现新工种需要防护用品或需要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写出报告,经安全部门主管批准后由劳保仓库发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发放,违者除按有关规定考核外,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临时特殊需要者,数量少的小件防护用品,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劳保仓库发给或借给。数量较多或价格较高的临时大件防护用品,经本单位审核,由劳保仓库发给或借给。

劳保仓库要建立防护用品进、发、调总帐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卡,职工要按期领取,并在卡上签字,否则不予发给。

劳保仓库要严格执行发放规定,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加强防护用品的保管,防止霉烂、变质、鼠咬。

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采购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所在部门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6.1.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所在部门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6.1.3

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按规定交回劳动保护用品,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6.1.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6.1.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6.1.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6.1.7

员工调出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

6.2.2

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确认后发给。

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

6.2.5

电工、电气焊工、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

6.2.6

喷涂车间、热加工基本生产车间工人的专用工作服为1-1.5年一套。

6.2.7

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安全部门审核后配备。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

6.3.2

防护用品管理权限和办法

在公司主管经理的领导下,安全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修订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标准,并监督合理发放,正确使用。财会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

6.4.2

6.4.3

6.4.4

6.4.5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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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文忠108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