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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13-01-14 | 阅:  转:  |  分享 
  
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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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监管要求,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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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9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号——的监管为募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用途。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每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0%。十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保荐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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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董秘世界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