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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5银邦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公告3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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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7证券简称:银邦股份公告编号:2012-047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的保

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一、具体操作流程

1、采购部、设备部、基建部等募投项目相关建设部门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

需要,与供应商洽谈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并签订相关协议;

2、确定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采购部、设备部、基建部

等募投项目相关建设部门在填制付款申请单提交财务部门时,需注明付款方式是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填写《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申请书》,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

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由董事长签字后,财务部门安排支付;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月末报保

荐代表人审核(若当月累计金额每达1000万元而未到月末时,应即时报保荐代表

人审核),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书面

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

目所使用的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5、公司采购部、设备部、基建部等募投项目相关部门和财务部作为职能部

门,在申请、审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募投项目的建设工期、经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履行

申请、审核、报批和置换程序。

6、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原材料或设备款项

的金额、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支付金额及募集资金已置换的金额。

保荐机构指定负责本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孙盛良、李舸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进行逐笔审

核。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

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二、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10号文《关于核准银邦金属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银邦股份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8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93,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418.2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9,181.8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13日对银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2]082号《验资报告》。银邦

股份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

项目

是否已

变更项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

总额

本报告期

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

金额

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年产20万

吨层压式

金属复合

否121,0003,791.5614,901.9312.31%

材料扩建

项目

承诺投资

项目小计-121,0003,791.5614,901.93-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的基本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对于销售回款中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在到期前可背书用于支付原材

料或设备采购款,减少现金支出。由于公司目前在建的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若按照商业惯例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在建工程款或设备采购款,将有

助于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3年1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的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在执行此事项时,要严格履行操作流程,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得损害

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决策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资金安排相符,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三)监事会决议情况

2013年1月14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的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在执行此事项时,要严格履行操作流程,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得损害

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孙盛良、李舸认为:银邦股份

利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

户划转等额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有助于公司减少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缓解公司现金支出压力,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上述行为未违反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相关决

议,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银邦股

份已为此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能够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事项的

实施,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资金安排相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本

保荐机构同意银邦股份实施上述事项,并将监督实施过程,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

合法合规。

五、备查文件

1.银邦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银邦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银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

独立意见。

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邦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的核查意见。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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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董秘世界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