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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考录用办法(试行)
2013-01-29 | 阅:  转:  |  分享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考录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员工招考录用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招考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策公开、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招考录用工作可根据招考范围、人数的不同采取委托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或旗县联社自行组织两种形式。

第四条招考录用工作在自治区联社批准的“三定”方案员工定额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考录用人员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各旗县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单一法人信用社,下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员工招考录用工作由自治区联社统一领导。自治区联社成立员工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旗县联社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七条工勤人员的招录由各旗县联社按照自治区联社批准的用人计划组织实施,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八条员工招考录用工作根据组织招考形式的不同由自治区联社或旗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编制招考录用计划;制定招考录用员工具体工作方案;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招考录用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等。

员工录用后的上岗培训及工作岗位安排由各旗县联社具体组织落实。

第九条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的招考录用工作通常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联社自行组织的招考录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联社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旗县联社接收复转军人由自治区联社统一审批,拟接收人员要参加入社考试,考试通过的方可接收,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章招考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各旗县联社根据“三定”、业务规模、经营效益及减员(包括自然减员和竞争减员)等情况,确定所需招聘的人数、专业及岗位,于每年年底前上报自治区联社。

第十一条自治区联社根据各旗县联社上报的用人需求情况确定具体招考形式。招聘范围较大、人数较多、专业性较强及重要岗位人员,原则上由各旗县联社委托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招考范围较小、人数较少的,可由旗县联社自行组织,自治区联社负责对招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招考形式确定后,组织招考单位(自治区联社或旗县联社,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招考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应包括招考工作的组织领导、招考的对象、岗位及条件、招考工作的组织程序、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招考组织单位应在考试前1-3周内发布招考公告及招考简章。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公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薪酬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考报名工作由组织招考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应按考试科目收取报名费。

第十五条招考考务工作可委托人事考试中心或专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的,可由被委托机构负责报名和资格初审,组织招考单位复审。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本人照片,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缴纳报名费。招考工作中,招考岗位计划录用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比例应达到1∶5,最少不得低于1∶3,否则取消该岗位招录计划。

第十七条招考员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考信息;

(二)招录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以招录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四)除国家有规定的岗位外,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五)国家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招考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国家《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试

第十九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第二十条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内容为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知识测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金融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对特殊职位可根据工作要求加试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等,具体考试范围由自治区联社确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招考笔试试题原则上在自治区联社题库中随机抽取,评卷由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进行。根据笔试成绩,按录用计划不低于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特殊情况经自治区联社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也可以不进行面试。

第二十二条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主要测查报考人员的自我认识、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应变能力、仪表气质、专业知识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面试内容除规定的范围外,其他内容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联社根据岗位工作的要求确定。面试当场评分,招考面试工作成立由自治区联社和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人。同时,根据需要也可请系统外有关专家、领导参加面试小组。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折算总成绩为100分,笔试和面试成绩比重各占总成绩的60%和40%。考试总成绩与拟录用人员名单要限期公布。对没有不良记录的信用社员工子女参加招考的,在分数上可适当照顾。

第五章考核及录用

第二十五条拟录用人员需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各用人旗县联社组织进行。考核重点内容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学习实绩、现实表现以及是否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试行)》中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考核应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力求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对体检、考核不合格而出现的空缺名额,可按考生成绩从高分依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用人旗县联社组织到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对特殊岗位人员的体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二十八条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者,由用人旗县联社组织填写《员工录用审批表》,连同考试成绩、考核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联社审批。

第二十九条拟录用人员经自治区联社审批后即为正式录用,各用人旗县联社应与新录用员工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录用人员特点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分配,明确工作岗位。未经允许,用人旗县联社不得无故拒收新录用人员。

第三十条新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用人旗县联社在试用期内应对试用人员进行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用人旗县联社要对新录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培训内容以行业职业道德、金融基础知识、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岗位工作技能为主,培训不合格者要进行再培训,并将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考察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新招录到自治区联社、旗县联社机关的员工原则上应先到县以下基层工作1-2年(特殊岗位除外)。新招录员工分配时要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违纪的招考录用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一经核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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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洲一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