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富民一卡通”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富民一卡通”业务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富民一卡通”(以下简称“富民卡”)是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下同)根据客户的资产、收入情况,以客户的信誉为保证,对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农村信用社任一联网网点在授信额度内借款、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富民卡授信业务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富民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在核定授信额度内直接发放贷款、循环使用授信额度、部分或全部还款、余额查询等功能。
第二章授信的主要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富民卡的主要授信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所辖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程度高、从事生产经营项目资金周转快或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领富民卡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一)户口所在地在农村信用社营业区域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信用状况良好,资金周转较快,依法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行政事业单位正式编制,能提供稳定的个人收入证明,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清偿贷款本息能力的个人。
(三)有稳定的补贴收入或提供足额的抵(质)押品,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活动,和农村信用社信贷关系稳定,可变现财产足以清偿所借贷款本息的个人。
第七条富民卡的授信必须明确主要用途范围,并应按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附件1,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具体用途。
主要用途范围包括:
(一)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二)个体工商户用于商品流转、批发零售等流动资金需求;
(三)个人购置家电、家具等大额消费品,子女上学等消费性需求;
(四)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消费性需求。
第三章授信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授信额度。各旗县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下同)应根据相关授信管理办法自行确定最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期限。授信期限和授信期内每笔贷款期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授信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授信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执行领用合约利率,具体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由各旗县联社自行确定浮动比例。授信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贷款的计结息。授信额度内贷款的计息,从借款人实际借款日算起,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计息。既可以实行按月、按季结息,也可以利随本清。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客户进行授信前,除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外,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各旗县联社应制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详细程序和标准,根据不同客户类别,采取不同评定方式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农村信用社应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客户的资产、收入情况以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详细制定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应给予的最高授信额度。
个体工商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近三年平均年纯收入或家庭拥有的可变现资产之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年工作收入的两倍或家庭拥有的可变现资产之和。对单户最高授信额度超过20万元的,应向自治区联社事前报备授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对有稳定补贴收入或提供足额抵(质)押品的应综合考虑其实际收入和抵(质)押品实际价值,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和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客户授信额度的授权管理。旗县联社应统一制定对富民卡授信业务权限管理的具体规定,通过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明确能够开办富民卡业务机构,并维护各级机构的单户最高授信额度,明确对各分支机构的授权及分支机构对客户经理的转授权权限。
第十五条核定授信额度的基本程序。根据《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附件2、3),按照规定程序对其信用评级并提出授信额度的初步意见,由客户经理填写《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确认表》(附件4),按照富民卡授信业务权限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免于信用评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可根据其授信申请及尽职调查情况,直接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授信额度的调整。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的调整情况调高或调低授信额度。对免于信用评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应根据其年收入水平和家庭资产的变化调整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的调整必须由持卡人到开卡机构办理。由客户经理填写《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调整表》(附件5),对调低授信额度的,可直接提交信贷综合岗审核调整后生效;对调高授信额度的,应按照富民卡授信业务权限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信贷综合岗审核调整后生效。
第十七条授信额度的冻结。对发现持卡人有违反领用合约或其他可能影响资金偿还行为的,客户经理可随时对其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予以冻结。冻结时由客户经理填写《富民卡客户授信额度冻结及解冻表》(附件6),提交信贷综合岗审核确定后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生效。
第十八条授信额度的解冻。经客户经理调查确认可以恢复持卡人授信额度时,应填写《富民卡客户授信额度冻结及解冻表》,提交信贷综合岗审核确定后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生效。
第十九条授信额度的风险管理。富民卡授信业务以信用方式为主,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客户提高保证担保或提供抵(质)押品,并在与客户签订领用合约的同时,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对需要提供担保的授信对象及具体要求,由各旗县联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授信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最高授信额度,持卡人偿还贷款后,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自动恢复其授信额度。
第五章富民卡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富民卡开卡和领卡
(一)客户经理凭《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确认表》、客户身份证把相关信息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
对授信额度在客户经理权限以内的,可直接提交信贷综合岗审核后生效;对超出客户经理授信权限的,应按照富民卡授信业务权限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信贷综合岗审核后生效。并在系统中打印授信审批书,由信贷综合岗负责对授信审批书中相关信息与客户经理的调查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二)客户经理填写领用合约,审核领用合约与客户相关证件和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并提交信贷综合岗。
(三)客户持有效身份证到授信机构柜台填写《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富民卡。
(四)信贷综合岗将客户开立的富民卡号与授信额度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相关联,继续完善领用合约的内容,并交客户签字盖章和发卡机构盖章后,将领用合约(客户联)及富民卡交给客户。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可在农村信用社联网的任一机构办理存取款和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等相关业务,系统读入富民卡号后,返显户名、存款可用额、授信可用额等基本信息。存款可用额为富民卡中个人结算账户余额,授信可用额为授信额度扣除已使用授信额度的差额。客户支取存款或使用授信额度时,柜员应告知客户上述两种可用额度,由客户自主选择,也可选择同时提取存款和使用授信可用额度。
第二十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富民卡,贷款金额必须由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并经柜员核实身份。不允许其他人代为贷款。
(二)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时,必须以刷卡读入的方式提取账号,不可进行手工输入。
(三)持卡人在授信额度内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三级以上柜员授权,还款时不需要授权。
第二十四条借款凭证的使用。不论是在开卡机构和代理机构,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和还款时,均使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此凭证一式一联,左边记账联加盖印章后农村信用社留存,右边回单联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客户留存。
第二十五条科目核算。富民卡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在两个科目核算。涉农类在124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科目核算,自然人其他类在1234短期非农贷款科目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参照贷款业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富民卡的查询打印。持卡人可在农村信用社联网的任一机构对富民卡可用额度进行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包括富民卡业务查询、对账单打印及台账单打印。
(一)查询。可以查询本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授信额度的使用笔数,每笔的相关信息,包括每笔表内外利息及贷款四级、五级分类的状态。也可以输入机构号、卡号及贷款用途组合查询。
(二)打印。刷卡输入卡号可以打印包括户名、账号、卡号、交易日期、交易机构名称、交易金额、当前余额、备注等交易明细。
(三)台账单打印。刷卡输入卡号后可统计授信额度的使用及偿还情况,并且可以打印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结息。富民卡采取自动扣款的方式结息,自动扣款账户为该富民卡的个人结算账户,根据领用合约约定系统按月或按季自动从账户中扣款。持卡人应在结息日前存入结息款项,如未按时存入,系统将结息款项转入应收利息中。
第二十八条授信额度内贷款的偿还。
(一)持卡人到发卡机构归还富民卡贷款时,可指定偿还某一笔或默认偿还第一笔,发卡机构收回贷款后,打印贷款本息收回发票。
(二)持卡人在代理机构归还富民卡贷款时,打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此凭证一式一联,左边记账联加盖印章后代理机构留存,右边回单联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客户留存。持卡人可随时到开卡机构打印贷款本息收回发票。
(三)持卡人采取自动扣款方式偿还贷款的,当自动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归还当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系统自动挂息,后续账务处理同普通贷款一致。
第二十九条逾期处理。对富民卡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日前本息必须全部还清,不得办理展期。如未按时归还视同逾期,逾期罚息利率按领用合约约定执行。富民卡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只要有一笔出现逾期,在未偿还该笔不良贷款前不允许再次使用剩余授信额度,只有在该笔不良贷款还清后且授信期限未到期前,方可继续使用剩余授信额度。
第六章富民卡管理
第三十条授信机构管理。客户的授信机构与开卡机构必须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一条开户管理。每张富民卡的开卡机构在系统中是唯一的,即一个客户只能在一个机构申领一张富民卡,不允许一个客户在多个机构申领富民卡,也不允许一个客户申领多张富民卡。
第三十二条密码管理。富民卡的密码可以由申领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随机生成初始密码后,在农村信用社联网的任一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进行修改。采用直接设置密码的,卡片须由申领人在开卡机构柜台设置密码后方能激活使用。通过柜台办理密码修改的,需提交有效身份证,并填写富民卡特殊信息修改申请表,经柜员核实后,提示输入原密码、两次输入新密码后完成修改。
第三十三条冲销和冲正管理
(一)当日冲销交易适用于受理机构经办人员对当日富民卡存现、取现、转账、授信额度内贷款等交易的错误操作,富民卡贷款和还款操作的冲销必须取得《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客户联回单,并由三级柜员授权和客户本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隔日冲正交易适用于卡转账隔日错账的冲正,包括隔日冲存、隔日冲取、隔日补存、隔日补取。操作此交易需三级柜员审核和授权。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已完成授信并生成审批书,但尚未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使用授信额度的,可以修改审批书后重新办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已经提款的,不允许再进行隔日冲正。
第三十四条富民卡重写磁、挂失及补发新卡的管理
富民卡不允许补磁即重写磁。
富民卡挂失时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具体操作请参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富民卡补发新卡后卡号为新卡号,但账户信息不变。
第三十五条注销卡管理。持卡人若不需要使用富民卡时,可持富民卡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销卡手续。经客户经理和信贷综合岗共同审核并确认该卡无未清偿贷款后,卡内有存款余额时,按金牛借记卡相关规定办理;卡内无存款余额时,可为其办理销卡,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当场破坏磁条剪角作废。
如还有未偿还贷款时,不允许做销卡处理。
第三十六条清单、报表等数据资料的查询打印管理
(一)本代他清单。开卡机构打印在他社开立账户,由本社代理通存通兑的业务清单。
(二)他代本清单。开卡机构打印在本社开户,但由他社代理通存通兑的业务清单及富民卡授信额度的使用明细和还款还息明细。
(三)代理机构不打印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发票联,贷款发放和本息收回发票联由开卡机构打印。
(四)清算汇总表。开卡机构、代理机构可打印本代他、他代本的清算资金总额。本代他借方、他代本贷方为应收款项;本代他贷方、他代本借方为应付款项。应收、应付款项轧差后的余额,正数表示本社当日应收汇差,负数表示本社当日应付汇差。
(五)清算记账清单。开卡机构和代理机构打印日终清算时的具体账务,一个账号一条记录。
第三十七条富民卡收费管理,依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相关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富民卡系统信息的维护管理。自治区联社负责对卡系统中卡种控制、发卡行号定义、卡机构对照表、手续费资料、交易限额、制卡控制等后台库表信息维护。
第七章风险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授信额度内贷款的支付管理。富民卡授信额度内贷款资金的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授信机构应在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定期报告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具体用途。
第四十条建立客户授信使用台帐。信贷综合岗应对所有已授信客户逐户建立台账,逐笔记载授信额度的使用偿还情况。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住址、授信金额、贷款帐户、贷款发放与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等。
第四十一条富民卡的档案管理。信贷综合岗负责建立富民卡信贷档案及档案管理工作。除依照《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收集档案材料外,对富民卡客户,信贷档案至少还应包括:《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确认表》、《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调整表》、和客户授信使用台账。
第四十二条授信额度内贷款的风险分类。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中,以信用方式发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矩阵进行。
第四十三条建立富民卡授信使用跟踪检查机制。可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等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富民卡授信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原则上对农牧户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跟踪检查,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个体工商户的跟踪检查,应每个月进行一次。
重点跟踪检查持卡人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资金,客户的资产、收入、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等。对持卡人严重违反合约中有关约定行为的,可依照领用合约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四条富民卡授信业务的责任追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执行。对客户经理权限以内的授信业务,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外,客户经理对富民卡贷款的清收负全部责任;对超过客户经理权限的授信业务,根据授信审批流程和贷款风险成因落实追究相关环节的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建立富民卡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旗县联社均应成立由承担信贷管理、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信息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富民卡业务管理组织,明确具体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全辖农村信用社富民卡业务相关工作。
信贷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做好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授信、用信及贷后跟踪管理工作;银行卡部门重点负责富民卡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富民卡业务的准确核算和会计凭证的管理使用;科技信息部门负责为办理富民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旗县联社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操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
2.《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3.《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个体工商户)
4.《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确认表》
5.《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调整表》
6.《富民卡客户信用额度冻结及解冻表》
7.《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
8.《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特殊业务申请书》
附件1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
编号:年字号
持卡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邮编:
富民卡卡号:
电话:传真:
贷款人:社(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富民一卡通(以下简称富民卡)持卡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富民卡持卡人授信及持卡人用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富民卡是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的信誉、资产和收入情况,对客户核定一个明确期限内的授信额度最高限额,持卡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在农村信用社任一联网网点在授信限额内贷款、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富民卡具有存取现金、转帐、在授信限额内贷款、循环使用授信额度、部分或全部还款、余额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授信金额
授信金额:(大写)___________;
(小写)。
在此额度内,持卡人可以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联网的任一机构使用和偿还授信额度。
第三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个月/天,自领用合约签订之日算起。
第四条授信额度内贷款的主要用途
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持卡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不得将贷款用于企业股权、股票、期货、其他证券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五条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与计结息
1.贷款利率
借款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每笔贷款执行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
借款期限在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每笔贷款执行利率为实际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择其一)%。
2.利息计算
利息从持卡人实际借款日算起,按实际借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3.结息方式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3)利随本清,在偿还贷款本金时一起归还利息。
4.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罚息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______‰。
第六条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条件
持卡人借款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约及其附件已生效;
2.持卡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此为选择性条款,若不适用需删除)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富民卡,并填妥有关凭证;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贷款额度支付方式
1.贷款发放账户:持卡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富民卡个人结算帐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贷款额度的支付和偿还应通过本账户办理。
2.贷款额度的支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富民卡授信额度的使用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持卡人的贷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持卡人富民卡账户后,由持卡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约约定用途的持卡人交易对手。
3.持卡人对授信额度的使用,应每个月向贷款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具体用途。
第八条还款
1.持卡人应对授信额度内的全部贷款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如期归还。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本合约项下存在多笔到期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持卡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持卡人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时,可指定偿还某一笔或默认偿还第一笔。
4.持卡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或结息日前在富民卡个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或结息,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和结息日主动从此账户扣收款项。
第九条担保(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1.本合约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约属于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2.若持卡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持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持卡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约项下债务。
第十条富民卡的使用和注销
1.持卡人申请的富民卡具有唯一性,即每户仅能申领一张富民卡。
2.使用富民卡中授信额度的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只要有一笔出现逾期,在未偿还该笔不良贷款前不允许再次使用授信额度,只有在该笔不良贷款还清后,且授信期限未到期前,方可继续使用可用授信额度。
3.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富民卡,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业务专用凭证》,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贷款金额。不允许其他人代为借款。
4.持卡人不再使用富民卡时,可持富民卡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销卡手续。如果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或利息,不允许做销卡处理。
第十一条声明与承诺
1.持卡人声明如下:
(1)持卡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约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约系基于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持卡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3)持卡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犯罪活动;
(4)持卡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5)持卡人声明的其它事项:。
2.持卡人承诺如下:
(1)按本合约规定使用授信额度。
(2)按照贷款人要求,每个月向贷款人报告一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及具体用途。
(3)如果持卡人已经或将与本合约项下保证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
(4)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对因密码保管不善且未及时进行书面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5)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收单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富民卡而发生的贷款。
(6)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自本合约生效至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前,持卡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对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实施监控,持卡人应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用途在内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7)持卡人承诺的其它事项:。
3.贷款人承诺如下:
(1)应持卡人要求,无偿为其提供富民卡业务查询、对帐单及台帐单的打印。
(2)因供电、通讯或系统升级等因素导致持卡人暂时不能使用富民卡的,贷款人应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3)对持卡人因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致使富民卡被他人占有的,应及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但对持卡人挂失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
1.持卡人未按本合约的规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在授信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出现逾期的;
2.持卡人在本合约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约中所做的承诺;
3.贷款人定期对持卡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持卡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4.持卡人将富民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给他人使用的;
5.持卡人未按本合约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6.持卡人违反本合约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持卡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冻结或取消、终止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持卡人在本合约、持卡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终止;
4.宣布本合约、持卡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约,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持卡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持卡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持卡人在贷款人及其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约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或者延缓行使本合约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约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四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约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约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约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约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约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持卡人应承担的费用
1.富民卡每年按元人民币人民币富民卡损坏时,可,换卡手续费每张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约相同的法律效力。
1.最高额保证(抵押)担保合同;
2.……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持卡人不得将本合约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约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
3.贷款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与本合约有关的信息和持卡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持卡人的相关信息。
4.持卡人换(补)发新卡时,贷款人不再与持卡人重新签订领用合约,原合约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继续有效,原卡的所有信息自动转移到新卡中。
第十九条合约生效
本合约经申领人、贷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约一式份,持卡人、贷款人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卡人:贷款人:社(行)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样表)
身份证件类别号码
姓名(中文)性别○男○女
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文化程度○研究生以上○大学或大专○中专或高中○高中以下
职务○厅级以上○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其它
职业○政府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公司人员○军人○其它
职称○研究员○高级○中级○中级以下
工作时间月收入供养人口
住宅状况○自有住房○分期付款住房○租房○与父母同住
住宅地址
入住时间住宅电话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信用额度元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全部真实,如与实际不符,信用社有权取消授信额度。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
调查人员意见:
信贷员签章:年月日
附件3
富民卡客户授信申请及调查确认表
(个体工商户样表)
客户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件 号码 营业执照登记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授信金额 (大写) 主要用途 授信期限 担保方式 ①保证②抵押③质押 还款来源 资产情况 内容 报告期 负债情况 内容 报告期 经营情况 内容 报告期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利润 其中:存货 其中:银行借款 税金 应收账款 个人借款 固定资产 应付账款 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 保证人 住址或电话 保证人 住址或电话 保证人 住址或电话 保证人 住址或电话 抵押担保 主要抵物名称 现值 抵押人 住址或电话 质押担保 质押物品名称 现值 出质人 住址或电话 出质人 住址或电话 申请授信主要用途: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下内容由信用社填写 申请人原有贷款元,其中不良贷款元,欠息元。 调查人员意见:
信贷员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确认表
(样表)
授信人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资
信
等
级
评
定
情
况 调查人员建议资信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情况说明
评定小组同意评定信用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核定
最高
信用
额度 授信
额度 授信
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发卡
情况 发卡
时间 年月日 富民卡号 调查人员意见:
评定小组意见:
信用社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联社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附件5
富民卡客户资信等级评定及信用额度调整表
(样表)
基本
情况 客户
姓名 富民卡卡号 已评定
资信等级 已授信
贷款额度 资
信
等
级
调
整
情
况 信贷人员
调整资信等级
意见
一级二级
三级撤销资信等级
信贷人员调整
资信等级主要原因 评定小组
调整资信等级
意见
一级二级
三级撤销资信等级 调整
最高
授信
额度 调整后
授信额度 调整后
授信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调整原因 信贷人员意见 评定小组意见 信用社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联社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附件6
富民卡客户信用额度冻结及解冻表
(样表)
基
本
情
况
客户姓名 客户身份证号码 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尚未使用授信额度 富民卡号 额
度
冻
结
情
况 冻结原因及冻结期限 客户经理意见
信贷员签字:
年月日
额
度
解
冻
情
况 解冻原因及解冻日期
客户经理意见
信贷员签字:
年月日 信贷综合岗意见
信贷综合岗签字:
年月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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