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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程序 word版
2013-02-28 | 阅:  转:  |  分享 
  
附件:

国家建设项目(工业类)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第三章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申请试生产、开展验收监测和申请验收审批三个部分(参见附件1);试生产期间,经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向有资质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总站组织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验收监测受理

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总站委托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在委托验收监测时,应出具正式委托函,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附件2),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登记表》(附件3)。

总站对委托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待建设单位将委托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受理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

验收监测接待室

邮政编码:100012

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接待电话:010-84943082

传真:010-84943074

现场勘察

已受理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总站安排项目负责人前往现场勘察,对已经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确认正式进入验收监测方案编写阶段;对未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总站提出正式书面整改建议,待条件符合要求后,再开始方案编写工作。

验收监测方案编写

根据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资料和现场勘察情况,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验收监测方案,并经审核后实施。对于有相应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简化。

签订合同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总站(和/或承担现场监测的环境监测站)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现场监测和检查

签订合同后,总站组织协作监测站赴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和检查按验收监测方案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单位应保证现场监测期间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及技术审查

根据现场监测和检查的结果,总站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总站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交付正式的纸质验收监测报告20份(如建设单位需要增加,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电子文档由总站直接报送环境保护部。

验收监测时限

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时间一般为7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为:

(1)对受理的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

(2)对确认正式进入验收监测程序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未达到开展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后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建议,并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部相关督察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

(3)签订合同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合同签订后,现场监测的准备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现场监测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一般为7个工作日。对现场监测工作量特大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报告编制一般为15-20个工作日。

其他时间

因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监测工况调整和现场监测配合等原因造成的延误时间,不包括在总站组织的验收监测工作时间内。

验收监测工作的监督

本项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管理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项工作实施管理,环境保护部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其他

为保证验收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的制度,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参见附件4、5、6、7、8)。

为更好的开展本项工作和便于查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定期在网上发布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的进展。

本程序从2010年4月10日开始试行。



相关附件: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登记表

4、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受理反馈意见表

5、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须知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7、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管理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程序框图



附件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清单



相关技术、审批和文件

1、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3、主管工业部门(公司)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或函(如有)。

4、地方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执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或函。

5、环境保护部对提请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意见的复函。

6、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7、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8、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或督察的报告、通知、整改要求等。

9、试生产申请、审批文件。

10、验收监测委托函。

1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二、各类图件

1、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图(彩色)。

2、建设项目厂区平面位置图。

3、工程平面布置图(标明建设项目布局、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及厂界等)。

4、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产污环节)。

5、工程水量平衡图。

6、废水流向图

以上图件以A4纸大小提供两张,并附电子版。

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资料

1、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表(包括环评要求、初设要求、实际建成运行情况及变更说明)。

2、环保设施清单

废气:烟囱数量、各烟囱高度、出入口直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已设监测点位或监测孔位置图等;

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流向等;

固废(危废)的来源、数量、运输方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涉及委托处理或处置固体废物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以上资料均以表格形式提供电子和纸质文件

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5、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6、“以新带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监测计划的制定;

8、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

9、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及相关协议;

10、生态恢复、绿化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11、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2、废水循环利用情况;

13、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扰民情况和污染事故调查情况;

1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情况。







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登记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审批部门 环评审批

文号及时间 项目核准部门 核准

文号及时间 建设内容及规模 开工及竣工时间 批准

试生产时间 项目总投资 环保投资及环保投资比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Email: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需说明的问题

(包括保密要求) 受理与否

(若未受理,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受理日期 备注 委托办理人签字:办理日期:



总站接待人签字:

附件4

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受理反馈意见表

项目名称 委托登记

表编号 受理意见

(打√) (1)材料齐全,受理;(2)补充资料,暂不受理 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表中打√的项目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监测委托函

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主管工业部门(公司)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或函。

地方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执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或函

环境保护部对提请验收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意见的复函

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检查或督察的报告、通知、整改要求等。

试生产申请、审批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图(彩色)

建设项目厂区平面位置图

工程平面布置图(标明建设项目布局、主要污染源位置、排水管网及厂界等)。

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产污环节)

工程水量平衡图

废水流向图

主要环保设施建成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表(包括环评要求、初设要求、实际建成运行情况及变更说明)。

环保设施清单。废气:烟囱数量、各烟囱高度、出入口直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已设监测点位或监测孔位置图等;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流向等;固废(危废)的来源、数量、运输方式、处理及综合利用情况、涉及委托处理或处置固体废物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以新带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监测计划的制定;

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安装、测试情况检查;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及相关协议;

生态恢复、绿化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废水循环利用情况;

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扰民情况和污染事故调查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情况。

接待人 审核人 备注 对补充资料、暂不受理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请按照要求补充上述需要补充的材料后,再来办理受理手续。 年月日

(公章)

附件5

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须知



一、委托验收监测前的自查工作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附件4),做好自查和自检工作。

二、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准备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清单(附件2)准备验收技术资料。

三、验收监测期间的工作配合

1、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的采样平台及规范的采样孔,并提供采样设备使用的电力。

2、在进入现场监测前,应向验收监测人员介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3、验收监测期间,应保证生产工况符合国家验收监测相关规定的要求,并保证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

4、对于涉密项目,应按建设单位保密制度要求验收监测人员按规定执行。







附件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附件7

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附: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Ⅱ类建设项目

Ⅰ类建设项目以外的非核与辐射项目。

我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分类名录。

















22





1































整改后达到要求后确定监测内容内容



整改后正式通知总站







合格



交付建设单位



具备监测条件



不符合验收条件、需要补测



建设单位按环境保护部要求整改后,提供相关整改说明



验收监测



申请验收



试生产











委托总站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登记表》,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并获建设项目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具备受理条件



签订验收监测合同



组织现场监测



编写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根据审核意见,重新补测或修改报告



补充材料



不具备监测条件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建设单位向环保部申请验收,提交申请材料



验收监测报告审核审定和技术审查



资料调研和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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