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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2013-02-28 | 阅:  转:  |  分享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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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事故调查通知[]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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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告,我县

于年月日,发生事故,现已造成死亡,失踪(遇险),受伤,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派(专家、人)参与事故调查,并于年月日前,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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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签章)

年月日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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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事故查处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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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二、同级政府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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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调查组内

拟任职务 联系电话

一、事故基本概况: 二、拟调查内容: 三、拟调查范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云南省事故调查材料调阅通知书



?()安事故调查调阅通知〔〕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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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请于月日时前,将下列材料提交到

富宁县安监局(联系人:陆川电话:6122830)

1、;

2、;

3、;

4、;

5、;

6、;

7、;

8、;

9、。

事故调查组

年月日



云南省伤亡事故责任人(单位)处理通知书

()安事故处理通知[]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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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的批复和《调查报告》一同送上,请你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对此次事故的下列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备案。

附件:

1、

2、

3、

4、

5、

6、

事故牵头单位:(签章)

年月日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查处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分为成立调查组、调查取证、事故分析、调查报告报批和执行处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查处事故时(以下统称事故查处牵头单位),应当填写《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知书》,书面通知同级公安、监察、总工会和相关单位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五条事故查处牵头单位应当派本单位负责人任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查处工作。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前,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参与单位人员、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事故情况汇报会,掌握事故初步情况后,填写《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签字批准。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经批准后,调查组组长应立即组织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任务。并召集调查组成员研究调查工作,部署调查工作任务。

第七条调查工作期间,调查组组长应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集调查组成员召开会议,听取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调查工作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并形成《事故调查动态》报同级政府和事故查处牵头单位,同时抄送同级事故调查参与单位。

第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调阅或收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个人材料时,事故调查组应向其发出《事故调查材料调阅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时提供材料。

第九条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召集全体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经过、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对调查组确认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的调查事实见面材料,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组认定其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并经本人签字后,与其笔录材料一并收入事故调查案卷。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初稿后,调查组组长应当召集调查组成员充分讨论,并签字认可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牵头单位领导集体审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牵头单位领导集体审查后,由事故查处牵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报批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查处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新闻媒体、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事故查处牵头单位应将同级人民政府对事故报告的批复文件和事故调查报告的复印件送同级事故调查参与单位、下级人民政府。

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事故查处牵头单位还应发出《伤亡事故责任人(单位)处理通知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查处牵头单位应当督促事故处理的最终落实情况,并建立健全事故查处档案。

第十五条本程序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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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longsou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