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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解析
2013-03-09 | 阅:  转:  |  分享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专题讲座经济管理系丁启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
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
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有为内部社员提供公共产品的特
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互助性质农民专业合作
社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主要是入社农民>也不排除为非成员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内
容>服务内容具有专业性>服务方式具有多样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忽视财务会计阶段从合作社自身看>经营服务
活动较少>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财务管理成本较高从外部环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关注财务会计阶段从合作社自
身看>注重财务会计核算>注重实行财务公开从外部环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重视财务会计阶段从合作社自身看>
合作社成员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需要>合作社向债权人提供信息的客观需要>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决策的客观需要>合作社争取国家政策
扶持的客观需要从外部环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立法规范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2006
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开
始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适合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阶段的
相应规范,填补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历程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这是合作社财务会计发展的
里程碑,表明合作社财务会计纳入依法规范管理的轨道。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对存在于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作社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范的总称,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就是合
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与其他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
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资金来源核
算的特殊性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成员出资,也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据此,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人股
、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成员账户设置的特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
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体现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权益、生产交易等关系,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
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账户设“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
”、“交易额”、“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等栏目,分别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
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合作社内外经济业务核算的特殊性合作社对内是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
,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对社内外经济业务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如设置
“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科目分别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
项、应付以及暂收款项等。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盈
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合作
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
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此特殊性,财务会计
制度设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
余额;设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设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
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
分配盈余等。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以下权利:(四)查阅
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解读《合作社法》中财
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
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解读
《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
,退还记载在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和
亏损处理方案。”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
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解读《合作社法
》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
用或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
易的佣金;(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经本社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解读《合作社法》中财
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纺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
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会计核算方法及报表编制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当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鉴
于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编制者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简化合作社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既要能够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问题,同时又要力求简化,方便执行。具体表现在:(1)减少科目数量。规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数仅37个(另可增设4个)。(2)
包含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3)基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
属性。(4)核算方法简单。集中反映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如对无形资产
摊销的处理、对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等。在报表编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编制和对外报送现金流量表。设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等,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
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的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
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解读《合作社法
》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
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社的交易量(额)比例
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解读《合作社法》中财务管理的有关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
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特殊性合
作社应实行社员民主理财与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民主理财是对合作社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前提,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实施民主理财
的保证。制度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
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作社管理
者及社员缺乏会计知识,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
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
费用考虑,有些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合作社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无法识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缺乏明确具体的合作社
税收政策,不便于操作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
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执行四项税收优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规定没有明确合作社向成员提供
农业机耕、配种、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内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
惠,不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货币资金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
可能造成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纯看作是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
支持的手段,缺乏长远打算,从而忽视内部控制的建设。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特殊性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合作社财务会计制
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引进公允价值,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与合作社总量较少、规模不大、业务简单的现状相适应。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外交易的增加,这种差异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商业导向型合作社。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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