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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告知书
2013-03-11 | 阅:  转:  |  分享 
  
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告知书

生猪定点屠宰场:

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严格实施生猪屠宰检疫。你单位必须履行主体责任,提供检疫条件,协同检疫人员抓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结合国务院、农业部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十、《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经检疫屠宰生猪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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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千岛花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