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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防疫安全责任告知书
2013-03-11 | 阅:  转:  |  分享 
  


生猪防疫安全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依法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自觉做好猪圈卫生和消毒工作;不使用违禁兽药;自觉接受兽医站的监督检查。

二、如发现饲养的生猪出现发病情况,应立即向兽医站报告(电话:)

三、由兽医站安排防疫员进行接种疫苗,接种后无论生猪是否治愈都与防疫员无关,由农户自行承担。

四、严格执行处理病死动物的“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买卖,不准转运,及时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制度。

五、因不履行以上义务,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或导致动物产品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接受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本生猪防疫安全责任告知书一式两份,养猪农户和兽医站各留一份。





养猪农户(签名、盖章):兽医站(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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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千岛花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