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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2013-04-01 | 阅:  转:  |  分享 
  
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有哪些法律?《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女大学生跳楼自杀石家庄“弃婴安全岛”德州弃婴事件90后搬运工砍死一对母子,法庭上微笑求死。车祸现场
人权首先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人身权生命健康权(首要)人身自由权(保障
)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尊严权(核心)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1、人格权的涵义:就是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生则带来,死则带去)想一想下列案例各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1、
吴某在动物园门囗被保安强行搜身,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名誉权、
人身权2、“神医”胡万林非法行医,治死190余人,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生命健康权3、某摄影中心未经顾客同意,擅自将顾客
照片剪成多块,供人们作为有奖拼图游戏用。---肖像权4、某校初二学生叶某写作文时,用了邻居的真实姓名,虚构了邻居重男轻女、家庭
不和的情节,被校刊选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姓名权、名誉权2、人格权的特性:①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②人
格权是专属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③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对世性。拥有健康才可能拥有一切。若将健康与其他利益相比,健康是“1”,名誉、金钱、友情、爱情、地位等都是
“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没有“1”,即失去了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4、生命
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
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宪法》第71条规定:公民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
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
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早晨,一个伐木
工人照常去森林里伐木。他用电锯将一棵粗大的松树锯倒时,树干反弹重重地压在他的右腿上。剧烈的疼痛使他觉得眼前一片漆黑。此时,他知道,
自己首先要做的是保持清醒。他试图把腿抽回来,可办不到。于是他拿起手边的斧子狠命地朝树干砍去,砍了三四下后,斧柄断了。他又拿起电锯开
始锯树。但很快发现:倒下的松树呈45度角,巨大的压力随时会把锯条卡住,如果电锯出了故障,这里又人迹罕至,时间一长,就只能束手待毙了
。左思右想,别无他路。他狠狠心,拿起电锯,对准自己的右腿,自行截肢。伐木工人把腿简单包扎了一下,决定爬回去。一路上,他忍着巨痛,一
寸一寸地爬,一次一次地昏迷过去,又一次一次地苏醒过来,心中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活着回去。启示:珍爱生命,善待生命!权
利关系图:公民的权利基本权利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补充知识:(二)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阅读课本26、27页内容:1、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有何特殊保护?2、我国保护公民生命
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我国法律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
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
定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学校
保护: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
全。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
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
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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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长江一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