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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资源税的核算
2013-04-04 | 阅:  转:  |  分享 
  
第5章资源税的核算5.1资源税概述5.2资源税的计算5.3资源税的会计处理5.4资源税的纳税申报第一
节资源税概述一、资源税的概念及特点二、纳税人和课税范围三、税目、税额四、资源税减免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纳
税期限七、纳税地点一、资源税的概念及特点(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资源税的概念及特点(二)资源税的特点1.只对特定资源
征税。2.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一、资源税的概念及特点(三)开征资源
税的意义1.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2.合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
公平竞争。3.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二、纳税人和课税范围(一)资源税纳税人1.资源税一般纳税人资源税的一般纳税人为在
我国境内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2.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
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和课税范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现行资源税只将关系
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纳入征税范围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
属矿原矿等。2.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三、税目、税额(一)资源税税目和税额资源税按税目,按定额税额从量计算征收。《资源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源税税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7大类项目,每类中又包括
具体的应税矿产品,每种应税矿产品规定了单位税额。三、税目、税额(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
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
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四、资源税减免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
、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3.对冶金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纳税。4.对东北地区的
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
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
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五、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
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
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六、纳税地点(一)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二)如果纳税人在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三)如果纳税人应纳
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节资源税的计算资源税是按单位税额从量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应税矿产品的数量。应纳税额=课税数
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资源税课税数量基本办法为: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
售的,以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计税依据;3.纳税人若不
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课税数量
具体说明如下:(一)原油天然气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其产量为课税数量;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如与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不
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统按原油的数量课税。资源税课税数量(二)原煤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
.纳税人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动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
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以及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
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
÷综合回收率资源税课税数量(三)金属矿产品原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
税人自产自用的,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3.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
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选矿比以及精矿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精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资
源税课税数量(四)盐1.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
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以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
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的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准予扣除。第三节资源税的会计处
理企业核算资源税,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交纳或允许抵扣
的资源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而未缴的资源税,如果为借方余额,表示多缴资源税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同时,企业应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核算企业应由主营业务收入负担的资源税。例题一【例5—1】某油田7月份开采原油250000吨,其中销售给炼油厂1500
00吨,每吨售价为120元,款项尚未收到。每吨原油资源税定额为24元。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交,月末
结算。6月份缴纳资源税3300000元。应编制会计处理如下。例题一预交税款时:每旬预交税款额为3300000÷3=1
100000(元)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100000贷:银行存款
1100000月终结算时:销售原油应纳资源税150000×24=3600000(元)会计处理: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36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600000应补缴税款=3600000-33
00000=300000(元)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00000贷:银行存款
300000例题二【例5—2】某煤矿8月份生产原煤440000吨,对外直接销售400000吨,销售
自产用原煤加工的选煤60000吨,税务机关核定的选煤回收率为1:1.5,该煤矿所采原煤单位税额为2.5元/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
期限为五天,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1260000元预缴。应编制会计处理如下:例题二预交税款时每期应预缴税款=1260000
÷6=210000(元)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10000贷:银行存款
210000月终结算时:(1)对外销售原煤应纳税额=400000×2.5=1000000(元)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000000例题二(2)企业自产自用原煤
应纳税额对于企业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
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原煤自用数量=60000×1.5=90000(吨)应纳税额=90000×2.5=225000(元)
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22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25000月终应退企业税款=1260000-12
25000=35000(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3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5000例题三
【例5—3】某矿山联合企业8月份自产入选露天矿(五等)铁矿石460000吨。又分别于8月8日、8月12日、8月22日,8月28
日收购未税入选露天矿(五等)铁矿石22000吨、30000吨、20000吨和34000吨,每吨收购价格70元。该矿山铁矿石
单位税额为14.5元/吨,该矿山以十天为纳税期限,按上月税额预缴,月终申报纳税并结清本月税款。7月份税款为7800000元。(
现行规定资源税减征40%),应编制会计处理如下。例题三收购时:8月8日,收购铁矿石应代扣的资源税额=22000×14.5×
(1-40%)=191400(元)会计处理:借:材料采购17314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91
400银行存款15400008月12日,收购铁矿石应代扣的资源税额=30
000×14.5×(1-40%)=261000(元)会计处理:借:材料采购2361000贷:应交税费——应交
资源税261000银行存款2100000例题三8月22日,收购铁
矿石应代扣的资源税额=20000×14.5×(1-40%)=174000(元)会计处理:借:材料采购157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74000银行存款1400000
8月28日,收购铁矿石应代扣的资源税额=34000×14.5×(1-40%)=295800(元)会计处理:借:材料采购
26758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95800银行存款
2380000例题三预缴时:企业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于10日、20日、31日分别预缴1—10日、11—20日、21—3
1日资源税税额如下:每期预缴税款=7800000÷3=2600000(元)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
600000贷:银行存款2600000月终企业结算时:例题三本月自产
矿石应纳税额=460000×14.5×(1-40%)=4002000(元)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40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4002000本月应代扣代交资源税额=191400+261000+174000+295800=922200(元)本月应交资源税额=4002000+922200=4924200(元)例题三月终抵缴时:企业实际多缴税款=7800000-4924200=2875800(元)按规定,企业多缴税款,在申报纳税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于下月抵缴或退回。借:银行存款2875800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875800第四节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资源税纳税期限一般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平时预缴的,在月末要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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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卢德湖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