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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个月工资今后将按一次性奖金或合并
2013-04-07 | 阅:  转:  |  分享 
  
导报讯(记者吴淑娟)记者从山东省国税局了解到,实行年13个月工资制即“年底双薪”的企事业单位,“第13个月工资”今后将按一次性奖金或合并为当月工资缴税。据介绍,“第13个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一直采取的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第13个月工资”今后将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合并为当月工资来计算缴纳个税。



如王某月薪所得为3000元,年终公司另发给其双薪3000元,按现行起征点2000元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税,如按照之前执行的单独作为工资计税,应这样计算:当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年终双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则王某当月应缴纳个税为75+325=400元。按照新的规定计税则为:当月工资为3000+3000=6000元,减去2000元起征点,为4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为:4000×15%-125=475元。



导报记者对“年底双薪”计税办法对比后发现,新办法对普通百姓影响不大。但对一些收入高的个人来说,合并后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比如从10%调到15%,这样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小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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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盲人指路161...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