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管理事项有关情况一览表(试行)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部门 条件 时限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之(一)、(二)“三”之(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省、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 2 集资建房批准 建设部等四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一、单位属于职工住房比较困难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集资建房单位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集资建房单位已制定职工购房补贴方案;
四、集资建房单位有自用土地,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
五、集资建房方案已经职代会通过或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讨论通过;
六、所有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均在60平方米以下。 15个工作日 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市、县城市规划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三、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四、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20个工作日 4 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 5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或总平面图核准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审批时间)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7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2]第17号)第四条 市、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取得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三、提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0日内 8 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5个工作日 9 延长拆迁期限的批准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10日内 10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3号)第十四条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 11 规划设计要求文件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 12 法定费用(注:由于费用种类不一、各市规定不一,缴纳费用并不都在这个位置,只要与上位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不抵触,各市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该项目的位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号)等有关文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收费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 13 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冀建法规[2000]2号)第八条 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个工作日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15 自行招标事宜的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个工作日 16 招标文件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内 17 招标情况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领第30号)第六十五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提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18 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
十一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监理单位资质,已签订监理合同。其中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有监理中标通知书。 1个工作日 1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三、具有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和合同;
四、提交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五、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六、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 20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
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第六条 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1个工作日内 21 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20个工作日 2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内 2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市、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个工作日内 24 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省、市、县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一)具有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二)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一)具有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二)具有按规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备案的证明和工程登记表;
五、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一)具有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二)具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有银行出具的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的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有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25 不能按期开工的延期手续 《建筑法》第九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26 规划放线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 27 规划验线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 28 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 29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核准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 30 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签订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5个工作日 31 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一、依法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二、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 5个工作日 3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0个工作日 33 节水设施验收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冀建城[1993]145号)第十条 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4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78号)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号令)《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等。
省、市、县建设行政部门 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二、取得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验收认可文件
三、取得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证明
四、取得节水设施验收认可文件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六、取得城建档案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七、取得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认可文件
八、已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施工单位已签署质量保修书。
属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后7日内 36 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个工作日内 37 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一、房屋竣工三个月内;
二、已办理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受理登记后30日内
注:
一、本表是《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管理事项流程示意图(试行)》的配套表格。
二、本表中条件栏中没有内容的管理项目,各地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流程图施行后,建设部出台的规章规定了许可条件,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建设部规章未规定的,应当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环节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执行;上级机关也未规定的,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可以在不增设行政许可环节和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不得将以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对非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规定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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