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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1〕74号
2013-05-05 | 阅:  转:  |  分享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各地进一步加快发展,建设项目增多,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现就进一步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核实近年已批未供土地情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核实2007—2010年已批未供未用土地情况,认真梳理建设用地的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征地拆迁和供应利用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填报《2007—2010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和《2007—2010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一览表》(见附件),并于7月15日前通过部综合监管平台在线补充填报有关数据,同时上报纸质件。部将以系统数据为准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全国公开通报,作为土地计划下达和用地审批的依据。二、严格执行用地政策,促进批而未用土地的有效利用报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用地审批失效后,在核实确无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依法使用;也可用于补办已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报国务院批准的2009、2010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应尽快审核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但至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应尽快实施征地;在实施方案申报时,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区位进行调整的,允许调整。拟调整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调整后的“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应减少。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同时将调整的项目或区位的具体信息上传至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明确市县整改盘活用地任务,也可与今年用地指标挂钩,促进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并按照依法保重点要求,促进土地征收和及时供应、节约利用。8月15日前将整改结果报部,整改结果需明确说明整改前后的供地率对比、批而未供土地清理与今年用地指标挂钩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末用土地数量大的城市,到期没有基本整改到位的,要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要高度重视土地征收拆迁中的宣传群众和补偿安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违法强拆,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三、严格依法完备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当前,一些地方对单独选址及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未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导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不能准确反映土地批而未供情况,不利于监督管理,不利于宏观决策。因此,各地对各类建设用地,特别是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及时录入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供地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四、强化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监管的长效机制部将依据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强化土地使用效率考核。将“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作为土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各省(区、市)城市建设用地近三年平均批后征地率、征后供地率低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城市,加强对“实施方案审核率”、“批后征地率”、“批后供地率”和“征后供地率”的动态监管,及时反映开发利用情况,并按照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每年批准城市建设用地上限规模,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城市建设新增用地年均量和近年实际用地量控制。部将继续完善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监管内容,强化监管平台的对比分析功能,统筹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实施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各环节,完善动态监测与监管,建立常态化的分析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对策。对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反映的批后征地和征后供地情况,部将适时向全国公开通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地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批、征、供”各个环节的系统填报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并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切实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城市建设用地供地率纳入例行督察范围,对供地率连续2年偏低地区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自发文之日起,本文有效期为三年。附件:???????????省2007—2010年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2007-2010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收、从应情况一览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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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欧睿客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