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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行动方案(晋焦兼并字【2013】2号)
2013-05-23 | 阅:  转:  |  分享 
  


关于加快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行动方案

2013年5月14日



为了大力推进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2011年省政府下发了《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2012年制定了《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今年年初,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出台了《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企业分类及推进措施的通知》。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新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任务,深化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焦化企业完成实质性重组

1、推进主体企业资产重组限期落实

推进通过资产重组途径取得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独立焦化主体企业、煤焦联合主体企业),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组、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对不能按照时间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原认定主体企业取消主体资格,列为被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限期关停淘汰。

2、推进限期保留企业达到200万吨级产能

推进产能200万吨级以下、炭化室6米以上(含5.5米捣固)大机焦企业,进一步加大产能置换或资产重组力度。对达到200万吨级产能以上,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被兼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重组、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调整为主体企业,否则列为被兼并企业,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

3、推进气(热)源焦化企业限期接替

推进天然气(煤层气)接替工程,按照国家、省气(热)源发展建设规划,各市县要加大气源建设、管网改造与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已具备天然气(煤层气)气源的城镇,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气(热)源接替工程,气源企业列为被兼并企业,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纳入国家、省气(热)源发展建设规划的县区,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气(热)源接替工程,气源企业列为被兼并企业,列入当年淘汰计划。天然气(煤层气)接替之前产能达到200万吨级的气(热)源焦化企业,调整为主体企业;未达到200万吨级的气(热)源焦化企业,气源接替之日即关停之日,但不得晚于上述气源接替时限。

4、推进热回收焦炉企业兼并重组升级改造

推进热回收焦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升级改造。2013年底前,对通过国家行业准入,并通过产能置换达到100万吨(或达到国家新修订的国家行业准入规模要求)的热回收焦炉企业,享受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惠政策。2013年底前,产能达不到100万吨(或达不到国家新修订的行业准入规模要求)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列为被兼并企业,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十二五”期间,通过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兼并重组政策引导,在控制热回收焦炉企业总产能的基础上,力争户均规模达到100万吨以上。

5、推进被兼并重组企业限期重组

对被兼并企业实施限期重组。凡目前尚未签订资产重组或产能置换协议的被兼并企业,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与已明确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或限期保留企业的协议签订工作。对2013年9月30日前不能完成协议签订工作的,执行“停贷”、“停电”、“停水”、“停煤”、“停运”,焦化产能收归市政府统筹使用,焦化装置在2013年底前关停拆除;对于届时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但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法人治理结构重组、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的企业,执行“停贷”、“停电”、“停水”、“停煤”、“停运”,焦化产能收归市政府统筹使用,焦化装置在2014年底前关停拆除。严格禁止焦化产能置换地方保护行为,对阻碍产能置换的县区要实施区域限批。置换产能只能配置给已明确的主体企业或限期保留企业。

二、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进度

加大对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焦化装置、已被置换产能焦化装置以及未按要求完成兼并重组焦化企业的淘汰力度。充分发挥环保倒逼机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落后产能淘汰总体进度和规模,将根据环保部即将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措施》、企业产能置换升级改造焦炉项目建设进度及我省兼并重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各市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确保今年已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不变的基础上,上报焦化行业淘汰落后最新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1、2013年淘汰计划

2013年12月31日前,关停拆除以下焦炉:

一是列入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11座焦炉,606万吨产能;

二是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违规建成的炭化室4.3米(含3.8米捣固)、已完善相关确认保留手续、但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的31座焦炉,1347万吨产能;

三是在2013年9月30日前,未能与现有的主体企业或限期保留企业签订资产重组或产能置换协议的被兼并企业焦炉。

2、2014年淘汰计划

2014年12月31日前,关停拆除以下焦炉:

一是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但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的炭化室4.3米(含3.8米捣固)的16座焦炉,846万吨产能;

二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但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被兼并企业焦炉。

3、动态淘汰计划

一是产能置换大焦炉已经建成或投产,出让方焦炉应立即关停拆除;

二是产能置换跨地市的出让方焦炉,出让方焦炉应立即关停拆除;

三是被证实存在违法排污的,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焦炉应立即停产整顿,炭化室高度5.5米及以上焦炉应依法立即焖炉限产、实施整顿,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一律列入被兼并企业,实施关停淘汰;

四是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隐患,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焦化企业,应依法实施关停淘汰。

三、大力推进项目手续办理及开工建设

1、组织焦化产能交易,促进关小上大

组织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限期保留企业和尚未签订协议的被兼并企业,召开焦化产能交易会议,对达成产能置换协议的,要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推进焦化产能在全省范围的置换和流动,促进焦化资产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焦化产能向主体企业集中,焦化项目向焦化集聚区集中。

2、组织现场办公,加快项目进展

对于实施“产能置换,关小上大”的大焦炉项目和化产加工项目,省经信委要积极与市县和企业沟通,动态掌握项目进展,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办理前期工作手续,省环保厅要尽快批复或协调环保部批复项目环评,省国土厅、水利厅要分别加快项目用地、取水手续的办理。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困难,省经信委要及时组织环保、国土、水利、安监、金融等部门,深入园区和企业,进行现场对接和办公。对于现场办公议定的事项,要积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企业,推进项目加快进行。

四、加快推进焦化化产深加工发展

针对当前我省焦化化产品加工产业布局分散,行业集中度不高,装置效率低下,延伸加工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当前及“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进焦化化产品向规模化、精细化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编制《山西省焦化化产深加工发展规划纲要》

突出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发布《山西省焦化化产深加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焦化化产深加工发展技术路径方向,明确我省化产产业规划与布局。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为焦化化产品规模化发展腾出环境资源和原料资源

加快单产规模低、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安全隐患大化产加工装置淘汰力度。2014年底前,各市淘汰单套小于15万吨/年的煤焦油初加工装置、单套小于10万吨/年的粗苯加氢精制装置、单套小于10万吨/年的焦炉煤气制甲醇装置,为焦化化产品规模化、大型化、集约化发展腾出环境资源和原料资源,各市政府要于2013年6月30日前上报相应的淘汰落后计划。

3、推进化产加工装置大型化,提高产业装备水平

围绕500万吨以上焦化集聚区,按照深加工产品区域差异化,布局我省焦化化产品深加工能力。重点推进单套煤焦油加工能力30万吨/年以上、粗苯精制20万吨/年以上、焦炉煤气制甲醇30万吨/年以上大型装置建设,以上装置要全部建在焦化集聚区。力争全省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粗苯精制按照规模化、大型化要求分别形成500万吨、360万吨、100万吨的总加工能力。

4、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依据各市近年来焦炭产量和化产加工现状,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布局化产集中加工装置。初步规划如下:

太原市煤焦油加工能力30万吨,装置1套;

忻州市煤焦油加工能力30万吨,装置1套,粗苯精制能力20万吨,装置1套;

吕梁市煤焦油加工能力90万吨,装置3套;

晋中市煤焦油加工能力30万吨,装置1套;

临汾市煤焦油加工能力60万吨,装置2套,粗苯精制能力40万吨,装置2套;

长治市煤焦油加工能力60万吨,装置2套,粗苯精制能力40万吨,装置2套;

运城市煤焦油加工能力60万吨,装置2套。

所有的化产集中加工装置必须布置在已有的500万吨以上的集聚区,各市政府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上报各地市化产发展规划、淘汰落后计划和项目具体承载企业,未按要求上报的削减该市化产加工规模,增加其他按要求上报地市的化产加工规模。

5、推进化产延伸发展,提高产业附加值

重点推进潞城焦化集聚区煤制油,孝义、洪洞焦化集聚区甲醇制烯烃大型项目建设。推进洪洞、潞城等焦化集聚区延伸精苯深加工产业链,加快精苯向尼龙切片、聚酯多元醇等为核心的项目群开发建设,打造国家焦化苯开发利用生产基地。推进洪洞、河津、交城等焦化集聚区延伸煤焦油深加工产业链,加快煤焦油向针状焦、碳纤维、医药中间体等为核心的项目群开发建设,打造国家级煤焦油深加工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化产深加工新技术、新路径,并在全省范围推广成熟可行、经济效益好的新技术、新产品。

五、进一步深化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1、建立项目现场推进机制

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会同市县及企业,动态掌握影响升级改造项目审批和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环保、国土、水利、安监、金融等部门,深入市县、深入集聚区、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对接、现场协调、现场办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2、建立焦化行业银企对接机制

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组织金融机构和重点焦化企业,召开焦化行业银企对接会。省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及各商业银行通报我省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升级改造和化产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规划,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兼并重组和项目建设信息,积极发挥省焦化行业贴息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努力增加焦化行业信贷规模。加强金融机构与焦化企业的信息沟通,推动担保机构、贷款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解决焦化企业融资难问题,每年召开1至2次银企对接会议。

3、完善焦化产能交易机制

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推进焦化产能在全省范围的置换和流动,促进焦化资产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焦化产能向主体企业集中,焦化项目向焦化集聚区集中。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各市县政府、部门影响企业实施产能全省范围市场交易的行为,对达成产能置换协议的企业,所在市政府或市经信委应当在企业递交产能置换确认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向省经信委做出申请,主动出具限期拆除承诺,积极组织关停淘汰。

4、建立煤焦互保联盟机制

推进煤炭、焦化企业之间互相持股、参股,通过资本融合,促进产业深度融合。要建立煤炭、焦化企业互保联盟长效合作机制,焦化企业要优先采购省内炼焦煤,煤炭企业要优先供给省内焦化企业炼焦煤。要建立与完善炼焦煤省内供给价格机制,煤炭企业要对省内焦化企业炼焦煤供给实行价格倾斜政策,在当期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予以一定的价格优惠,在炼焦煤供给合同中实行年度锁定价和价格浮动机制。省焦化协会要汇总供需双方煤种、煤质、煤价、产(用)量等具体情况报省经信委审查,省经信委会同省煤炭厅、煤炭交易中心组织全省炼焦煤专项订货会。对于合同执行不力的企业,实行削减运力、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

5、优化合规存续企业运行环境

大力优化合规存续企业运行环境,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建立涉企收费信息公开机制和违法收费媒体通报机制,进一步减轻合规存续企业负担。各市县要协调税费基金的征收单位,对合规存续企业所需缴纳各项税费基金等费用实行一站式征收,对征收的具体依据、标准、金额等内容以政府书面文件形式告知企业,并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接受社会长期监督;各市县要坚决杜绝乱摊派、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就焦化用煤和焦炭实施统一经销、收取或变相收取经销差价的行为和有关人员;合规存续企业可直接向省领导组举报违法涉企收费,省领导组要及时做出调查,一经查实,要对社会和媒体进行通报,并公开相应的处理结果。

6、加大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实施问责制。各市县要把本方案中的各项兼并重组任务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位。省领导组办公室按月对各市的工作进度进行检查,按季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进度较慢的市要予以通报,并会同监察部门约谈相应责任人,对经约谈后仍不能完成相应任务的市县实行为期一年的区域全行业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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